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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践教学模式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19

《公司法》实践教学模式探讨

  基金项目:2013年《嘉兴学院教学改革项目》成果。

  作者简介:戴美萍,嘉兴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13-02

  一、公司法教学中存在的困难

  首先,在立法上,由于缺乏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类似于《商事通则》的规范,导致我国商事法律“群龙无首”。①没有一部总纲性的法律进行协调,各个单行法不能形成商法体系内应有的联系,致使商事法律杂乱无章,缺乏统率,不成体系。②在现行的单行商事立法模式下,有时候会出现重复立法的现象,如,现阶段关于商法人登记的法律,就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增加了立法成本,又给商事主体的理论教学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当然,这方面的缺陷,有待于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笔者在文中不再进一步展开。

  其次,传统的民法领域在内容上、形式上,以及立法经验方面,受德、日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影响颇大,但是在最近的20多年,我们在商事法律领域内更多地借鉴和继受了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的内容、形式和立法经验的事实,使商事法领域很大程度上被“美国化”。③这对单行商事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的全面理解造成了很大困难。如在公司注册资本额制度方面的规定,德国和日本的立法采用的是法定最低资本制;而在英美法系中,美国在1969年制定的《标准公司法》中,取消了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英国法律也并未规定最低资本额,只规定了设立公司时必须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最低数额为5000英镑。④我国原公司法立法采用资本信用的理念,有鉴于长期以来逃废债务和资本不实对我国经济秩序的困扰和影响,在德、日等国立法的影响下,对公司资本采取了典型的法定资本制。2013年12月28日修改的《公司法》,则取消了法定资本制,采用了认缴资本制。修改后的制度,让我们创设公司更方便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就业。为加强认缴资本制下的违约风险防范,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设方面也在逐步完善, 2014年3月1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正式启动,同时我们还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中查询相关公司的信息。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相应企业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故对于企业致损的侵权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方面,由于资本保障的不确定,到底要如何进行,这是一个问题。故,认缴资本制的利弊以及其理论的周延性,很难让学生通过课堂讲解就有直观的认识。

  最后,现在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注重基本概念、原则和法条等的理解,缺乏操作性强、完善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使法学专业陷入了窘境,学生能通过考试,却没办法直接获得常识性的技能和作出符合职业道德的判断的能力。由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缺乏职业性的培训,对毕业生的就业又没有相关的指导性规定,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当然,我们也不应当指望通过课堂教学就能培养出成功的律师或者司法工作者。

  综上所述因素,公司法理论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选择注重实践教学、注重实证主义教学,让学生通过观察或感觉经验,来认识公司法的相关理论,这是我们目前较好的选择。

  二、美国法学实践教育的探索简介

  在美国,20世纪20年代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就尝试发展一个“功能性”的,而不是“理论性”的课程体系。⑤20世纪30年代,约翰?布莱德维和杰罗姆?弗兰克提倡通过代理案件来学习法律。⑥马萨诸塞州,学生可以在法学院学习的第二年出席法庭代理案件,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康涅狄格州允许法律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年就将客户的案件带到法庭。⑦20世纪30年代,查尔斯?亨德森?米勒教授首创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⑧到20世纪50年代早期,为了让学生有更多实习的经验,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建立法律援助诊所,且和法律援助机构发展起一种“松散的伙伴关系”。⑨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诊所项目有法律援助办事处、哈佛辩护律师、监狱法律援助和调解项目、哈佛移民及庇护诊所和校外实习诊所等等,学校规定如果此类活动是法学院课程的一部分,学生可以通过完成相关工作获得学分。如根据写作方面的要求,学生通过为法律评论或者在其他期刊工作可以获得学分;根据对律师技能的要求,学生可以通过为模拟法庭比赛做工作人员获得学分等。美国律师协会也积极参与到法律实践教育中,于1973年召开主题为“法律专业学生的诊所教育:服务背景下的法学教育”的全国大会,制定出对法学院的认证标准。标准对学生设定了三个特定的目标:(1)接受核心课程科目的教育;(2)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3)接受有关法律职业的教育。⑩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的这些实践教学模式,对我们来说,没有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我们尽可以参考、引进,并且结合我国班级设置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有我们自己特色的法学教学实践模式。

  三、我国公司法实践教学模式的完善

  由于各种原因,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很难培养出专家型的人才,我们也缺乏普遍存在的大师级教授来对他们进行精英教育,但是,通过努力,培养实践型的人才还是可行的。

