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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26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一、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现状

  在我国,全体人民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又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样,中央政府就成了接受全体人民委托的代理者,在全体人民与国家之间就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全体人民将国有企业的资产委托给国家,国家又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政企分离的原则,组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又委托给企业董事会,董事会又将经营权委托给经理。这样经过冗长的委托代理过程之后,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才到达最终代理人手中。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过程中,出现了从最初的全体人民委托人到最终国有企业经理代理人之间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增加了代理成本,而且委托代理之间的可控性也较差。

  二、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

  (一)委托代理决策政企难分

  一方面,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是产权主体,但各级政府仅仅是向企业派出国有产权代表(经理)行使其权利,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国有产权并未得到有效的行使。产权关系不清甚至导致代理人因个人利益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更使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代理人的约束手段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这样就导致了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政府对企业管的多而广。往往行政干预又很少从竞争市场的理性经济人角度出发,因此行政干预所作出的决策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在决策问题上存在政企难分的局面。

  (二)代理人产生方式不合理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是由委托人通过代理人市场的竞争选拔出来的。而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国家作为第一层次的代理人,强制获得对公有产权的代理,即国家无须直接获得初始委托人即全体人民的授权,它可以通过颁布法令等方式获得代理权,这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的代理关系取代了在竞争市场下双方订立契约合同的代理关系。这样,政府在不可能受到任何市场竞争约束的情况下,其代理目标和行为与委托人目标的一致性就缺乏了严格的保证。其次,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大多是由上级直接任命或委派的,并不是从充分竞争的市场中经过选拔获得的,公开的代理人市场基本不存在,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经理的选拔不充分,经理人压力较小。

  (三)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过分分离

  全体人民作为名义上的所有者以及最初的委托人,实质上并无法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经过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国有企业经理人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严重弱化,演变成委托人并不能对代理人实施激励约束的现状。此外,代理人由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直接委派,并由其进行业绩考核和职位任免,并且代理人的经营业绩与其报酬并无直接关系,这就使得代理人的目标除经济收入外,还会有社会地位、权势、名誉等的目标。因此,在这种多元目标情况下,代理人有可能损害所有者或企业利益来达到自己个人的目的。

  (四)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约束机制尚未健全

  从其约束机制看,我国国有企业未能建立有效的代理人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约束机构职能交叉严重。国有企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党纪检组、监察审计机构等,这些机构都负有监督职能,因此相互之间有时出现“搭便车”的情况,表面上机构看似庞大、设置严密,实则由于权力重叠,却没有人真正负责监察事务。二是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拥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督权,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监事会沉默、不作为的现象常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代理人谋取私利提供了外部环境。三是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微弱。独立董事很多情况下都与企业董事会成员或者代理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出于情面或者个人利益,独立董事更多时候表现出不积极的态度甚至作出不调查或者不揭发的行为。四是职工在企业中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机制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途径较窄,无法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较薄弱。

  三、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策略

  (一)政企分开,让国有企业在竞争市场中良性发展

  政企分开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但至今仍未取得理想的效果。政府在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定位本质上应该以服务为主,而不应该干涉到国有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并不能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国有企业的问题根源在于经济体制,治愈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入到为所有经济参与主体创造优良、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就能同时解决国有企业的相应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弱化政府职能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份额,着重从制度建设、运营监督和市场环境建设等方面完善国有企业的生存环境和竞争环境,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

  (二)完善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减少代理层次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层次多、代理链条长,从而造成委托代理成本高、效率低等负面影响。我国国有企业应尽量减少企业的管理层次,增大管理幅度和管理强度,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企业中间信息传递的失真,促进企业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而且还能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运作效率,使企业组织结构更加扁平化、柔性化。

  (三)代理人聘用模式市场化

  在选人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聘用能力更强、经验更丰富的职业经理人,保证委托给代理人的国有企业经营权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在代理人考核机制方面,应强调其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合理评估代理人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所创造出的价值与业绩,让那些诚信、有为的为国有企业经营发展做出努力的经理人切实得到与经营管理业绩相应的薪酬收益。

  (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有效的委托代理约束机制

  首先,从企业的内部监督来看,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使董事会、监事会真正起到对代理人的监督约束作用,切实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督会、经理层等各职能机构的权责,做到权责利相统一,明确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防止代理人以牺牲企业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其次,要重视国有企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它包括法律环境、市场环境、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等。最后,完善对代理人的评价机制。将企业的业绩作为评价标准,主要对代理人在企业经营业绩、宏观战略、经营策略、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相应的评价。对代理人绩效的考核应由独立的市场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并且对代理人的考核要做到公开化,以提高考核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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