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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30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是指正处于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拘禁状态的人员所生(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法定年龄不足18周岁的子女。随着犯罪率的逐年上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也成了世界性的一大问题,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度极低,社会保障制度也几乎空白,生活与精神现状堪忧。本文将综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从多个角度进行反思和构想。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立法现状。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保障机制几乎一片空白,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服刑子女人员的规定只有《监狱法》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其子女的监护和社会保障问题。相关的救助文件也只有以下两份。2006 年1月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6部委共同发布的《通知》,是我国首次从政策层面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文件。《通知》中明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并检查落实是各级综治办的工作。同年3月,民政部等15个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意见》第一次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中,但是这一救助工作仍十分模糊,对象仅为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局限性。相较之下,许多家欧美国家有其独立的儿童保障法,如英国制定的《儿童法》、德国制定的《儿童与青少年救助法》、挪威制定的《儿童福利措施法案》。这些制度则较为完善,有一定指导意义,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切实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一,设有母子监狱;第二,安置儿童福利机构。

  (二)服刑未成年子女救助现状。我国福利院收养的儿童主要为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还可以根据条件自费收养在家中实在无力照管的残疾婴幼儿。显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并不符合收养条件。民政部门只负责五保户,因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也不属于民政部门的救助对象,成为了政府救助的“死角”。

  在立法政策空白和政府职能缺陷的情况下,目前服刑成员的未成年子女救助主要来自的北京“太阳村”、西安“儿童村”、大连“儿童村”等民间机构。它们的局限性在于:第一,救助人员有限。在空间、人力和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太阳村”收纳的救助对象人数有限,也不能对每一个人做到平等、全面的救助。第二,慈善机构的信息公开度和群众信任度一直是个大问题。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不足引起的社会问题研究

  截至2005年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近46万人,占押犯总数的30%左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这一数据逐年上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政策“死角”的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因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而承受更多的经济、心理的压力,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这导致了在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之后子女无人监管,加之失去了父母这一主要经济来源,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社会保障,他们不得不寄养在亲属家庭中甚至走上流浪之路。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问题。而2005年司法部组织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研课题组数据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辍学的人数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13.1%,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的辍学群体在其父(母)亲入狱后显著增大。被调查的服刑人员中,其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入狱前就已经辍学的占未成年子女辍学总人数的17.56%,在父(母)入狱后辍学的为82.43%。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经济困难;第二,社会歧视。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问题导致犯罪率显著提高。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本就是一个极为敏感的成长阶段,父母的服刑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他们的心理敏感度和负担感。在缺乏关爱的成长环境下,他们对社会存在着偏见,不敢去与他人交流,缺乏自信,易爆易怒,消极情绪和负面情绪不断加深。而这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非常容易激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走上一条不归路。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构想

  (一)加强立法工作,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落到实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加强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只有建立起一系列完整法规,将社会保障规范化、制度化,才能最大限度的进行社会保障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相关条例,扩大未成年人的保障范围,并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福利院收养等福利政策的对象中去。建立完善的寄养制度,鼓励更多的家庭加入到寄养队伍中去,并给于他们一定的经济补贴,切实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管问题。

  (二)加大全国范围内的调查力度,做好完备的统计工作。除了2006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做的调查外,全国范围内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调查工作匮乏,没有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新。但基于我国人口众多的特点,定期的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需要较为精确的数据支持理论和实践工作通过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调查和数据分析,我们可以进行一定总结,有针对性的分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保障改进程度,进行进一步的解决和改进。

  (三)建立以政府为主民间机构为辅的社会救助体系。政府拥有强大的人、财、物实力加之职能特殊性在社会救助体系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宏观调控民间机构的运作,在注册、财政、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给于支持,充分调动民间机构和民间爱心人士的积极性,严格监督资金流转情况,将整个社会救助体系尽可能的透明化。同时建立起一套民间机构和监狱对接的体制,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受到生活、学习多方面保障的同时,能与父母进行适度对接,一方面增加服刑人员的矫正积极性,另一方面为孩子的成长增添一份温情。而民间机构在政府的扶持下应该更加规模化运作,对志愿者和长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与生活,同时积极与社会其他组织进行合作,为机构寻求更大的资金和人力帮助。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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