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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在我国的现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29

影子银行在我国的现状

  正文:当前,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经济问题,比如房地产泡沫、通货膨胀、流动性过剩等。这些问题的发生和存在都与影子银行有着一定的关系。影子银行通过各类杠杆操作,在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推动力的同时也埋伏着巨大的隐患。中国的影子银行,存在着诸多问题,大部分都涉及结构性衍生理财产品,证券构成复杂,不透明,监管不到位,市场运作不规范,法律关系界定不明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在15万亿到20万亿元左右,这说明中国影子银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了相当大的规模。本文旨在介绍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基本情况及监管动向。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和特点: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最早源于美国。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这个概念被广泛接受,它的本质是将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关系隐藏在证券化中,以此来规避监管,扩大业务范围。在中国,影子银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目前普遍被接受的一个观点是:在传统商业银行的基础上进行表外业务且未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

  影子银行与普通银行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影子银行资金的投向主要在房地产行业,尤其信托和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这种单一的投资格局风险相对集中,一旦房地产行业出现动荡,影子银行的资金回笼就会出现问题;二、影子银行的出资人构成较为复杂,出资人数量多,贷款门槛低,信贷廉价化,非法集资、理财和信托产品过度包装、欺诈销售,贷款风险较高。且出资人与借款人之间通常有相关关系,一旦某一方资金出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引起资金链的全盘断裂。三、资金项目年期错配,大部分长期项目的资金来源都依靠短期融资,短期融资的稳定性较差,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长期项目的运行。四、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较薄弱不完善,在资金的管理中容易打相关制度的擦边球,风险较高。例如近期频繁出现的农村信用社高收益拦储,信用社老板跑路,农民积蓄血本无归等现象都反映了当前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不到位。

  二、影子银行在我国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影子银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不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例如:最近人人贷的火爆,这种低门槛的廉价信贷不仅吸引了小微企业等融资用户,还从银行手中夺取了储蓄和理财用户。作为应对,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已推出P2P业务,其他行业诸如财经网站中金在线日前也正式介入p2p网贷业务,将借贷服务与互联网平台结合;

  二是机构持有金融许可证,但存在没有被完全监管的业务,或者说监管不到位的业务。这些机构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例如:传统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监管、维系客户,利用影子银行的方法获利,即将银行的资金由传统存贷业务转出。具体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委托贷款、银信合作、信贷理财产品等等,这些业务中,银行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并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同时避开监管,可以回报客户相对较高的利率。

  三、影子银行兴起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面临的融资门槛高、周期长:当前经济发展过热、政府加大管控力度,银行收紧贷款规模,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小企业因为其贷款监控成本过高,坏账可能性较大,在日常生产融资中很难得到银行的青睐。而民间借贷、私募、合伙等影子银行融资方式则相对便捷的为中小企业及时提供了所需资金。

  (二)、投资者拥有闲置资金且对高收益的要求:近年来股市低迷,通胀率持续走高的情况下,投资者面临财富缩水,作为理性经济人,投资者在各类理财产品中权衡风险收益,选取能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产品。而银行由于受到金融管制的要求,不能推出超过规定利率要求的存款资产,由此可能面临大量客户流失的风险。所以,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创造高收益的理财产品,避开监管的同时留住客户。

  (三)、互联网的进一步完善和覆盖,使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和交易地点上的选择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从横向上看,网络的便捷化给了投资者比照投资产品更多的便捷,也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促使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理财产品。同时,这种互联网的大规模开发普及,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门槛,让更多的企业有了参与金融市场、丰富融资方式的机会。例如我国最近出现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融资模式:P2P,阿里小贷及宝宝银行等。

  总而言之,我国影子银行的出现是由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决定的。影子银行的出现满足了投资者财富保值的需求,也满足了企业融资的需求和银行间竞争发展的要求。同时,这也满足了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创新多样化的需求。

  四、监管层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动向:

  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一条横跨五类金融机构的监督链条正在逐步形成。

  (一)、对银行业的监管:2013年国务院下发的107号文件《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谁批设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风险防控。

  (二)、对证券业的监管:2014年2月12日,证券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对证券公司的合作银行的年末资产规模和所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团队、制度管理有了明确的要求。

  (三)、对基金子公司的监管: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基金子公司要建立合作方遴选机制,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义务。

  (四)、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明确风险全责归属,掌握风险底数,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

  (五)、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保险公司的信托投资和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央行的10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网络金融,主要包括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有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部门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当前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但同时,由于监管机构之间协调配合的不到位,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依然存在真空地带。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运行模式下。影子银行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当前金融形式的有益补充。影子银行为资金短缺者与资金富余着搭建了一个便捷高效的桥梁,丰富了融资方式,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种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因为当前我国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这部分业务监管的不到位,存在分行业监督,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我国当前影子银行的发展存在巨大的风险。当前,金融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领军行业,是否稳健事关重大。在金融危机随时可能席卷全球的情况下,维护金融秩序,创新金融发展方式应该是各国监管的重要出发点。对于影子银行这种情况,应该正确引导和管理,不应该简单的取缔。通过制度上的完善和和监管机构的配合,让影子银行的业务更加阳光化,更好的发挥这种金融创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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