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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校名法律保护的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9-09

对高校校名法律保护的探讨

  近来全国很多知名高校的名称都纷纷被抢注。以清华大学为例,直接以“清华”命名的商标就有33个,分别在第5、6、7、9、10等类别上注册,除了涉及各种电子产品外,还有膏药、挂锁、切割机等等。与清华相关或近似的商标更是不胜枚举。仅在第9类―电子产品上注册的与清华相关的商标多达63个,比如清华高科、清华卓信、清华万得莱等等。而且,这些商标中有很多都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和清华大学没有任何联系。“北大”商标注册数量一点也不比“清华”少,虽然大部分申请人都是北京大学,但是其他企业还是在第6、8、25、26等类别上注册了“北大”商标。产品涉及防盗门、皮衣服装、糖果等。

  高校的名称为何受到抢注者如此“青睐”呢?首先知名高校的人文资源和教育科技资源非常雄厚,其号召力和美誉度是显而易见的。据我所知,目前全国高校都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些高校为了防止校名遭到抢注,陆续申请注册商标。浙江大学在之前申请注册了全部45个大类180个商标。目前,全国各地一些高校也正在申请注册商标,掀起了一场“校名保卫战”。毫无疑问,高校的校名是受到了侵犯,权益也确实受到了侵害。但是应该如何去保护呢?怎样才能给予高校校名最适合的法律保护呢?首先应当从高校校名的性质说起。

  一、高校校名的法律性质

  事物的性质决定对它的保护方法,高校校名也是如此。首先需要了解高校校名的性质,明确高校的性质是怎样的,即高校是什么样的法律主体。

  高等院校首先是法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而它所行使的带有行政性质的权力如授予学位权等则是行政机关另行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公益性组织或团体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应该毫无争议的把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

  在提出教育产业化这个口号后,高校已经渐渐的进入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中。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既然提出了教育产业化,高校又是独立的法人,那么高校就应该进入市场,而进入市场就会面临竞争和侵权等问题,高等学校校名的被侵犯即是一例。

  如果学校是企业,那么校名便是企业的名称,而企业的名称的保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方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2]。可见,企业名称是享有专用权的,是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校名被侵犯根本是不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的。

  如果是国家行政机构,那么行政机构的名称也是受保护的,但是关键问题是国家行政机构是不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既然不参与,又何来校名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之说呢?这只能从社会秩序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也许有人还会提到对高校校名以商标保护。很明显,高校提供的不是商品,而是一种服务,一种高等教育服务,既然是服务的提供者,那么高校就应该是自由的市场主体,是一种经济主体,而不是一种行政机构,这似乎又与高等教育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相矛盾,其实这正是问题所在。

  由于我国高校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其法律性质模糊,即使运用法律也很难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由此导致高校校名的保护也难以进行。所以首先必须明确高校的基本法律属性。从长久看来,从国外的高校发展经验来看,我国高校的准确定位应该是―私法人,即高等院校是一种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它有自己的财政权,它独立自主,它自负盈亏,自担责任与风险,与行政机构不再存在“隶属”和“直属”等关系,而只是也应该是单纯的“被监督者”和“监督者”的关系。高校的性质确定以后,也就可以得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民事关系。高校是服务的提供者,大学生是服务的享用者,二者的结合是双方合意一致的结果,一切以合意的契约为准,应以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这样定位不仅可以让高校进入市场,让我国的高等教育充满活力,充满竞争性与主动性,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大学生在校的利益,也可以使得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利益纠纷得到更合理,更具有说服性的解决。

  因此,高校的法律性质最终定位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私法人。

  二、校名的保护

  高校既然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私法人,那么校名可以考虑用商标或企业的名称进行保护。按理说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对校名予以商标保护是毫无争议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高校校名的特殊性。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的校名前缀基本上都有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中国字样,如“山东某某大学”“中国某某大学”等,而这是与我国的《商标法》相违背的。我国的《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用商标法来保护校名不太妥当,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3]。

  其实可以用企业名称来对高校校名进行保护。当高校定位为私法人时,把它归入企业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且企业的名称并不排斥行政区划的名称与中国字样,它只要求在某一行政区划内的名称单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样,我们就可以运用企业名称来为高校校名定性,从而对高校校名所涉及的一系列校属利益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有法可依的!

  高校校名的保护关键之处在于高校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如果我国高校的法律性质仍旧是模糊不清的,那么当其相应的法律权益被侵害时,就很难找到合适的法律来保护。期待高校准确定位的早日到来,期待高等院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私法人,从而能够运用企业名称管理条例等充足的经济法律资源对高校校名等高校权益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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