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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认识选择中的价值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31

浅析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认识选择中的价值

  一、认识与认识选择

  认识本身是一种具有主观性的东西,它的产生与发展是既离不开主体也离不开客体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体是认识的主体,也是实践的主体。认识主体必须是肉体的人,即某种实体,而且,主体必须具有社会属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另外,主体还必须具有自觉能动性,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能动性的活动。马克思曾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所以说,只有有目的的能动的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社会的历史的人才能称作为是认识的主体。

  我们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改造世界则是为了使人获得越来越大的自由,可见,认识和自由不可分割。但是认识本身并不等同于自由,认识世界仅仅是人类通向自由的阶梯,只有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去改变对象从而取得主体对于对象的支配能力,才是真正的自由。正如同恩格斯所说: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世界。

  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表现为认识选择性。认识选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活动中的认识选择,二是实践活动中的认识选择。认识活动中的认识选择表现为主体在认识中对客体的属性或者关系的选择;实践活动中的认识选择表现为人们在从事实践活动时对认识成果以及有关的工具、手段、途径等的选择。

  二、认识选择中的价值

  价值论在很多人看来似乎是一种高深莫测、远离尘世的“经院哲学”,价值问题似乎只有哲学家才去探索和思考的问题。事实上,价值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人的一切行为、思想、情感和意志都以一定的利益或价值为原动力,不同的价值思维和价值取向将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价值是一个非常普通的概念,人们的一切行为都需要考虑其实际意义在进行任何一项工作时,总是在不断的权衡,某项工作是否有价值,是否有意义,是否值得,是否合算,是否等等都是价值论意义的。这说明价值是一个与人们的实际非常密切的字眼。价值关系可以说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

  在认识事物的活动中,会表现出一些既与认识对象相关联又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相关联的属性,这类属性就是价值属性。因为人在与物打交道时,必须要出于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去评价、衡量和利用物的自身属性。主体与外物打交道时,会同时出现两种关系: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前者不依赖主体对客观事物的判定及价值取向。因为事实是客观物质世界联系、运动和变化的现实状态,其根本特征是客观性。后者有所不同,它是在事实关系的基础上,由主体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对客体进行评价和判定时所形成的一种关系,没有主体也不会有这样的一层关系。可见,价值关系不同于事实关系的地方在于具有主体性,是一种客体对于主体的实际效用关系,它不仅受到客体状况的制约,还受到主体状况的制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水平。

  在人类认识活动中,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同时存在,不仅事实关系不是人任意所为的,价值关系的产生也是有客观依据的,不是人任意所为的。因为人、主体的存在也是事实。然而,事实关系更根本的,没有事实关系就不会有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从事实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价值关系不能脱离事实关系独立存在,它必须以事实关系为基础和前提。价值关系不能决定事实关系,而只能被事实关系所决定。

  在现实的复杂认识过程中,事实与价值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一个事物一旦成为认识对象即同认识主体发生关系,那么这一事物就不仅具备客观存在性,同时也具备了由主体所规定的价值属性.就是说,任何事实一经作为认识对象,就已打上了主体的印记,使认识对象成为价值与事实的统一体。

  人的认识总有一定的范围,一方面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包括人体本身的生理条件,另一方面也受到人的需求和利益的制约,那些同人的现实需求和利益关系不大的事物,人们一般也不会去考虑。再者,人们对事实的考虑总有一个观察角度的选择,这也是主观方面的限制。就自然科学而言,它无疑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取得的知识成果,它的内容反映了客观世界的状态和运动规律。

