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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主体思想为指导推进政治改革发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08

以人民主体思想为指导推进政治改革发展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3)06―0042―10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个基本要求,是作为“五位一体”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都必须坚持的,但首先是政治改革发展必须坚持的。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改革发展,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从而更好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它对经济基础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巨大反作用。以人民主体思想为指导推进政治改革发展,对于全面落实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的主体地位,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思想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改革,发展与改革融为一体,是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鲜明特点,也是今后继续推进各项事业必须坚持的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就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显然,这一论述既阐明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目的与意义,又明确了继续推进政治改革发展的方向与任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政治改革发展,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思想。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因而始终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1031是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语言表述。人民群众不仅是价值的创造者,同时也是价值的享有者。人类社会是人民群众实践活动的历史,也应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意愿和要求不断得到满足和实现的历史。不仅如此,人民群众还是政治文明的创造者,也应是民主政治生活的主体。马克思指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2]40他特别指出了人民在两种制度中的不同地位: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2]39,41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阐明了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确立了人民群众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打破了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英雄史观,实现了历史观的伟大变革。

  中国共产党以唯物史观指导,在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长期实践中赋予人民主体思想更多更新的时代内涵。在党与人民的关系上,中国共产党强调,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是共产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密切联系群众是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保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一个根本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带领人民、依靠人民与学习人民统一起来,把问需于民与问政于民、与问计于民统一起来,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汲取政治智慧,保证党的决策和工作更加符合实际、符合规律、符合民心;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等等。在人民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关系上,中国共产党强调,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保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自己利益、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事业,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等等。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直接体现和决定着人民的主体地位。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等等。在我们党的人民主体思想中,主体问题即“什么人的民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形态之处,最根本的就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体、社会的主人,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丰富而深刻的人民主体思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植根于人民的政治立场,体现了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

  中国共产党的人民主体思想回答了党所领导的全部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力量源泉、主要动力、根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价值观、方法论,其精神实质就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创造精神,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坚持人民主体思想,中国共产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这一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并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过程告诉我们,来自人民、植根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们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推动中华民族不断走向伟大复兴的根本原因。   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好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我们进一步健全人大制度,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特别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有人认为,在我国的政治过程中,人大制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政治功能,许多重大决策基本上游离于人大之外,人大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很不够,这些现象在地方各级人大中更为突出。[5]有人认为,在宪法赋予人大的各种职权中,监督权应不低于权力总量的一半,但实践中监督权弱化一直是中国各级人大职责履行的常态。[7]从预算监督来看,目前除了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还有一些尚未纳入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的项目,如社会保障金、土地出让金、政府性基金。全口径预算,就是在预算决算管理上不能有例外,政府部门的所有收支都应受到监管。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应特别注重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人大的监督权,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的表现。

  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保持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来自基层的代表,基层经历丰富,联系群众密切,对涉及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有着最直接、最真实的感受。应在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提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应改进代表构成的划分标准,克服一些地方存在的把学历较高的领导干部代表计入知识分子代表、把个体和私营业主代表计入工农代表的现象,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代表的素质,进一步克服仅有基层工作经历而缺乏参政议政能力的现象。

  健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倾听民诉、了解民愿、反映民意、服务民众是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他们履行职务、行使国家权力的必要前提。健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实质是完善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相互沟通的平台,丰富人民民主的实现途径,增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效性,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目前设在各级人大机关内部的代表联络机构,不同于某些西方国家议会议员的个人工作室,它作为人大代表集体联系选举单位选民等广大群众的常设办公地点,方便人大代表通过书信、电话、来访接待、调研走访、督办等形式,保持同广大群众的密切联系。应进一步发挥这一机构的作用,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构建起开放、互动、畅通、紧密的关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使人民群众更及时便捷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实现有序政治参与,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机和活力。

  四、健全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是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途径,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的民主形式。这种民主形式,在多数场合主张包容性,要求协商主体具有广泛代表性,尽量吸纳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代表人士参与,因而鲜明地体现着人民的主体地位。公共事务及其治理的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要求我们拓展协商民主的平台,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及运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向广泛、多层、制度化方向发展。

