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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拨缴税务与会计管理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02

浅析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拨缴税务与会计管理的思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工会会费准予按照薪金或工资的2%扣除。这就让人们长期存在一个误区:既然扣除是符合规定的,那为什么已被计入损益的工会费用还经常被税务稽查补税或者纳税调整呢?这还得从工会经费会计核算说起。

  一、工会经费会计核算的方法

  会计核算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对拨缴的职工薪酬总额2%的工会经费进行。职工薪酬指的是企业支付给职工“购买”职工服务的各种报酬和相关的其他支出,而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包含在职工的薪酬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职工提供给企业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必须将职工薪酬认定为负债,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以相应的补偿,同时,还应针对服务受益对象,分下列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应由提供劳务负担、生产产品的职工薪酬,计入劳务成本或产品成本。

  第二,应由无形资产负担、在建工程的职工薪酬,计入无形资产或建造固定资产成本。

  第三,以上两种薪酬之外的薪酬,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收政策对工会经费的规定

  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建有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为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并根据工会开具的专用收据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出具专用收据,则所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工发〔2005〕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企业拨缴的所有工会经费中,只有不超过薪金、工资总额的2%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以上三个文件在工会会费税前扣除的处理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对于那些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会费的扣税适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在税前对企业上缴当地工会组织的经费根据专用收据予以扣除。

  三、加强对工会会费拨缴的税务和会计管理

  (一)充分理解税收政策

  (1)工会经费的计算经费是薪金、工资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薪金、工资总额其总额依据企业合理发出的薪金、工资支出来确定。该条前款所指的薪金、工资指的是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向本企业受雇或任职员工支付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现金形式和非现金形式),涵盖奖金、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以及年终奖,以及其他与受雇或任职相关支出。目前,我国企业向员工支付的薪金、工资,没有统一标准,名称也五花八门,但是只要我们把握住关键的一点就不会被那些名称所迷惑,那就是凡是企业由于员工受雇或任职即提供劳动而产生的支出,均属于薪金。工资范畴,均可以纳入《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89〕1号)所提到的六个部分,而与其是什么名称无关。

  (2)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经上级工会批准,依法在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均被称为基层工会组织,它们是组成工会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一般来说,基层工会组织拥有独立的名称、活动经费和办公场所。

  (3)税前扣除必须依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依法建立工会以后,可以到银行开户,然后将账号、开户行名称等相关信息汇报给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便可申请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改专用收据应有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统一印制和监制,并由工会系统统管。下级工会应到与之具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领购所需收据。

  (4)弄清拨缴的内涵和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工会是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的社团法人,工会经费的拨缴是企业和工会组织两个法人之间的债务与债权的法律执行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工会经费具有强制性,因为它是法定的。工会是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必须每月按规定足额、及时地想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不然企业就会因侵犯职工群众和工会权利而违法。和税收一样,工会经费同样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二)改进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从目前来看,企业支付工会经费的方式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直接拨付给该企业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收到后将其中的百分之四十缴到上级工会。企业也可以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中的百分之六十拨付给工会组织,而将其余的百分之四十直接拨付给上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由税务机关代征。这是全国总工会在近年来在《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的框架下,做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委托税务部门对工会经费进行代收。某些省市在工会经费的拨缴办法上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值得借鉴。例如,大连市规定:所有除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纳工会筹备金(详见《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黑龙江则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代征工会经费的地税机关,统一使用由各级总工会提供的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其保管、缴销和保管必须严格遵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实践证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方式,可以规范企业扣除税前工会经费,有效地解决了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

  四、结束语

  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照《工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工会组织来行使,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为建有工会组织的企业提供工会经费保障。不管工会拨缴采取何种方式,都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1条之规定,也就是准予扣除企业拨缴工会会费中不高于薪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那部分。而对于那些税务机关没有代征工会经费的无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之前,在企业所得税中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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