  公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纯粹的课堂讲解不能使学生对公司法有直观、生动的认识。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模式,要让学生清楚地认识到公司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对公司法的理解和实践操作能力。当然,现阶段,我国各大法学院校,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都在努力建立实践教学体系。如曾宪义教授在给《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写序时指出,自2000年9月开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著名院校在开展法律实习实践的基础上,开始引进讨论、提问式的教学模式,并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等,让学生在实际办案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等情况等有生动而具体的理解。笔者基于此,对公司法实践教学模式的完善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建议:   (一)让学生提早进入案件代理,建立实习学分制

  我们国内的实践教学虽然形式多样,但是,针对类似于公司法这样的专业课程来说,有其不足之处。如法律义务服务机构里接待的案子,一般会是民事方面的小纠纷,社区服务亦如此,很少有专业性强的案子,而且,为了对当事人负责,在安排值班的时候,偏向于考虑有一定理论基础的学生。而毕业实习是在毕业前夕的一次整体知识大检测,对之前的专业课程教学基本没有帮助。同时,我国的大学生在进入高校前,没有社会实践方面的要求,由于社会阅历的缺乏,熟记法条相对容易,却对公司缺少直观认识,更不用说带着问题学习,这样,课堂讲解就缺乏针对性。

  故,尽早接触实践是我们要做的第一步,笔者对完善公司法的实践教学提出第一步设想:第一学期接触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推理后,在开展专业课程教学之前,即要求在寒、暑假都开展第三学期式的校外实践活动,如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且能让学生直接代理案子;建议把假期里的实习作为一个或者半个学分(这个可以根据具体时间来设计),使学生认真对待,作为一门正式的课程来完成。当然,由于大学组班的人数较多,比如笔者所在的专业,基本上以40人作为一个班的基数,要确保所有的学生都在实习中有所得,受现实的限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况且,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校外实习项目的工作,会导致提供实践体验的众多外在的压力,恐怕不能让校外实习得到良性发展。故,笔者建议应该建立或完善电脑数据库,让学生可以在电脑程序中得到一定的实践锻炼。

  (二)建立或完善电脑模拟情境练习

  由于实践资源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设计相关软件,在电脑中模拟情境练习,用延伸课堂或者虚拟课堂代替传统的教学。这种电脑模拟实践的模式,据笔者了解,已经有学校在尝试,当然有些学校由于资金或者其他的问题,而没有建立。这种模式有其优越性,比如学生不用离开学校,可以由专业老师直接指导,针对实践中的问题,理论讲解的时候更有针对性。程序还可以分情境进行设计,如公司设立的内容,可以在电脑中分类不同行业的公司设立,设计股东投资协议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公司设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如公司的资本制方面的问题,可以在软件中,比较认缴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的优缺点,还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比较。这样,学生会在动手操作中,得到较为直接的认识,结合案例的比较,也能让学生影像更深刻。当然,要设计这样一套能动的程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笔者提出第三点建议,开展课内的角色模拟实验,提倡进行场景模拟,让学生从一定的情境经历中学习。

  (三)组织进行公司设立、运作等方面的情境实验

  说到法学专业的情境模拟,很多人会想起模拟法庭。模拟法庭确实是法学生校内实践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在公司法教学中,它可以演练股东代表诉讼、申请撤销公司决议等一些需要法院参与的环节,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契合公司法的教学。我们应该开展多方面的校内情境实验,可以采用综合模拟、微型实验课、角色模拟实验课等方式进行。比如笔者在教学中,就试图让学生拆分小组,模拟设立不同行业的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兼并公司;公司破产等微型实验活动。为了让学生意识到公司的社会责任,还组织模拟公司股东和公司致损的侵权债权人角色进行抗辩性的实验。通过这些实验,笔者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没有老师指导的情况下,学生似乎更主动,更活跃,特别是在抗辩型的实验中。

  注释:

  ①石少侠.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

  ②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③任尔昕,等.商法的体系构建与制度完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④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16页.

  ⑤Brainerd Currie,The Materials of Law Study(pts. 1&3),3 J.LEGAL EDUC.

  ⑥John Bradway,Some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al Legal Aid Clinic Course,1 .U.CHI.L.REV.469(1993);Jerome Frank,Why Not a Clinical Lawyer-School?,81 U.PA.L.REV.907(1993).

  ⑦⑧⑩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7页.第74页.第89页.

  ⑨Brownell,Legal Aid in the United States:A Study of the Availability of Lawyers’ Services for Persons Unable to Pay Fees,at iii. At 10-11& n. 34(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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