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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09

如何解决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图分类号:K206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当今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在档案工作中的规范显得尤其重要,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所以,解决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助于确保档案工作的管理

  二、档案工作信息化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促进现代档案工作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从历史发展来看,档案工作是先于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随着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世界各地开始对档案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予了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产生,我国现行《档案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都确保了“档案信息能广泛传播,充分发挥其效益”,充分体现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我们的档案工作理论,但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尤其在信息化进程中,随着多种高新科技的影响,知识产权也在不断发展。加强对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是档案工作理论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基础条件。

  2、改进现代档案工作方法与管理模式

  档案工作信息化充分利用了现代的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依托国家信息高速公路,以网络传输为主要工作手段,依靠网络化管理模式.网络所固有的管理非中心化、信息的不可控性,互动性等特点给档案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实现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改进档案工作方法与管理模式有着积极的意义。

  3、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开发和利用

  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信息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范围,其目的之一就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发挥信息网络高速、快捷、高效、海量的特点,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开发和利用。如果不能明确档案信息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味封闭保守,只讲“保护”,那就违背了档案工作信息化的初衷。

  4、促使档案工作的法制化体系建设

  目前,虽然档案法规学的研究日益深入,但就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档案、数字化档案等尤其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只能因循或参照《著作权法》或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相关条例中的法理原则进行档案执法.所以经常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加强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对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完善档案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科技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主要是职务发明。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小团体主义的局限,个别人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去搞一些损公肥私的事情,影响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和经济利益。

  2、技术档案中缺少核心内容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只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

  3、不注意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

  对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却重视不够,表现在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科研装置图纸不齐全,科研报告不完整,结果不仅对科研实验工作本身不利,同时也使科技档案工作受到影响。也给这部分档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并给以后的后续工作留下了隐患。

  5、执法监督中的不到位。

  《档案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各级档案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处理起来操作性不强,有的只是轻描淡写,或者以批评、检查代替处罚,而不是用法去制约,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人去违反《档案法》。

  四、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完善档案立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渗透到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被广泛应用的今天。这些先进技术的应用给档案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在这些变革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档案部门充当侵权者以及档案部门自身的智力成果被侵权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在我们的档案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

  六条提到:“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很显然,这种无具体内容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将档案信息工作规范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必须健全档案法制,完善档案立法工作,增设或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订立条款。只有这样,我们新时期的档案事业才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2、档案工作者应认真学习与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档案部门自身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档案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在档案部门形成人人学法的风气。除熟悉《档案法》外,也要学习并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等。只有自身掌握了有关理论知识及法律条文,才能在日益复杂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动地位,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造成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在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自由广泛的传播。知识产权的建立将信息活动纳入到一个法律框架中来,信息作者应该按照合理合法的形式进行信息开发、信息处理加工和信息传播。

  3、开展宣传工作,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第三次技术革命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频繁的侵权现象。从法律角度看,人人都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但同时又必须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并在实践中加大执法力度。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教育,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与档案的关系,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内容和违法所承担的责任,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责任到人。让全体员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对员工进行广泛的集体主义教育,形成全体员工都来保护知识产权、自觉遵守知识产权和档案法律法规的局面。另外,在借阅、咨询、开发利用等环节上严格把关,防止技术泄密。人员调动时,应把档案资料交接清楚,并签订一些协议,防止泄密。要把责任落到人头,落到实处。提供档案服务的单位,要增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在经济活动或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利用档案,必须贯彻有偿服务的原则,属于专利的档案要按《专利法》的规定办;属于非专利的档案要按《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办。对利用档案者,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必须写上保密条款,利用者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或转让

  五、结束语

  通过对新时期下,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档案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为档案工作的优化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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