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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18

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建立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昭示下,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的妥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1]。近些年,随着对流浪儿童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党和政府不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总体而言,这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从社会工作伦理视角对当前流浪儿童流浪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性地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遵循流浪儿童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发展的趋势而言,都广泛借鉴和吸纳了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从而体现出社会工作及社会伦理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在展现出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

  一、社会工作伦理的基本概念

  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是社会工作者长期奉行和遵守的一套指导其实践的原则和理念;社会工作伦理主要是社会工作价值观在实践层面的一种体现和实践,它是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引导社会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明确自己的行动范围和行动目标。社会工作伦理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分化、整合与沉淀已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内容体系,主要涉及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机构、同事、专业、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二、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而言,社会工作的专业实践价值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接纳、个别化等原则。而基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社会工作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隐私保密与信息公开矛盾,个人利益与社会责任冲突等伦理冲突。这些问题同样在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得以体现。虽然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于流浪儿童救助的日益重视以及所采取的行动日渐成效,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广泛存在着“治标不治本”问题,究其根本,这些问题都源于救助实践中的价值伦理冲突[3]。

  (一)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尚未完全向服务型救助管理制度转型

  当前国内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大多数属于强制性救助保护模式,其特点是将法律认定16周岁以下儿童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群体作为强制性救助保护的主要依据。在这种救助模式下,流浪儿童一旦被公安、城管或救助机构接收为受助对象后,流浪儿童就无权放弃救助而是必须由救助管理机构将其送回或移交给其父母或有关监护权利人。

  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在强力介入的基础上,在忽略流浪儿童对社会认知和基本权利诉求的基础上实施的强制性救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流浪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以及其他权利,也未充分考虑流浪儿童的需要和意愿。这导致部分流浪儿童在自身意愿受到强制时或求助诉求与其预期不符时将产生对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从社会工作伦理的角度而言,它严重违背了“尊重”、“案主自决”、“以人为本”等社会工作伦理原则,可能对流浪儿童造成难以预计的心理伤害,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可能会导致部分流浪儿童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信任感而出现反社会行为,并未深层次地解决流浪儿童自身及家庭问题而实现从根本上治理儿童重复流浪问题。

  (二)可持续发展的救助理念缺乏

  在流浪儿童救助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在绝大部分流浪儿童已经获得救助的前提下,当前很多救助机构明显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救助理念,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更多的是为完成“任务”,较少的顾及流浪儿童在离开救助机构、重新投入社会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当前,救助机构主要采取“快进快出”的原则,将能够核实其身份信息或能够联系到其监护权利人的流浪儿童尽快护送出救助机构,减少流浪儿童在机构的时间,以此降低流浪儿童因滞留在机构内所出现的擅自离站、爆发冲突等情况所致的各种风险。而在针对流浪儿童进行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就业指导等服务方面几乎空白,即使部分救助机构针对流浪儿童进行相关服务,也大多数采取“一刀切”方式,[4]即不针对流浪儿童各自特有的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从社会工作伦理的视角来说,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工作伦理中的“个别化”、“以人为本”等伦理原则,对于流浪儿童今后的成长、对于救助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

  (三)救助形式单一、难以满足多元化需求

  纵观历史经验及各国社会福利现状,我国的社会福利发展及福利服务提供必然要依靠大量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我国官方话语中被称为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有青年学者指出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可以实现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良好互动,加速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在长期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发展中,我国已经形成“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发展思路,但社会组织在参与流浪儿童救助发展的过程中还未发挥其重要作用。当前,我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式主要是“收”和“送”,“家庭-社会-救助机构-家庭”是救助的基本程序,在此救助程序中,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只要通过行政手段利用救助、公安、市容等几个主要部门的有效合作就可以顺利完成这项工作,而政府预留给社会组织的参与空间相对不足。目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社会组织多数是凭借个人热情和爱心创建起来的,缺乏必要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专业与舆论支持而陷入规模小、资源不足、专业化低的困境,因而不仅数量不多,且规模偏小,分布不均衡、发展不充分,难以形成推动流浪儿童救助社会化发展的主动力。   三、破解流浪儿童救助困境的对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流浪儿童的大量存在既对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带来压力,更可能成为社会的某种风险。新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强调以民生改善为重点,其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强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社会工作的目标正是改善人的生活质量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与当前社会建设的许多理念和目标不谋而合。因此,从社会工作伦理的角度提出有关救助对策,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预防与救助并重

