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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土地下建筑物地震保险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22

软土地下建筑物地震保险研究

  中图分类号:TU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23-0146-02

  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工程的施工阶段及整个运营期间均存在着地震风险。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地震灾害作用下的运营安全性和灾后恢复正常运营的能力,是社会综合减灾防灾工程的重点之一,也是衡量地区或城市抗御灾害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对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在施工及运行阶段进行地震保险的系统研究,补充和完善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保险在内的保险体系,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形成监理、担保及保险等相结合的工程管理体系。

  1 地下建筑物地震保险费率的确定

  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地震保险是通过投保,建立专项地震基金,实现软土地下建筑物地震灾损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可以减小软土地下建筑物在施工阶段和运营期间出现的地震震害损失。

  本文主要研究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在其运营期间和施工期内,因地震造成损失的保险净费率,在地震损失计算及评估时,没有包含其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地震保险作为防震减灾的重要金融手段,是投保人转移地震风险和获得风险赔偿的最有效的方法。受经验数据及现有条件的限制,如何合理、恰当地确定费率是推进地震保险的难点,直接根据损失统计建立的模型不能详细地体现各类工程结构的损失状态。根据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地震灾害危险等级和易损度,进行风险评价,确定软土地下建筑物地震保险费率,是推进地震保险顺利开展的可行的思路,如图1所示。

  1.1 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地震危险度H

  软土地下建筑物易发生地基液化、软土震陷、结构失稳、结构强度破坏以及附属结构破坏等几种震害模式,通过地震灾害识别,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模型,计算各种震害发生的概率,得到潜在危险度。

  目前,没有关于数值分级统一标准和方法,使用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危险度在[0 -1]闭合区间内做等级划分。无论简单的等比划分或等差划分,还是比较复杂的指数分级,均存在同一等级内上下值取值差异问题。为与地震风险度和易损度分级接轨,采用布拉德福定律,以0.2为公差,将危险度在[0-1]区间内分五级,危险度越大,地震发生可能性越高,如表1所示。

  1.2 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地震易损度V

  参照多次地震灾害调查研究,将软土地质条件子下地下建筑物灾害破坏等级分为五级:基本完好、轻微破坏、较重破坏、严重破坏、毁坏,如表2所示。

  1.3 软土地质条件地下建筑物地震风险度(R)

  国际上,根据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数学表达式及其定义,软土土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风险度矩阵等于易损度和危险度相乘。

  即:VXH=R

  根据计算结果,可得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的地震风险等级,进行风险决策(见表3)。

  1.4 地下建筑物地震商业保险费率取值

  根据国际上通用做法,基准费率为0.02%~0.53%,在此,将0.05%~0.5%的值划分为五级,通过对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的风险分析,可得其地震风险评价结果,然后,参照表4选取适当的费率,作为地下建筑物地震商业保险的基准费率。

  地下建筑物地震商业保险的基准费率在一定范围内变动,投保人可选择相应风险等级的费率。风险等级不同,其保险金额及费率的数值差异较大,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损失比增大,破坏越严重,保险费用就会相应地提高。

  表4体现的是地震保险中地下建筑物基准费率值,还应考虑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的修建时期及有无抗震设计要求等因素,据此对表1的基准费率值进行修正,得出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的保险费率。假设各项因素的修正系数为δj,取值区间为0.9~1.1,那么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保险费率为:

  r=ri■?啄j

  式中,δj为考虑软土地下建筑物修建年代、有无抗震设计的修正系数,参照表5。有抗震设计取0.9~1.0,无抗震设计取1.0~1.1;rj为软土地下建筑物震害基准费率,参照表5;r为软土地下建筑物保险费率。

  1.5 地震国家强制保险费率取值

  目前,建议国家对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工程进行风险等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参照表6强制收取一定的地震保险费用,作为基金储备。

  2 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构)筑物地震保险模型的

  建议

  参照国际上通用的保险模型,建议我国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工程地震保险模型采用国家强制及企业(或业主)自愿参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型。

  采用宽保面、低保费的保险费率政策,实行国家强制性地震保险,是政府推进软土地质条件下地下建筑物工程保险的最佳模型。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工程项目建设开始,在政策上要求风险主体单位按照表六的软土地下建筑物地震强制保险费率交纳相应的地震保险费。在鼓励风险主体参加灾害保险(中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同时,积极开展巨灾商业保险。灾难发生时,风险主体单位可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理赔,减少损失。承担风险的各主体单位可在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后,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商业保险来转移地震风险。

  软土地下建筑物地震保险不管是以单独承保的形式出现,还是以附加形式出现,政府都可能充当“最终保险人”,政府在地震保险中承担的责任,类似于广义的“信贷”责任。政府利用强制性保险收取的保险费用、成立的地震保险专项补偿基金等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3 结论与展望

  本文提出采用保险的方法转移软土地下建筑物在施工和运营期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议根据软土地下建筑物地震灾害危险度和软土地下建筑物易损度得出的软土地下建筑物风险来确定其地震保险费率,是一个合理可行的思路。利于形成监理、担保及保险等相结合的工程管理体系,完善我国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和规范化。工程地震保险是一种用保险的手段来分摊风险,从而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消费者投保与否取决于是否有地震危险的意识,所以政府与保险公司应该采取合理的行动,多渠道普及地震风险意识,引导人们认识到地震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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