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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4-30

试论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0-0033-03

  凡对美国1787年立宪实践稍有了解的,对复合共和制都不会陌生。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产生于200多年前的美国,当时的美国面临诸多的政治问题:外部环境,当时欧洲各国处于混战的状态;国内,邦联制度表现出诸多的弊端,比如导致内战、无力实行有效的管理等。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正是在这些政治问题亟待解决的背景下产生的。而且在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之后,这一理论成功应对了工业化的挑战、奴隶制引起的内战的挑战等各项挑战。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在《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中,对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指导下的美国立宪实践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指出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是联邦政府进行政治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石,是指导立宪政府体制的设计蓝图。“美国的立宪实践,是破天荒第一次以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为基础的。美国的立宪实践表明,人们能够通过理性的行为和榜样,并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并维持立宪政府体制。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就是指导这一制度设计的蓝图。”[1]2

  美国立宪时期运用的理论对两个多世纪之后现在的生活环境并不必然有意义,新知识、新技术等彻底改变着当今社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包含了美国宪法设计的基本逻辑,是美国政治体制的设计原则,它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都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中宝贵的财富。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具体内涵如何?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在其理论指导下的政治制度设计又遵循怎样的原则?这些都是需要明确和回答的问题。

  一、复合共和制与反联邦党人共和观的比较

  对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把握,首先要清晰作为联邦党人在维护新宪法的过程中,与反联邦党人进行激烈争辩的理论依据,其与反联邦党人的共和观之间有何区别?

  斯托林在《合众国》中指出:反联邦党人一方面主张关注个人自由以及维护州的独立,另一方面为防御外敌又希望各州合众。这两个存在冲突的希望,反联邦党人试图通过“小共和国”来进行调和。首先,对于一个地域广大的国家来说,小共和国可以维护风俗习惯、语言文化和风俗的同质性水平,避免大国中由于政策的统一而牺牲这些方面的差异。其次,小共和国强调代表对选民的直接负责和增加代表数量,保证政府对人们更严格地负责。主张“受命代表制模式”,即代表只是一个传输选民看法的渠道,不能行使自我判断或者表达自我偏好,代表完全受命于民,以所代表选民观点为圭臬,以选民授权为依据。认为这样代表能更好地反应选民利益,更能保证政府对选民负责。

  对此,联邦党人一一予以反驳。首先,对于认为共和政府只能运用于狭小的区域的观点,联邦党人认为原因在于混淆了共和政体和民主政体,并根据民主政体的性质来对共和政体进行推论。两种政体的真正区别:“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会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在共和政体下,他们通过代表和代理人组织和管理政府。因此,民主政体将先于一个小小的地区,共和政体能扩展到一个大的地区”[2]66联邦党人认为这是反联邦党人将想象中的困难作为其论证的理由的表现。

  其次,针对反联邦党人对大国会因不同的理念和利益的广泛增加而成为派系斗争的温床的担忧,联邦党人认为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的社会永久的和集体利益”[2]15。其潜在原因是深深植根于人性之中,党争之于自由正如火之于空气。党争的原因包括经济利益、情感因素以及意识形态都是不可排除的,只能通过控制其结果来予以解决。“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结果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指出,也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2]50。优点在于可以选拔出见解高明、道德高尚,避免局部偏见和不公正计划的代表,在于联邦内种类更多的党派可以减少一个党派在数量上超过其他党派而且压迫它们的可能性,在于联邦的辽阔广大给不讲正义和图谋私利的多数人企图完成秘而不宣的愿望以更大的障碍。

  再次,针对“受命代表制模式”,麦迪逊提出了“全权代表模式”。“全权代表模式松动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代表完全以国家的整体利益而非狭隘的地方偏见作为自己的判断依据,并彻底摈弃地方选民的意见束缚――仅仅视之为一种信息或建议”[3]。全权代表模式不仅有助于克服受命代表制的狭隘与局限,避免暴民滥政的民主,也有助于避免党争风险。将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全体,使公众的意见得以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符合公共利益。”[2]19

