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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潜在风险因素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27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潜在风险因素探析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205-03

  2013年以来,移动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金融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方式等方面存在优势,但同时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框架之外,风险识别和控制难度较大,易导致风险传递与积聚,应加以规范和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与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服务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相互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其基于互联网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资金融通、支付、交易和信息中介等服务功能。这种模式具有传统金融业务电子化、信息化、在线化、便捷化等特点,同时还具有开放性、实时交互性、信息处理量大、交易成本低等特点。目前,从创新主体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两个层面的创新,一是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的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来介入金融服务;二是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来改善金融服务,提供新的金融产品。从主要业务种类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支付方式创新、销售渠道创新、投融资平台方式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四种。

  (一)互联网支付业务

  支付是金融业一项重要的基础功能。原有支付业务多由线下金融机构实体和线上的网上银行提供服务。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以移动通信、无线通信所构成的移动支付手段逐步成为主流,其典型代表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的优势在于基于互联网的PC端有较好的Web支付客户体验,并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与销售渠道。201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16万亿元。同时,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向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行业领域渗透,金融化趋势明显,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50.01亿笔,金额8.96万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43.47%和30.04%。随着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支付逐渐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新方向。

  (二)P2P借贷服务平台

  P2P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在第三方中介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招标一个或多个资金借出者提供资金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贷源于英国Zopa(成立于2005年3月)。目前美国的P2P市场主要由Lending Club和Propser垄断,占据80%的市场规模。自2006年宜信将P2P借贷服务平台引入中国后,受益于国内个人经营消费贷款以及个人投资理财的庞大市场需求,互联网P2P借贷业务呈爆发式增长。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P2P平台约达1 184家,上半年网贷行业成交量约为818.37亿元,平均综合利率20.17%。P2P借贷模式采用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克服了地域限制,拓宽了业务的辐射范围,节约了线下成本,满足了期限短、频率高、手续快捷的融资需求。目前,部分银行机构、上市公司也开始涉足P2P,2013年,招商银行推出“e+稳健融资项目”,中国银行在深圳分行推出类P2P平台―中银投融资服务平台,用友软件、熊猫软件等,上市公司也纷纷成立P2P网贷平台,涉足小额贷款业务。

  (三)非P2P网络小额贷款

  目前,国内非P2P网络小额贷款主要是指依托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典型业务包括阿里小贷、京东商城的京保贝和苏宁旗下的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阿里小贷为阿里巴巴会员提供的无需抵押、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截至2013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的小额信贷业务,已累计为超过32万家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 000亿,户均贷款4万元。京保贝则完全由京东商城提供资金,并独立运营。客户只须与京东商城有3个月以上的贸易合作,就有资格申请该项融资,从发出申请到放款仅需3分钟就可实现到账,且融资成本仅为10%左右,低于业内平均水平。

  (四)众筹

  即大众筹资,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集中众人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主要为小企业、艺术家及个人从事某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资助。我国的“点名时间”于2011年7月上线,是国内上线最早的众筹平台。据其公开数据显示,“点名时间”上线不到两年就已经接到了7 000多个项目提案,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从商业模式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项目不能够以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

  (五)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按照网络平台的不同,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销售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电商平台、合作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实质是传统销售渠道的互联网化。二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销售,指金融机构将直销系统内嵌在网络支付平台中,使客户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购买和赎回产品,实质上是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直销行为,目前国内以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和腾讯的“理财通”为代表。截至2014年6月末,“余额宝”规模达5 741亿元,用户超过1亿。“理财通”于2014年1月22日登陆微信平台,截至5月20日,其资金规模已超过800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金融基于开放共享、人人参与的理念,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拥有大数据获取与分析的先天优势,实现了传统交易模式下难以实现的机制设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金融业发展模式的变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蕴含着新的挑战与风险。   (一)因期限错配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如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的资金来源并不稳定,客户可随时撤出资金,而其所投向的货币市场基金则具有固定期限。尽管目前余额宝等产品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向协议存款,但如果金融管理部门取消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的优惠,或者吸收存款机构因资金压力而推迟支付本息,那么如何应对因为异常事件造成大规模赎回压力,将是基金管理者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

  (二)高盈利性发展模式恐难持续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高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进入。但随着市场成熟度提高和同类产品增多,特别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货币市场波动必然会加剧,货币市场基金盈利的不确定性会增大,甚至不排除出现亏损的情况。例如,1999年,美国PayPal将账户余额与货币市场基金挂钩;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美联储三次量化宽松政策导致市场利率下行显著,货币市场基金获利困难甚至出现亏损;特别是2009年以后美国财政部不再作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最终担保人,货币基金刚性兑付被打破。上述原因导致PayPal版货币基金收益直线下降,最终在2011年被清盘。国内的“宝宝类”产品同样面临收益率水平难以为继的压力。截至2014年7月13日,余额宝7日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17%,远低于成立初期6%的收益水平。

  (三)部分业务面临较大的信用违约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线上交易便捷、通过大数据分析掌握客户风险情况的优势,但也存在缺少线下尽职调查、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有效核对信息真实性等问题。部分P2P企业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不足,较高的融资成本又易诱发逆向选择,因此其稳健发展面临较多困难。2014年以来,P2P平台不断爆出违约和兑付风险的情况,继宜信爆出8亿元贷款坏账后,网贷公司钱海创投发布 “平台暂停一切运营”的公告。2014年7月,由网贷之家发布的《2014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上半年报》显示,2014年上半年,全国1 184家P2P平台中共有55家平台出现跑路、提现困难或因运营不善而关闭等问题。

  (四)监管滞后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业态,具有全新的经营理念和模式,同时也具有不同的风险成因和表现形式。目前,国内的监管主要是由原有的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实质进行分类管理,未能明确各类业态的监管主体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容易产生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监管不完善不仅难以管控潜在风险,而且无法有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弱化投资信心,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金融市场,缓解了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下一步,应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遵循政策引导与行为监管并重的原则,探索有效的金融管理模式。

  (一)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对于经济金融的发展具有潜在的正效应,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质量,丰富了金融服务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金融普惠性。当然,任何一个新事物的诞生和发展都具有一定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因此,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运行机理,有效评估潜在风险,在此基础上进行正确引导,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切莫简单地加以取缔,从而断送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机遇。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

  目前,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设置并不一致,如美国P2P借贷行业的业务模式具有较明显的证券化属性,主要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而英国对P2P的监管则主要由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实施。考虑到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与互联网金融跨行业的特点,应根据业务实质明确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管理司法等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风险监测与预警。另外,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行三会”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管理部门,专职负责相关工作。而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风险处置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且部分业务涉及投资者众多,如果保护工作不到位,容易形成金融不稳定因素。建议设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维权部门,建立畅通的投诉受理机制,有效处置互联网金融纠纷。同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晓金融产品的信息,保护其信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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