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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下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3-14

论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下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

  一、不同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下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

  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分歧源于近几年兴起的征地热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以被征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农村大学生户口上实现“农转非”,在获得土地补偿时,因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不同而受到不同待遇。

  1、单一户籍原则,即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以户籍为单一标准。

  农村大学生已将其户口迁出,不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不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权益,包括征地补偿及后续土地增值收益[1]。

  2、事实主义原则,即以当事人是否实际在本村长期生活为标准[2]或以某自然人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3]。

  农村大学生入学前一直生活在农村,虽将其户口迁出原籍所在地,但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应当分得土地补偿费。

  3、折衷主义原则,即结合户籍登记和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来确定集体成员资格[4]。

  农村大学生户口虽已迁出,考虑到其原在农村长期居住的事实,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大学生只获得部分补偿款。这种做法,承认农村大学生原拥有的土地权益,但鉴于其身份特殊,给予非同等对待,使得所享权益大大缩水。

  二、不同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下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的评价

  上述三种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下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的处理方法均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

  1、单一户籍原则,以户籍为判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单一标准,将户口迁出的农村大学生从土地补偿对象中排除,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耕地和草地。”依此看来,仅农村大学生一人迁出户口,其他家庭成员仍保留集体组织户口,未出现全家迁出的情况,因而,其土地权益不应因一人户口迁移而灭失。

  2、折中主义原则,即结合户籍登记和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来确定集体成员资格,仅部分承认其完全成员资格,在征地补偿上给予差别对待。这种做法看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的损害影响其求学积极性,易引发社会不公,滋生社会矛盾。因此,应抛弃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的自利行为,完全承认农村大学生的土地权益。

  3、事实主义原则,以当事人是否在本村长期生活或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为依据判定其是否享有集体成员资格,这种做法显然更合情合理。农村大学生原先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组织中,这种集体成员资格为原始取得。在户口迁出之前,若未进行土地承包关系的调整,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将继续保留。农村大学生的户口迁出并不必要作为收回其土地权益的依据[5]。土地承担着农村大学生的社会生活保障功能,进入大学并不代表其完全实现了城市化,只有其完成了身份、工作、住房及后代的城市化,土地对农村大学生的保障功能才会减弱乃至消失。即使其完全实现了城市化,其享有的土地权益也应通过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理。因此,应结合农村大学生在农村集体组织长期居住的事实,辅以土地对其基本生存保障为依据判断其集体成员资格,给与其完全土地权益。

  三、维护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的对策建议

  1、合理认定集体成员资格

  土地征收及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受损是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将户口是否迁出作为认定其集体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否定迁出户口的农村大学生的集体成员资格,判定其不具有享受征地补偿及后续土地增值收益的资格。集体成员资格的判定,应当以是否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生活为基本条件,结合户籍,同时考虑土地对农村大学生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判断其是否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6]。总之,在认定农村大学生的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上,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不能仅仅因为户口的转移而丧失,要完全承认其集体成员资格。

  2、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登记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明确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7]。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存生活需要,农村大学生作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虽将户口迁出,但其并未获得城镇居民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刚刚进入城市,未能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带来的土地收益,是其在城市求学、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因而,应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保证农村大学生的土地权益不因户口的迁移而灭失。

  3、提高农村大学生的社会保障水平

  目前,国家对农村大学生的保障水平偏低,致使其过分依赖土地收入,土地权益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将引发较大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毕业的农村大学生在就业上比城市毕业生面临更大的压力。工作稳定后,在住房上需要付出巨额的成本。因此,国家一方面应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应鼓励大学生创业,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减少农村大学生对土地收益的依赖,使其尽快实现完全城市化。

论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下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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