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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行为的道德基础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17

论政府行为的道德基础

  在以道德为主体的社会中,国家生活、政府行为已由过去以政治变革、经济变革过渡到以道德变革为主导的社会。这时,道德生活在人们的生活本体中提升到首要位置,这为构建一个更加合乎人性的结构提供了基础。我们知道政治的民主化促成了社会前所未有的和谐,经济市场化使人们走出贫乏,进入丰裕充足的现代生活。文化领域的进步促进人们的认知水平。科技水平高度发达。而这一切的实现需要政府施加影响,使公共场所内的道德生活更加完善,为人民服务,真正过上幸福的人伦生活。

  一、道德概述

  黑格尔在区分道德和伦理的不同概念时,说到:“道德主要包含着我的主观反省,我的信念,我所作的遵循普遍的理性的意志决定,或普遍的义务。” [1]这里黑格尔的道德概念是作为普遍的义务,并与这些义务相联的“普遍理性意志”是国家范畴而言的。道德作为一个民族的实际精神,过渡到个人生活的内心道德,再过渡到一个社团确立的道德规则,最后过渡到一个民族的生活规则。[2]所以道德行为发生在国家和社会的并存状态之中,这就要求道德不断地向更高层面发展。

  二、政府行为中的道德基础

  (一)政府对个人欲求的满足

  政府对个人欲求的满足是必须考虑的主题之一,它权衡着政府的办事效益、社会的总体风貌。

  第一,一个人的生活,开始于他的欲求,终于他的行为。每个人都天赋地具有来自于肉体和心灵深处的肉体需要和高层次的精神心灵需要,对这些需要的满足,当然也只有满足了这些基本需要后才有可能促成社会的和谐,方便政府有秩序的实施管理,制定符合民情的方案政策法规等。我们知道,人的这些肉体需要、精神追求在自然状态下,就外化为多种多样的与个人生命存在息息相关的需求上。比如:从饮食、性等基本的生理方面的需求,再拔高到个人威望、荣誉的努力追求。

  这些欲求和价值取向,有一些是关于其他本体性的,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而有的价值取向则是关乎道德的,这些对象需求是一个人的存在变成具有对象性的存在,这时根据某一标准来对一类道德事实做出相关的是否满足需要以及这些需要的判断是否正确。一项道德活动对于这个人来说是坏的,而对于另外一个人来说则可能已经变成好的了。这里就涉及到政府有必要为两个以上的人提供一个共同的行动标准,以及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和道德生活中加以应用。这样,在人的道德需求的满足过程中,国家建立了关于人的各种需要的共同的行为标准。

  第二,当政府在确立这种满足机制时,你会发现个人的欲求与其外在条件时时刻刻处于一种动态关系中。因为一个人的道德足球是受到当前时代进步或落后的影响,即:受到满足这些条件的变化性因素的影响。[3]导致个人的道德满足欲望以及实现折衷法欲望的能力,满足这种欲望得以实现的环境和条件都是不平衡的,无时无刻不因人而异的。而相对于某一特定时期而言,这种政府的满足机制行为会表现出明显的倾斜性。特别是在当外在条件成熟、满足的条件得到提高时,人们也将增加提升他们的满足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即程度的满足上加以提高。当然,当外在条件降低时,他们也会降低他们的满足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值。例如:家庭贫寒者、四处漂泊的人,他们完全不能(至少在相当一段实践里不能也没有办法)去享有满足他们欲求的条件。造成这种局面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政府在行为过程中就必须充分考虑到一些基本原由,比如:个人的道德文化水平不高,教养水平或者素质有高下之分,甚至国家现阶段政策所提供的公共福利不足、不到位等。

  第三,政府行为的道德基础是建立于对个人欲求数量关系的满足上的认识程度的,通过这种变化的动态曲线来加以认识并说明其变动的状况。同时也必须建立在这些个人欲求在满足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随需求变化而变化的基础之上,是一个富有弹性的空间,要找到需求与条件之间的平均值和交叉点,而这也成为了国家实施道德干预的重要依据。

  (二)政府行为必须因地制宜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礼俗、不同的等级制度中,赋予了不同的内容。例如在善的问题上,在一个国家里属于善的东西,而在另一个国家里可能是恶的。在同一个国家里,评判道德关系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如:男女的地位,价值上会出现“双重性”的标准。同样,一些地方由于政治等级差异的原因,统治阶级能做的事,平民阶级做了就是不合乎道德的要求,会受到惩罚。

  另外,由于外在存在的状况的影响,人在自我内部发生的自我与外部世界界定的自我发生冲突时,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身目的,未来能满足国家所允许的部分需求而牺牲其他需求。所以简历在这一变数之中的道德根基就具有变化性。但无论怎样变化,道德的主体具有稳定性,能食人魔自觉地向一个具有文明规定性的“道德公民”转变。

  (三)以正义原则为基础

  1.正义作为一种美德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这样认为:“人的灵魂由理性、意志和情欲三部分组成,理性具有智慧,意志产生勇敢,情欲应加以节制。如果这三部分各司其职,和谐相处便能造就一个正义的人,那么这个国家才属于一个充满正义的国家。人的肉眼无法看到正义,只表现在个人的社会活动中,只有从和谐的生活中才能追寻扫他它的影子。”[4]亚里斯多德称正义是政治生活的第一美德,认为一个对于正义观念缺乏实践基础上的相一致的共同体,也必然缺乏政治共同体所需要的必要基础[5],所以力图建立起至善、幸福、知德和行德相统一的理论体系。

  总的来说,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基础首先是:个人是一个充满正义的人,于社会中产生和谐,和谐的社会环境是一个必备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加以实践、付之行动。

  2.分配正义

  20世纪七十年代出版的《正义论》中,当代哲学家罗尔斯对道德行为作了表述,他坚持资源的公平分配。罗尔斯认为要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建立可行的道德原则,以此来规范社会的基础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这一方面强调了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另一方面又重视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也就是说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充分保障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同时又保证每个人有公平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事业和人生计划,在经济分配上反对过度的贫富不均,强调任何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才可以接受。

  三、结语

  现代社会有一个重要特征,即人们的内心信仰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越来越小,传统的风俗习惯也日渐松弛,社会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协作越来越依赖于各种社会制度,从而也越来越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所以政府行为的有效力度也可以建立在某一特定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从而先自我规范、完善,再过渡到社会团体的完善,再到整个国家的和谐,从而构建一个充满正义的社会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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