  近些年来针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已经逐渐渗入了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和价值观,但是限于各种因素的阻碍,社会工作伦理及价值观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结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及显示情况,社会工作伦理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必须要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国家应该尽快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社会工作的重要价值理念与伦理原则固定下来,提高救助政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并为流浪儿童救助中的社会工作发展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预防与救助并重是流浪儿童救助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并且将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预防入手,改善未成年人的生存条件,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对父母放任不管子女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关爱缺少家庭温暖的儿童,防止人格发生变异,减少甚至消除他们外出流浪的动机,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引入社会工作制度、融入社会工作伦理

  流浪儿童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区等各方面的排斥,内心尤为脆弱。王思斌认为解决流浪儿童问题,不是简单的技术方法问题和工作模式问题,而是应该推进制度创新,那就是实施社会工作制度。[5]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制度,在具体的救助过程中融入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伦理,将为促进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和全面发展提供专业人才与专业技术上获得制度性保障。政府应该抓紧制定有效的救助保护流动儿童的政策,切实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救助保护组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的设施,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以切实负起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责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融入主流社会创造条件。按照社会工作伦理的要求,救助机构有责任准确理解把握法规政策的目标,并将“单位为本”的利益逐步让渡给流浪儿童,不断拓展救助职能,丰富救助项目,帮助他们接受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服务,以期让他们获得全面发展。

  (三)贯彻优势视角、促进长远发展

  优势视角是以优势为本的价值理念,相信每个个人都有优势,都有他们的财富、资源、智慧和知识,社会工作者需要帮助他们去挖掘和发挥存在于自己身上的潜力和优势,找到成就感,转移他们对问题的过度注意力。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救助机构都能够满足流浪儿童基本服务的要求,但对于因各种原因滞留在救助中心的儿童,他们更需要包括心理辅导、社会适应和成长训练以及义务教育等更广泛的服务。为此,很有必要从优势出发,提高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效果。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开展团体活动,促进流浪儿童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不断提高他们应对生活的能力与自信心。通过团体活动,不仅可以让儿童学习生活的技巧,增强独立生活的能力;还能促进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增进儿童间的感情。此外,还可开设兴趣小组,如合唱队、篮球队等,充分调动儿童的积极性,还原儿童本来好动活泼的天性,培养他们的个体意识和互助互爱的品德等。[6]

  (四)创新救助方式、满足多元化、多层次需求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从人类动机的角度出发把人的需要按需要满足的递进关系分为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流浪儿童由于各自的生活背景、个性特质等因素存在不同,因此在个人需要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但是针对大多数流通儿童而言,其基本需要都是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在救助机构已经基本满足此类需要的前提下,仍应当关注流浪儿童的其他不同层次的需要,但是很多救助机构不具备满足流浪儿童多种需求的职能。对此,国家应创新流浪儿童救助方式,大力鼓励并支持能够为流浪儿童提供多远化、多层次服务的组织成立并发展,通过与国际、国内的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开展合作,不断创新救助方式。例如在政府的主导下设立无家可归儿童的工作坊,让这些流浪儿童在社工的指导下独立工作,自立自强,从而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样,也有利于减轻政府和社会在救助方面的负担,促进可持续发展。还可以通过政府服务购买、项目补贴[7]等方式为流浪儿童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从而不断促进流浪儿童救助朝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方向发展。

社会工作伦理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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