  二、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基本原则

  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是联邦政府进行政治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石,指导立宪政府体制的设计蓝图。对于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基本原则的考察,首先必须清晰美国立宪实践中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进行政治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寻求所面临政治问题的解决方案。对于美国的立宪实践而言,当时亟须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多数人暴政以及党争等问题。具体说来,包括:拥有超常权力特权的人存在滥用和误用特权的可能性,权力集中容易导致暴政;党派或者联盟,能够利用公共决策规则所包含的机会攫取自身利益,损害其他公民和社群的利益;当一个党派不构成多数时,可以联合其他更多党派,进而控制权力中心,损害社会成员的利益;一个多数的党派或联盟能够通过多数投票规则先发制人,牺牲失败联盟的利益,损害共同体的长期综合利益。   针对上诉所面临问题,主要是通过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指导下进行政治制度设计来予以解决。复合共和制的基本原则,也正体现在政治制度设计时所依托的定理。包括: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统治者,都要承担治理自己事务的初始责任;由于容易受到私人情感的影响,任何人、任何集团在交易与社会关系中都不能是自身事务以及虽然属于自身但会影响他人利益的事务的最终决策者;将个人利益作为行使公共权利来处理;任何政治社团在决策规则结构中,都要考虑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以对抗野心;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必须具有能够完成所受委托的权威,拥有达成其目的的手段;为了保护公众权利,防止政治权威和自由裁量权的误用和滥用,公职互相有所牵制。

  三、以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为基础进行政治制度设计的原则

  政府的机构和程序作为活生生的现实,是根据特定的规则,依托相应的理论而构造的制度事实。美国的宪政体制同样如此。美国宪政体制正是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政治制度设计。因此,清晰政治制度设计时所遵循的规则、原则,也成为理解美国宪政这一制度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一)反对直接民主,规模原则下的政治代议制

  直接民主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政治实践。雅典公民直接参政,组成的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任何公民都可担任公职,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但这种简单民主政体存在诸多缺陷。首先是范围的限制,对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不可能实现全体人民的直接参政。其次,多数人统治存在多数暴政的危险。当多数人形成并追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自身利益时,多数人可利用简单多数的投票规则来“正当”追求自身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和少数人的私权。这样多数统治造成的冲突多发和政治不稳定,使包括多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而通过选任代表的制度机制,将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代表,使公众的意见得以提炼和扩大,使政治参与有序而高效。但是代议制中代表数量必须控制在适当的规模。规模原则表明,决策集团越大,决策的质量越高。但决策集团中人数增加并不必然意味着深思熟虑的质量的单调递增。当规模增加到某一点时,每增加一个决策者,就会导致决策质量下降。即超过一定的规模,决策集团每增加一个决策者,就会降低深思熟虑的质量[1]89。并且任何协商集团中存在的基本的限制条件,都源于“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说者能够被倾听并得以理解”的事实。因此任何大型的协商大会,看似民主的安排和规则,当成员规模无限扩大时,并不能增加集团成员在协商中的影响力,反而只会突出领袖人物的主导性,民主规则一定程度上更具有寡头控制的特性。对于代议机关来说,代表数量的无限制,只能使“政府的外貌可能变得更加民主,但是使它得以活动的精神将是更多的寡头政治。”[2]299

  规模原则同样适用于代议机关,因此代议制中,议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人数过少会违反民主性质,但是为了弥补民主政体的缺陷,人数也不能过于庞大,“所有立法会议,组成的人数越多,实际上指导会议进行的人就越少。首先,一个会议无论由什么人组成,其人数越多,众所周知的是,感情就越是胜于理智。其次,人数越多,知识肤浅、能力薄弱的成员所占比例就越大。”[2]298

  (二)注重公民个人的权威

  强调政府的基础是个人,而非团体,州政府和全国性政府都直接面对公民个人,代理公民个人,公民个人是政府唯一真正对象。当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以宪法为依据,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控告联邦政府。“把每个单独的个人,或者每个由个人组成的社团,看作具有法律人格,有权根据宪法提出权利要求,向政府当局根据宪法采取的行为的效力提出挑战”[1]150。这是重视公民个人权威的体现。而且对于个人权威的实现,还需要适当的制度安排和保障。

  首先,将个人的权利作为一种宪法性的特权,对那些行使政府权威责任的人仍然具有约束力。1787年宪法第一条、第十四条都清晰界定了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以及构成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中的诸多条款,都成为界定个人权利的宪法渊源。其次,保证司法的独立,个人通过司法程序有潜在的否决权,制约政府特权,维护个人权威。独立的法院可以审判根据限权宪法设立的任何部门的违宪行为。司法部门根据任何原告提出的在宪法上有效的证据,对明显逾越宪法权威界限的立法行使潜在的否决权。每一个个人,通过这一司法特权,有机会潜在地对政府的权威行使否决权。“任何个人能够有权向政府当局就政府是否恰当地行使了其特权提出并实施法律的诉求”[1]151。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即公民个人必须确定自己对不适当的官方行为的满意度,然后愿意把自己的决定交给独立的法庭进行判决,以法律方式来挑战政府权威不当运用。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公民有可能会获得否定性的决定,而继而要付出可能被罚款或者监禁,或者两者皆有的代价。因此,相关的公民教育和劝告,以及完善的司法救济也是实现个人权威所应有的努力方向。

