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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启示及借鉴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25

美英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启示及借鉴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9-0087-04

  现今,世界各国均把教育作为谋求发展的重要战略。除了采取支持教育发展的政府财政拨款外,纷纷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与竞争力,实现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目的。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一种政府行为方式,在引导社会各领域的资源流动以及发展国家教育事业进程中具有较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其中,英美等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在其法规制定以及实施方面较为完善,特别是在教师税收优惠方面具有许多独到之处,学习和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教育税收优惠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教育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英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一特定行业的发展或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税收抵免、税收扣除等。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法规定的优惠称之为税收优惠;对于政府来说,税收优惠作为财政支出被称作税式支出。

  美英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规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法体系,美国和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结合综合所得税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教师的具体减免税政策和费用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对从事教育的教师个人以及家庭在不同环节提供多种优惠,从而使教师适用更低的税率或者获得更多的退税。美英两国虽然对综合所得税制有着不同的内容形式规定,比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由申报的基本税制模式:而英国则是将各种类型的所得置于不同的分类中,各项所得在经过各种扣除之后被汇总成为应税所得进行计征,但两国个人所得税都属于综合所得税制范畴,这为各行业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便利。

  为了提高教师的待遇,美英两国制定了庞杂而又极具针对性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教师应纳税额度,降低应税税率。例如:在美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相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直不高,因此,美国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那些在K-12学校服务900个小时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在英国,国家对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出台了一整套详尽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英国各大教师工会均为其教师会员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扣减内容。

  根据美国与英国国家税务局公布的信息,两国在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国的税务部门均对诸如教师培训费、各类工会和专业协会费用、教师工作交通费和教师工作制服费等大类进行了规定,但所涉及的细节有所不同。美国对教师培训费的税收减免额进行了上限规定,每年可从应税收入中最高减免2000美元;英国则是对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培训项目进行了规定,只有在教师参加为期四周以上且与所教课程有紧密关系,并确定为提高教学质量所必需的培训,其所引起的花费才可申请退税。在工会、专业协会费用方面,英国只允许HMRC认可的专业协会或者学术团体的法定费用以及资料订阅费用。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制服费方面,美国规定只有印有学校标志衣物的购置费用以及学校实验室的保护性装置等才可申请税收扣减:英国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则相对宽松,凡实验室的工作服、防护服以及教师在上课中或校外参加体育活动时需要的运动服装和设备的购买和维护费用均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交通费方面,美英两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只要是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均可以申请退税。除此之外,教师在多所学校任教所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可以申请退税,但教师日常通勤费用不可申请减免税。

  除了上述规定外,两国对各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均有着特殊的规定。例如美国设定了“班级教学支出”项目,规定只有与教学活动严格相关的经费才可申请减税(如课堂使用的书籍、文具用品、教学设备和其他辅助材料等)。对于健康和教育课程中使用的教学用品,只有当他们认定为竞技体育用品时方可申请税收减免,且最高限额为250美元/年/人。如果申报人的年度教学支出超过250美元或者职位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也可申请超过其调整后总收入2%之上的“教学杂项支出”减免额。此外,教师出于慈善目的向学校捐献教学用具和仪器所使用的个人资金,可以申请部分税收返还;教师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所购置的相关学习书籍可申请此类购书款中的税费返还。更为人性化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如“教师减税法案”规定: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每年可以获得高达400美元的减税,美国政府在2003-2008年间提供了5.77亿美元的经费专门用于教师减税。

  相比于美国,英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条目则更为细致。英国国家税务局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定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项目和适用情况,其中又特别对“家庭办公支出费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和“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家庭办公支出费用”项目规定,如果教师需要在家备课、批改作业、撰写学生成绩报告,则教师不能就这些家庭办公费用申请税款减免;即使教师在家里专门开辟场所进行办公,家庭办公场所的总开销也不属于必要工作性支出,不能申请税收扣减。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方面,只有用于英国普通中等教育证书(GCSE)、英国高中课程考试(A-LEVEL)、奖学金课程的教学辅导书可申请退税,其他各类教学辅导书则只能尝试申请退税。同时,在退税时教师必须证实所购书籍为教学必需品且学校无法提供,还需保留所购书籍的付款单据。在“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方面,教师个人在购买学校没有提供的教学仪器(如电脑、传真机等)时,不可申请税收扣减。但如果教师从事教学研究或者学术研究时需要一些专门的办公设备,则可申请税收扣减。   总之,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美英两国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详尽而又有很强的灵活性。这些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性,较好地实现了减轻教师纳税负担的既定目标。反观我国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相关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在优惠范围、优惠程度、优惠方式上与这些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充分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英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惯例,使教师切实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不仅有利于完善教师的待遇保障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

  二、美英两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积极借鉴美英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理念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有利于简化税额的计算。适应源泉课税的要求,但对于特殊行业(如教师)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较少涉及其他应税所得项目,所以教师很难享受到分类征收、分享扣除的费用扣除优惠。即使教师绝对收入有所增加。但相比于其他领域而言,教师所缴纳税款也会提高,导致教师相对收入并未得到大幅提升。

  而美英两国在个人所得税中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模式,通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同来源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在公平税负和个人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借鉴综合所得税模式的理念,将教师所得收入减去可扣除标准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或者对教师等特殊职业提高其免征额,这样则既可以实现提高教师待遇的目的,又可以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2.制定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教研用书、设备和辅助材料等方面,教师自掏腰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小学设立多所分校,或教师走教,其间的交通费往往需教师自己承担,教师家访活动中所涉及的费用通常也由老师预先支付……诸如此类的这些费用虽有可能会在总收入中给予补偿,但从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教师应纳税收入,所缴税款增加,降低了补偿的效果。

  事实上,与针对教育供给者进行税收优惠相比,直接针对受教育者个人进行税收优惠,能够使社会更切实地体会到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在管理上也更有利于避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因此,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的是个人,而我国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以流转税为主体,主要针对的是高等教育机构,面向受教育者个人的不多。现行税法对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特殊的减免措施,加上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导致教师无法真正享受现有税收制度的优惠措施,国家对教育和教师的重视在税法上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

  因此,我国应借鉴美英两国做法。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我国教师减免税范围,转变教育税收征收模式,从而有效降低教师的应税收入水平。此外,对我国贫困边远地区而言,教师收入水平低,教师数量难以满足学校教学要求,为吸引和稳定教师,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倾斜力度就更显得重要了。因此对于对偏远地区国家应制定特殊的减免税政策,由政府提供专项经费用于此部分教师减税。

  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报,而美国则是以家庭作为申报单位,后者相对而言更有利于对居民收入和消费的调节。特别是在教师行业,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教师,实行家庭申报单位不仅更为合理,也更有助于纳税人合理纳税。我国夫妻双方均为教师的比例相对较高,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结合其总体收入纳税,可以做到相互补偿或者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从而减少家庭的应纳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教师起到吸引作用,使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从教。因此,我国对教师职业应采取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征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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