  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社会协商主要发生于公共决策范围,由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就具体的公共决策征询社会各方意见。任何关系公众利益的公共决策,都应充分尊重公众的话语权。实践协商民主,关键在制度建设。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就是要发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乃至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凡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成立专门的公众意见征询机构,将民意征询程序提前至决策动议开始。凡难以达成共识的公共决策事项,应当搁置并进行充分的准备,等条件具备时重新启动。征询民意是公共决策机构应有的姿态,既是提升公共决策水平的要求,又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表现。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要求我们推进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使人民政协更好地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第一,合理设置政协界别。界别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协商主体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包容性。目前,人民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体现了广泛团结、包容各界的特点。适应经济社会特别是社会阶层的发展变化,需要进一步优化界别设置,以扩大团结面和包容性,更好地发挥界别作为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渠道作用。第二,提高政协委员的协商能力。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协商民主的成效。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委员产生方法,优化委员结构组成。在一定范围内把群众推荐、界别协商、组织选拔结合起来,特别是应探索由界别选举产生政协委员的方法,切实保证政协委员有代表性、责任感强、廉洁守法、有议政建言能力,克服将担任政协委员仅仅视为一项荣誉的现象。第三,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有必要探索建立以界别为基础、以专题为内容、以对口为纽带、以座谈为主要形式的协商机制,更好地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创新政协经常性工作方式,特别是完善委员与一定的人群、界别相联系的制度,让委员参与群众讨论和界别会议,并接受来自群众与界别的监督,以提高政治协商的专业水平;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进一步规范协商内容,深入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重视协商成果的运用和反馈。第四,着力提高建言献策的质量。善于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时代发展重大命题和群众强烈关注的结合点上选取调研课题,不求多而求精、不求全而求深。加强闭会期间提案征集,切实使提案成为人民政协富有特色的智力库和信息库,健全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办理协商机制。第五,增强民主协商的公开性。公布政协委员们的提案、视察、议政情况,让人民认识政协的共同意志、既定方针与工作计划,了解政治协商进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争议,允许人民参与评估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水平,改变在会议简报中只写正面意见、而将不同见解打入“内参”的作法。   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主要以村、社区和企业为单位展开,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最广泛的途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已形成了以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并形成了协商民主这一基层民主形式。实践中,基层协商民主主要表现为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社区议事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证等形式。当前的基层民主协商,举行频率较高,但有时流于形式,结果反馈不足,质量有待提高。需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专家论证、群众参与机制;制定基层民主协商条例,扩大群众参与范围,规范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努力增强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同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不断提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协商民主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制度化不足的问题。如何划分不同层面的民主协商,如何明确各种协商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如何协调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民主协商,如何突出特点,避免重叠,提高协商效益,如何切实把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都需要给予制度认定和规范。具有开放性、互动性、超时空等特点的互联网,与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公共协商精神相耦合,越来越多的网民以网络论坛、网络社区、网络社团和网络博客等为载体参与政治生活,对协商民主产生了重要影响。顺势而动,需要建立政府和网民的对话协商制度,健全引导网民理性讨论的制度,促进网络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电视问政这种协商民主色彩浓厚的方式,能够密切政府与人民的联系,拓宽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渠道,促进国家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社会满意度。网络参与和电视问政等是表达民意、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但代替不了专门而规范的民意调查。在政府决策越来越重视民意、公众越来越乐于表达意见的今天,需要加快培育专门从事民意调查的权威机构,并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

  五、发展基层民主制度

  政治生活中的公民,一方面是民主管理的主体,一方面是民主管理的客体。公民的这种双重身份,反映了一般民主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内在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发展基层民主制度,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从而把两种身份统一起来。基层民主直接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切实关系群众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内容和基础工程。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主要分为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村村民自治和以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城市居民自治。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直接、最广泛的途径。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应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落实这一要求,在农村应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事务、公益性事业的自我管理水平,增强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在城市应进一步完善居委会协调会制度、听证会制度、评议会制度、居民来访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公共事务和公益性事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应积极扩大有序参与,更多地吸收居民村民参与基层事务管理,就涉及城乡基层群众利益的事务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加强权力监督。

