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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法治传播的社会功能考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18

大众传媒法治传播的社会功能考察

  功能即作用、影响、效果,美国传播学四大奠基人之一拉斯韦尔在1948年的《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中从社会的结构与功能的构架出发,把传播纳入社会系统和社会进程之中后概括提出传播活动具有“三大功能”,即环境监测、社会协调、社会遗产传承。后来,其学生、社会学家赖特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正,1959年,他在《大众传播:功能的探讨》一文中补充了大众传播能提供娱乐的功能,即传播活动的功能拓展为四项功能:环境监测、解释与规定、社会化功能、提供娱乐。“四功能说”较全面、合理地概括出大众传播的社会功能。而法治传播作为人类传播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具有上述四种社会功能。此外,法治传播还是一种特殊的人类传播,因而还呈现出其独特的社会功能。

  一、法治信息的告知

  通过对于大众传媒的使用,广大的观众、听众、读者能从电视电影、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获取他们感兴趣的、有价值的信息,从而消除他们对于外部世界在认知上的不确定性,增进确定性,最终为其做出决定、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简而言之,大众传媒通过对法治进程中的法治决策、法治行动、法治举措、法治事件等内容的报道,涵盖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诸多环节,从而为广大受众及时而全面地认知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提供相应的信息。

  那法治信息的告知功能应包括怎样的内容呢?中央电视新闻频道的《法治在线》以“中国法治进程脉搏,关注法治领域热点,揭示人与法的复杂关系,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①为宗旨,注重选择社会热点法治事件、法治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讲解。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法律讲堂》生活版侧重选取日常化、平民化的题材,将关注点定位于大众关心的法律案件,在传播中感化受众,传递法律知识。广西电视台的《法治最前线》“以法制的力量守护公众权益”为口号,以“法治最前线,就在你身边”为节目理念,特别是在“律师到现场”这一板块中选取人们日常生活中时常遇到的典型性案例,如婚姻问题、交通事故、邻里纠纷、金钱诈骗等作为切入点,对法律问题进行现场讲解,使老百姓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类似问题。所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大众传媒法治信息的告知应是一个多元的、丰富的内容,将会涉及受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概括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民事法律信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事法律信息成为与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领域,尤其是涉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劳动争议、遗产继承、侵权赔偿、人身损害等方面的问题随之备受关注。例如《法律讲堂》生活版近期节目选题有:《继母难当》、《拿妻子抵债》、《保姆争房》、《我要我的儿子》、《父亲的遗嘱》、《荒唐的骗局》、《偷用婚房的尴尬事》,涉及家庭问题、婚姻问题、合同问题、医患纠纷问题,等等。

  (二)刑事法律信息

  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中,由于社会问题的多样化、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总会存在个别人以极端的方式牟取利益、满足欲望,导致社会治安的破坏、刑事犯罪的发生,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还会表现得较为突出。因而我们的大众传媒在法治信息的告知中应包括治安的最新状况、刑事犯罪的最新动向,借以促使受众提高警惕、防范于未然;应包括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进行解读,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应包括对于刑事犯罪背后犯罪思想根源的挖掘,借在押人员的现身说法,警醒广泛的受众;应包括对自首的认定、自首后量刑的从宽处理的宣传,借以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法治建设是进行时,大众传媒法治信息的告知还应包括开展《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增强受众对其的知晓率,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减少刑事犯罪;等等。

  (三)商经法律信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相应要求人们的商业经济交往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而展开,商法与经济法成为改革经济体制,稳定商业经济秩序、规范商业经济行为的关键,频繁的商业经济往来,使老百姓生活中更为频繁地遭遇房产买卖、土地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务等问题,这些方面也成为大众传媒法治传播的关注热点。大众传媒围绕诸如小产权的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商标侵权的认定、服装盗版的处罚、公司账户的冻结等选题为受众提供丰富的商经法律信息。

  (四)行政法律信息

  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传统中,公权力应该而必须受制约这一观念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近年来,国家行政机关与普通公民之间冲突发生的概率在增长,涉及土地等30多个领域,其中主要集中在土地、房屋登记、房屋拆迁、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乡政府等行政管理领域。大众传媒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报道,如《南方周未》、《三联生活周刊》对“重庆钉子户”事件的报道,大众传媒发声,可以为部分公民提供行为参照。大众传媒还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讲解,为“民告官”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建立起解决公众与行政机关纠纷的正确方式。