  在认识论上,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价值关系的合法性。价值不等于主观偏见。价值事实作为―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受到主客体两个方面的限制,根本不存在主观随意性。如果不承认认识对象的价值属性,不承认价值关系的存在,顽固地将价值与事实截然分开,就是不懂得认识是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就是一种僵化的机械唯物主义。马克思对这种形而上学实在论的批判切中了要害,他指出:“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观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那些把价值与事实分开的人 不理解人与社会作为认识的主体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他们把主体性的客观意义加以主观化,把主体片面地理解为纯主观的东西。在价值与事实的问题上,他们错误地以为主体的介入即是主观性的介入;另一方面,他们还片面地理解事物与事实的客观性,把属于人的、主体的事实全部排除在客观事实的范围之外,不懂得主体性不等于主观随意性,不懂得主体性具有同客观事物一样的客观意义。   三、认识选择中价值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类主体之间所建立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但最根本的关系是利益关系,尤其是经济利益关系,其它社会关系都是利益关系所派生出来的,并在本质上都是为利益关系服务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价值关系,因此,价值关系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人的一切活动都可归结为价值的生产与消费过程,所有形式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价值关系,价值运动是一切社会运动的核心内容,因此价值论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观察各种价值现象,认为价值的一般本质在于:它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同人的需要有关,但它不是由人的需要决定的,价值有其客观基础,这种客观基础就是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所固有的属性,但价值不单纯是这种属性的反映,而是标志着这种属性对于个人、阶级和社会的一定的积极意义,即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人们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现象的属性也是多方面的,因而可以满足人们各种不同的需要,具有不同的价值。就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等。

  价值虽然不由人的需要来决定,但离开人的需要和如何满足这种需要,就不可能有价值判断。价值虽然不单纯是客体属性的反映,但它又是对客体属性的一种评价和应用;离开客体属性,价值就失去了客观基础和源泉。价值本身正是人的某种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客体属性的特定方面的交接点。人不仅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而且有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因而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相应地包括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但是,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的这些精神现象,也要通过一定的物质的形式,如书籍、绘画、雕塑和人的各种感性行为等等,才能表现出来。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价值都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源泉,都具有客观性。

  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对人有用。但这些有用的属性,往往不会自动地暴露出来,更不会自动地满足人。即使这些属性是直接地呈现在人们的感觉面前,而人们未能意识到它们对自己有用;或者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式,那么,它们也不作为人们所追求的价值对象而存在。人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现实的人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只有通过社会实践,人们才能发现客观事物及其属性对自己的实际意义,并自觉地建立起同客观事物之间现实的价值关系。同时,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人们才能实际地发现和掌握关于客观事物的属性的使用方式,使客观事物有益于人的那些方面,以为人所需要的形式为人们所占有,亦即使它们的价值得以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是建立在科学的实践观的基础之上的,认为实践的观点乃是理解各种价值现象的钥匙。

  价值是客观的,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价值标准或价值规范受其阶级地位的规定或影响。不同阶级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往往不同,甚至彼此对立。因此,不同的阶级对利害、是非、善恶、美丑等等往往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但一般地说,一定时代的人们的价值标准,总是植根于当时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必然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总要打上相应时代的历史印记。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和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或早或晚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价值标准和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价值问题上反对任何超历史的观点,认为对任何社会现象的评价都不能离开当时的历史条件;是否有利于当时人们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是衡量社会现象的价值尺度。对于共产主义者来说,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即共产主义,则是他们的全部社会活动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价值作为主体性范畴,在认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我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真正目的在于为实践服务,为了改造客观世界。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也是价值的基础,因为离开实践就没有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不会产生价值关系。而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反过来又受到价值的制约。实践的目的是满足主体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实现主体的一定目的和愿望,争取主体的一定利益,在一定意义上也追求新的价值。正是这种追求,推动着实践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价值需要是实践的推动力,人们的价值需要又是无止境的,从而使人们的实践活动永久向前发展。

  实践又是认识的动力,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推动认识不断发展。在实践活动中,那些对人们的利益关系越大的事物,实现它的价值也就越高,实践的动力也就越大。实践是检验认识的标准,价值是认识的合理性依据。一个理论是否为人们所接受,首先看它是否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下一步就是要看它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用于实践。所谓合理性,就是能否满足主体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是否有价值,有多大价值。人的认识不局限于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还涉及事实对主体的意义,客体能满足主体的性质,即对于主体的价值关系。认识不可能停留在对客体属性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认识的目的在于实践。而认识要为实践服务,就必须认识客体对主体能提供何种效用。在认识活动中,对于事物作出真假判断还只是认识的第一步,第二步是在许多真判断的范围内作出价值判断。再实践中,要从价值观点出发,在诸多的真判断中选择价值较大的一个。这第二步就是价值认识,也是过渡到实践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对客体的价值认识是人类认识的重要方面,在实际认识过程中,价值认识与事实认识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人类的认识是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的统一,其结果必然是真理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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