  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大要求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职工在本单位经营管理和各项事务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审议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管理企事业单位内部事务,监督行政领导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事业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除了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也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重要机构。截至2012年9月,全国建立基层工会组织2666万个,覆盖企事业机关单位6166万个,工会会员达28亿人。[8]工会既然是工人群众自己的组织,就应发挥好维护工人群众利益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要求我们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高度重视工会的作用,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支持工会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让职工群众打心眼里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

  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大量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并在基层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农村中的行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目前,全国有70多万个经过注册登记和上百万个没有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如何扩大社会组织特别是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基层民主建设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加强领导和引导,积极培育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基层民主和自治功能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管理基层事务、扩大群众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强化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它们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基础性作用。

  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要求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指导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搞好基层民主实践的统筹协调,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市县两级政府处于政府工作的第一线,市县政府职能发挥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层民主建设的水平。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管理,改进公共服务,积极与社会组织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同时,进一步理顺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发挥好前者对后者的领导和保障作用。   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体制深刻反映着政府与市场、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集中反映着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从而折射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情况。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激发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进行了六轮较为集中的行政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政府规模,优化政府结构,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形成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架构和职能体系。同时,现行行政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政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能转变不到位,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等。实现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目标,必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说,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更好地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进一步释放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因而是推动党和政府由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向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转变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解决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领域的权力划分,促进政府职能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转变、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实现这样的转变,需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和抓手,继续向市场放权,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继续向社会放权,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继续向地方政府放权,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经过前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了近2500项审批项目。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谈到,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再削减三分之一以上。新一届政府要落实自己的承诺,必须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加快核准制和备案制建设。行政机关履行审批职能,必须依法办事、简化程序、提高效能、接受监督。同时,加强和改进政府宏观调控,不仅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而且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得好。2013年5月,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宣布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这一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表明新一届政府在职能转变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既是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的延伸,也是建设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在管理运行中积淀了一些深层次问题,如政事不分、事企不分,主管部门管得过多过死,事业单位内部缺乏活力,自我营利倾向严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办事业、国家养事业、国家管事业的传统难以维持。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赋予事业单位更多自主权,着眼释放活力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势在必行。2011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此后,一系列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具体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内部治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职业年金、财政支持、税收政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应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着眼增强从业人员责任感积极性,注重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建设让人民满意的政府,需要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绩效管理中贯彻人民主体思想。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必须推进政府建设和行政工作法治化,依法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府绩效管理与公务员工作考评,注重运用考评结果,推动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不断完善。

  七、拓展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长期探索,今天我们已建立起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这个全方位的民主监督体系,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或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人民在国家权力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而接受人民监督则是每一位权力行使者的政治义务。为了保障人民监督权的实现,多年来党和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建立信访机构、检举机构,设立举报中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开展举报宣传周。互联网所成就的网络民主,使大规模直接参与成为不同于以往民主形式的典型特征。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论述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时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拓展人民监督的途径。

  首先,加强对决策权的人民监督。在领导决策中遵循人民主体原则,从宏观上来说,就是要摆正人民主体和决策主体的关系,领导者在实施决策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和群众方法,把满足人民需要、增进人民利益、符合人民意愿和维护人民权利作为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坚决克服各种官僚主义、权力腐败现象对人民利益的损害。从具体操作上来说,贯彻人民主体原则就是要让人民广泛参与决策实践,努力提高决策的民主化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需要制度和程序作保障,在决策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意见;在决策时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并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表决;在决策执行中,紧紧依靠群众,并及时总结经验,使决策不断完善。特别是应加快完善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努力纠正和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决策与做法。