  (三)“共和国的复合化”,补救共和病

  在以共和为基础的政府中,多数派容易利用占优势的权能和政治特权,牺牲他人的利益而谋取私利。这也是以共和为基础的政府的最基本的弊端。要解决多数派的问题,防止“共和病”,最好的办法就是以共和制补救,即复合共和制。“使一个共和国复合化,从而使自治政府能够同时运作于不同利益社群构成的政府中,而不是依靠一个单一共和国所固有的一元化安排。”[1]100其中包括范围和结构两方面的考虑。

  首先,范围上,主张扩大共和国的范围。因为在一个小共和国中,党派和利益集团比较少,那么同一党派占有多数的可能性就越多,这样可能产生多数派压迫少数人的情况。相反,共和国范围的扩大,增加了更多党派和利益集团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同时减少了全体中的多数有压迫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的可能性。即使这一共同动机不幸存在,这些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难以在辽阔的领域中一致产生行动。   其次,国家结构上,主张联邦制。联邦主义是一种政治上的联合和组织,通过允许每个成员保持自己的基本的政治上的完整,将各自独立的政体统一成为一个更加综合性的政治体系。联邦主义一方面强调要有统一的全国政府,另一方面也强调各成员之间的独立,尊重各成员的权益。联邦主义的原则是统一和非中央集权的永远共存[4]。

  联邦政府体制允许每一个政府单位以联邦体制通过对有限的全国政府权威进行立宪配置,使每一个政府单位都具有独立性。只要每一个政府单位在实质上独立于其他单位,人民就能够在公益物品和服务若干垄断提供者之间进行选择。这就提供了一种节约使用各级政府优势的方法,不仅比邦联更具有效率,而且也避免成为专制国家的错误。

  (四)“两个复合”――多个自主政府和政府内决策结构的复合

  复合共和制包含两个复合,首先是纵向层面,是联邦政府体制中多个自主政府的复合,是自治的政府权威主体的“联盟”。其次是横向层面,是每一个政府单位内分立的决策结构的复合。而两者都依据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

  权力的分立制衡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人民的权力与政府的权力分开;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多个权力中心;国家结构的分权。对于复合共和制政府体制而言,就不仅是联邦政府体制中多个自主政府单位的分立与制衡,而且也是每个政府单位内决策结构的分立与制衡。

  联邦制下的共存且相互交叉的政府单位,是具有自己的意志、代表不同利益群体、以自治共和原则为基础的多个自主政府。基于具有交叠管辖权的联邦政府体制,公民的权利就同时交给两种不同的政府:联邦政府和所在州州政府。当存在两套同时运作、交叠在一起的政府体制时,公民就有权选择其中之一来实现自己的比较利益,自由地用足每一个政府单位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机会,为他们提供最佳搭配的公益物品和服务。

  任何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倾向。保障有限政府,需要依靠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制约政府权力。因此各级政府权力的横向配置,也要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对于政府单位内的决策结构来说,即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与制衡。“立法、行政和司法置于同一人手中……可公正地断定为暴政。这三个部门是代表政治社群的利益采取权威性行动的机制。必须阻碍任何一个部门篡夺其他部门的权力,免得一个统治派别支配所有部门的运作,并滥用其自由裁量权,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社群的永久和总体利益。”[1]137-138

  因此当公共权威损害了公民的利益时,公民可以合法地诉诸可选择的政府单位以及可选择的决策结构来提出自己的主张、解决自己的不满。

  四、结语

  复合共和制政治理论的最大特点,就体现在“复合”上,首先是“共和国的复合化”,其次是“多个自主政府和政府内决策结构的复合”。多个自治政府能够同时运作于不同利益社群构成的政府中,而不是依靠一个单一共和国所固有的一元化安排,允许多个共存的群体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这样,公民的权利就同时交给两种不同的政府:联邦政府和所在州州政府。然后政府的权力又分给立法机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立的部门,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利于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有选择地通过不同层级自主的政府单位和分立的决策结构来表达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

  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作为一种难得的制度安排,是基于美国特有的政治生态和环境中产生并发展的,某些理念并不适应其他国家的历史和国情。但在各国都努力追求政治发展和善治的今天,对复合共和制的重新审视,至少可以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思考和反思的机会,即自己的政治制度是否是基于人的自治能力,是否是经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的,这对于政治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日益要求推进政府行政改革深度和广度的中国来说,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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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理论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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