  (五)程序法律信息

  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纠纷日趋多样而复杂,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打官司越来越稀松平常。但由于百姓掌握的诉讼知识较少、具备的诉讼能力较弱,常常造成其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通过大众传媒的法治传播,可以告知百姓什么是上诉、什么是申诉、什么是再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工伤应如何鉴定、民事诉讼聘请律师应怎样计费等,从而为广泛受众提供关于诉讼程序、仲裁申请、律师聘请、公证办理、司法鉴定等方面的程序法律信息,以保障当事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二、舆论监督的实现   舆论,即公众意见(Public Opinion);舆论监督,即利用公众意见形成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来对社会上的某些现象、某些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大众传媒法治传播因其法治属性而成为舆论监督的中坚力量,法治传媒成为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力主体,大众传媒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反映舆论、引导舆论甚至是制造舆论,从而实现对社会现象、个体行为,特别是公权力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领域的监督和督促。法治传播的舆论监督可称之为“社会舆论的法庭”(马克思语),将社会各领域的丑恶现象暴露在人们面前,从而形成“全民公审”的强大压力,推动问题迅速及时地处理。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当今我国的新闻舆论已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新闻舆论监督已经成为社会管理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众传媒法治传播的舆论监督更是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大众传媒以其出于媒介良心和职业操守而完成的法治传播,获得了受众的信赖,从而能够拥有受众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法治传播理应在舆论监督功能上进行更多的拓展和努力:

  (一)传媒监督与立法

  立法不是单纯地制定或者颁布规则,而应当广泛征求、吸纳民意,接受社会监督的基础上进行,这样的立法才能更加公平,使各方面利益都得以维护。大众传媒通过对现行法治社会的监督,可以推动具体法律的修改或废立,尤其是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立法滞后、立法冲突和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对立法进行监督的意义更加重大。

  (二)传媒监督与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此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②可见,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对于司法的监督是极其重要的。

  大众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表现在利用稀缺的媒介资源为遭受司法不公的公民提供特殊的救济,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克服预设立场,防止“带偏见的真相”误导公众,从而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舆论支持。例如“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在一审判决后,《新京报》、《北京晚报》、《南方都市报》、《长江商报》等众多大众传媒予以了关注,进行了大量报道:《“ATM取款案”能否体现“宽严相济”?》、《千万不要和银行过不去》、《许霆案“运用刑法太严苛”》、《为什么要不断许霆取款事件》、《不合理的法制冤屈了许霆》、《失灵的ATM机,摸不得呀》等等,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此案量刑过重的广泛讨论,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做出重审判决,将一审判决中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当然,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应以司法独立为前提,司法独立是绝大多数国家写入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参数。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在依法治国、规范设计法治国家的追求中,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实践中,社会各界对司法的重要性已经达成毋庸置疑的共识。例如在我国1982年宪法第126条中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在1983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以及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6条也对司法独立的相关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专门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规定都成为在中国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能够确立和贯彻实施的宪法保障和法律依据。

  (三)传媒监督与行政

  行政权是公权力中的主要执行权力,具有强制性、扩张性的特点,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权力的滥用、腐败的滋生,因而对行政权的监督是大众传媒法治传播的重点所在,监督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和行政人员。

  大众传媒法治传播的行政监督,一方面,能促使政府的行为合理而合法、理性而公正,能促使政府的公务员勤勉而尽责、廉洁而自律;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受众的知情权,可以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的手段,保证社会良性而健康的运作。例如,在大众传媒的法治传播中,通过对数起野蛮拆迁的报道督促政府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予以重视;通过对“贵州省六盘水市副市长当众撒谎欺骗督查组案”的报道发起行政问责;通过对山东潍坊地下水污染的报道对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提出批评和建议。这些监督性报道都推动了政府行政能力的提升。

  此外,大众传媒法治传播还具有多样的社会功能,例如法律文化的传承、执法工作的协助、违法行为的震慑等等,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再一一详述。需要关注的是,大众传媒法治传播在实现其功能时,必须要注意把握一个报道的度,比如在实施舆论监督时,要避免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在为受众提供娱乐休闲时,不要陷入色情化、凶杀化、庸俗化的误区。否则可能功能失调,导致负面社会效果的产生。

  [注释]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422267.htm。

  ②[英]培根:《论司法》,见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大众传媒法治传播的社会功能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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