  其次,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公开是人民民主的要求和体现,是人民监督权力的必要条件。权力运行公开,指掌握公共权力的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和组织公开有关信息的行为,从而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过程。党的十八大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落实这一要求,需要完善权力公开的机制,规定权力的幅度和依据,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限。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结果要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向人民负责,公开的内容不仅要有“总账”,还要有“明细”,让老百姓看得懂、好监督。努力使信息公开具体、细致、通俗,力戒语焉不详或文字游戏,特别是应明确不主动公开的罚则和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应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依法全面公开司法活动及文书,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司法公正。近些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积极利用微博开展工作,彰显了政务微博在权力运行公开化等方面的独特价值。但是,目前政务微博的随意性较大,层次亟待提升。有人认为,政务微博群体中80%患上了“痴呆症”,既“盲”又“聋”,自言自语。有人认为,部分政务微博漠视民意,发帖不当、回帖雷人,官话套话充斥、内容形式僵化,有些少有原创、鲜有见解、多为转载,甚至常年不更新,被戏谑为“僵尸”。[9]充分发挥政务微博的积极作用,需要大力加强制度化建设,对政务微博的形式、内容、维护、反馈及评价等给予规范。   再次,提高各种监督的整体效益。让人民监督权力,必须加强各种监督的作用,提高各种监督的整体效益。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关键岗位的监督,完善质询、问责、审计、辞职、罢免等制度,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增强党内监督实效,以党内监督促进各方面监督。加强民主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定期向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询问、质询、审查、检查等途径,发挥好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加强舆论监督,推进相关法治建设,健全监督引导机制,特别是做好网络监督有关工作,增强通过舆论监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密切干群关系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真正使权力运行过程成为权力服务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过程。

  八、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我们党一贯主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人民的共同意志治国,靠人民的有序参与治国,因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要求我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以加强法律实施为关键,以推进全民守法为基础,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坚持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在我国,法定立法主体(如人大代表、专委会成员、常委会成员)的人数非常有限,他们代表亿万人民行使立法权力。立法涉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权利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尤其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教育、住房、养老、就业、收入分配等领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坚持开门立法,完善听证制度,使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民主立法的本质是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具有提高立法质量、体现民主价值、实现民主权利等多种功能,同时能够引导社会的立法期望,影响民众的法律信仰,使立法过程成为民众接受法律观念、认可法律规范的过程。实现民主立法参与,需要有人民参与立法规划、立法起草的制度化安排,如立法听证、立法咨询、立法座谈、立法讨论等,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使他们了解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认识法律草案的原由、原则、内容、法律责任和后果,知道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的态度、发言和行为,等等。对立法机关来讲,要坚持公开立法的原则,完善立法旁听、立法听证、立法咨询、立法监督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推动立法参与和监督。这方面我们已经进行了很多尝试,应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相关工作,避免立法公开中的演戏、作秀、走过场等现象。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发展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党的十八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把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完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坚守司法为民,捍卫司法公信。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落实到司法机关就是要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使司法工作真正符合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等制度,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有效形式,真正把司法工作置于公众有效监督之下;健全并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开发并完善网络功能,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和控告,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必须科学设计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为民意提供与司法进行对话的有效渠道,充分发挥民意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推动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得民意的认同与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非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审判的途径,可以使民意融于司法并体现于个案判决,是一项实现司法民主化的比较理想的制度,需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10]司法人员应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全面把握法律原则,准确掌握法律适用,努力使每一次办案成为教育群众相信和尊崇法律的过程,把每一个案件作为展示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和法治力量的载体,让信任法律、信仰法治成为社会的情感归依,让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成为公众的自觉选择。增强法治意识,推进全民守法。增强公众法治意识,提高全民守法自觉性,使人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依法治国贯彻人民主体思想的最深刻体现。党的十八大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继续推动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应充实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特别是民主权利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内容,提高公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能力;应创新方式方法,让老百姓听得懂、能接受、愿参与,激发人们学法用法的热情,引导公众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中升华对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应与法治实践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促进人们不仅自觉遵守法律,而且学会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特别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弘扬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道德风尚,培育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意识,从而形成人人守法、事事依法的法治氛围和道德环境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活动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树立和贯彻人民主体思想。以人民主体思想为指导推进政治改革发展必须抓住用好这一机遇,通过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思想,推动政治改革发展取得新的成就,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现代化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以人民主体思想为指导推进政治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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