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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商业银行试点改革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3

关于民营商业银行试点改革的思考

  一、民营银行试点改革的发展现状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提到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或发起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是首次在官方的文件中提到,允许民营资本以发起人的身份进入银行业,标志着试点银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避免了类似国有控股银行产权主体虚设的弊端。目前,国务院批准的五家民营银行试点分别将在深圳、杭州、温州、上海和天津开展。其中,在深圳试点银行由具有互联网金融基础的腾讯公司和百业源公司共同设立。在浙江杭州的试点银行是从事汽车零部件加工的万向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共同设立。在浙江温州的试点银行由电器生产商正泰公司和从事新材料生产的华峰公司共同发起。在上海的试点银行由从事航空运输的均瑶公司和复兴投资集团共同设立。在天津的试点银行由高汇投资有限公司和从事原材料及加工的华北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综合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简单分析出国家对民营试点银行的几点相关要求。第一,从以上参与的企业我们可以看出,对股东资质要求是信誉高、有实力的企业单位。第二,每个试点银行的发起单位至少是两家企业,采取共同发起人制度,避免关联交易。第三,试点银行由相关企业独立发起设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银行经营风险需要自己承担,有别于以往国家兜底的风险处理方式。

  二、发展我国民营银行问题分析

  1.关于民营银行的“脱农”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即社会化生产的城市经济和小生产为主的农村经济并存。所谓“脱农”现象,是资本相对稀缺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二元经济结构,在资本追逐利益性质的推动下,总是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很多农村商业银行甚至把发展重心转向城市,远离金融服务的欠发达地区,违背了建设村镇银行弥补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初衷。这样会使的经济落后地区的资金不能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特有的二元经济结构和资本的特性决定的,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都会遇到。目前国家对民营银行的定位是服务于社区、“三农”经济和小微企业。国家想通过这种差位竞争增强其市场活力,满足多层次融资需求提高社会资本的配置效率,但是民营银行的“脱农”问题很有可能会违背这个初衷。

  2.监管体系相对落后

  在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构建行业整体竞争机制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伴随着多元资本结构的形成,对银行业的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加强对于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由于我国银行业一直是高壁垒的垄断行业,表现为国有控股银行占有绝对市场份额,造成国家信用充斥在银行领域和政企不分。这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作用,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相对滞后,监管渠道单一。一些企业参与设立民营银行,一方面是通过涉足银行业追求高额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企业融资。对于监管当局今而言,决不能让民营银行成为某个企业的融资平台,应当正确的引导其实现资本有效配置的功能。

  3.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一个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必须做到能进能出,这个行业才能得到良性发展。银行业是一个经营负债的行业,而且现实中存款人、银行和贷款人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会加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产生,所以银行业是对风险控制要求很高的行业。即便如此也有一些银行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这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们国家处理问题银行的手段,一般是行政接管、强制重组和政府注资。事实上,对于银行退出监管,我国监管当局既缺乏实践操作经验又缺乏相关配套细则。我们在做民营银行试点改革的时候,既要考虑如何把民营资本引入银行业,也要考虑如何以最小的经济和社会代价,把经营破产的银行进行市场剥离。虽然国家对试点银行提出了剩余风险自担的要求,但是照顾到债权人的利益,决不能对问题银行采取“一刀切”处理方式。伴随着银行业开放程度的增加,中小银行的数量会越来越多,有效地市场退出机制会成为银行市场结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三、关于发展我国民营银行的建议

  1.深化市场改革,构造差位竞争

  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背景下,解决民营银行“脱农”问题,应该想办法把目标银行限制在其服务范围内。以民营试点银行为例,其定位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对其资金融通业务就限制在这个范围。笔者认为资本的逐利性是一般经济规律,这种做法违反了市场规律。目前我国银行市场结构集中度高,国有控股银行占有绝对市场份额。然而,国有控股银行的决策行为往往具有经济效率和行政干预的双重性质,影响资本的配置效率,使得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融资困难。在当前阶段要减少民营银行“脱农”现象,首先是要继续深化银行市场化改革和产权改革,构造行业竞争机制。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吸收民间资金转换成民营资本并进行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促进金融主体多元化以满足多层次融资需求。其次,构造银行业差位竞争,根据银行自身情况开展资金融通业务,以避免过度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大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提供长期大额贷款,但是申请手续繁琐并且对申请企业财务标准要求高,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长期融资需求。中小银行则可以弥补大银行的不足,满足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的需求。所以我们要鼓励民营银行根据当地经济特点,构造差异化金融产品。这样既提高民营银行的市场生命力,又对其形成软约束服务于地方经济。

  2.构建多元监管体系   我们之所以把民营资本引入银行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游离在监管之外的民间资本纳入正常监管范围之内。同时,也可以倒逼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更接近市场经济下的监管标准,为进一步市场化改革提供保障。构建多元监管体系要做到内控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监管机构要帮助民营银行构建企业风险预警系统,和包括股东大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内的有效公司治理结构,以达到银行应该具备的风险控制标准。我国外部监管渠道相对单一,银行业以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社会监管体系缺乏,也没有完备的行业信用体系。首先我们要确立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坏账准备率和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设定合理标准并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建设权威的金融审计公司和金融评级机构加强民间监管水平,多方面对银行的财务信息进行披露以供储户参考。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和银行要进行披露并做不良记录。

  3.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我国银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意味着政府信用的逐渐退出和市场信誉体系的建立。行政接管、政府注资革销坏账等行政手段,不能成为银行破产主要处置手段,有效市场退出机制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备的银行退出机制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银行破产处置的法律依据问题,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主张遵从一般企业破产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认为银行不同于其他行业,银行破产处理遵从于专门的银行破产法。我们国家在相关立法方面起步比较晚,在199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6年8月通过了《企业破产法》。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立法的现实情况,首先应该加快出台《商业银行破产法》,明确包括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银行破产案件的处理,应当将《企业破产法》作为一般法,但是《商业银行破产法》作特别规定的不适于一般法。完备的银行退出机制还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公司以非盈利金融机构的身份,保护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一方面,存款保险公司为了减少事后赔付会对银行进行监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对破产银行的储户进行赔偿,起到了风险补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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