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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研项目中的法律支持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1-10

企业科研项目中的法律支持

  企业在国际潮流以及国内深化体制改革的当下逐渐成为科研的主体,不断被强化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日渐明显,尤其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科研项目更以其无可替代的预期收益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力。而科研项目从立项到成果转化的整个过程,能否以预期的目标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支持。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渗透正越来越深入,法治国家的建设也逐渐成为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随着企业日益被赋予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主体地位,其所担当的社会责任与不断暴露出来的科研短板之间的矛盾也亟需调和。两者作用之下,寻求法律的支持与保障是企业在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创造新的价值增长点方面需要做好的功课。

  事实上,由于企业科研项目大多是可以直接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应用型科研,因此法律对这些科研项目的支持并非如基础性科研那样简单、直接,而是以其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要素渗透进企业科研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基本法到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特别法,以正面的支撑或反面的规制作用其中,不断引导企业走向责任明确、利益优化的科研轨道。

  1 项目推行中的法律支持

  1.1 立项管理中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在科研项目中,立项是关键环节,它不仅是后续深入研究开展的前提条件,更以其自身的前瞻性、实用性、创新性与否决定项目研究的层次和高度。如果说一个“好的立项就等于项目成功了一半”①,那么立项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处理得当便是成功了一半的一半。一般来说,立项管理作为整个项目管理的第一环节,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选题中的“公司法”、“环境法”支持;第二,调研中的“国际法”支持。

  选题,顾名思义,就是寻找制约企业技术进步并需要科技攻关的课题。选题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一般以《公司法》中体现较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新公司法,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于《公司法》是企业活动的根本性准则,科研项目的开展亦当以此为执行参照,具体到科研选题阶段,《公司法》主要从社会责任承担、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层面给予支持和规制。科研项目的选题不一定符合公司投资者的利益需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在公司内部治理上则侧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选题的确定在考虑公司技术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有必要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则注重对投资者的责任承担。

  与此同时,企业科研过程中会产生对环境有显性和隐性危害的废弃物 , 同时在科研产品推向市场后还有可能对环境产生更大的危害,因此应当尤为重视在立项阶段寻求环境法律的支持。企业科研对环境负责的主要措施,在立项阶段应该具备――第一,全面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该研究领域对于污染、废物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在科研活动开展之前做好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并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对科研废弃物的处理方案。第二,注重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以及由其领导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指导下,建立风险预防制度与生态补偿制度来规划整个科研项目,诸如环境风险的预测、环境风险的防止和环境风险的防范等②。

  选题后的调研,是对所选课题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状况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对此课题进行科技攻关需要哪些手段,实现的途径是什么,关键技术以及创新点是什么,都需要在立项期搞清楚。而这个阶段的国际法律支持应当为项目负责人所重视。目前国内的技术创新之路才刚刚起步,而同类技术在国外发达国家有可能已经相当成熟,而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又不尽相同,有的甚至相差甚远,国内不认为是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可能就触犯了某一国家的专利法;同样,各国之间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也存在差异,项目实施过程以及成果投放市场并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亦有可能因环保问题引起法律纠纷。因此立项调研的过程,一方面应当注重对课题所涉及的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进行研究调查,同时也应当对同类技术较成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深入调研,以确保从立项阶段就将项目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1.2 项目开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技术创新日渐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支撑,科研项目与成果也成为企业占领市场份额获取超额利润的保证。面对诱惑巨大的科研成果,企业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也存在着暗流汹涌的技术竞争,科研项目开展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又不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一环节起主要作用。“知识产权法具有规制企业科研道德风险和促进科研主体合作的作用。”③

  当前,我国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为主,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相关司法解释,共同形成企业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可赖以支持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以之为基础,加强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不可或缺。

  为此,项目组成员应当注重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课题所涉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梳理。根据课题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将该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并形成档案,以备查询、参考之用。

  第二,知识产权信息动态机制④。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用于跟踪和预警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动态信息,并及时预警,待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便可以循序渐进,不断更新。如此一来,科研项目可以根据最新的产权信息及时调整研发方向,防止侵犯到他人的权利,避免因信息的疏漏而造成的侵权风险。   第三,知识产权申报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登记是科研项目成果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知识产权创造的核心环节。在这一流程,应该处理好发表学术论文与申请专利的关系,处理好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关系。并且,还要根据企业的战略,布局专利申请。同时要处理好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的时机选择,确保企业的优势地位。

  第四,知识产权创造人激励与奖惩。做好项目组的知识产权奖惩工作,是有效推动项目创新,维护项目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在科研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确立明确的知识产权奖惩机制,鼓励项目组成员积极进行专利研究及学术论文发表,并做好知识产权人事记录,用科研经费或知识产权专项费用对知识产权创造人员进行奖励。这样既可以为项目提供丰富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留住人才,保护科研商业秘密不因人才流失而遭泄露。

  2 人才管理中的法律支持

  人才不仅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更是一个科研项目得以立项、开展并成功结项的必备条件。科研项目中的人才管理是一门理学问,但也充满着法律风险,在管理过程中寻求法律支持是规避法律风险,提升科研效率的有效途径。

  2.1 项目负责人的权利保护

  项目负责人是企业科研项目的核心,承担项目开展的重大责任。而实践中往往存在不少负责人权利受侵害的案例,企业为节约成本、谋求更大利益,变相将负责人逐离课题组等事情也时有发生,负责人为维护权益不吝与公司对簿公堂,从公司的立场来看,这是得不偿失的,为防范未然,应当将项目负责人的权利保护置于人才管理的法律考量之内。

  第一,事前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具体到每个项目阶段和时限,避免因为公司方违约而使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第二,建立完善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信誉评价考核体系,约束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行为和商业行为,为项目组提供最大程度的人才保障;第三,从公司法务中择优选任项目法律顾问,随时防范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2.2 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

  事实上,科研项目中的法律问题,虽以民商事法律居多,但刑法上的问题亦不容忽视,一旦构成刑事犯罪,整个项目都有可能因此遭受重创,甚至面临前功尽弃的局面。因此,加强科研项目的人才管理,注重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成为企业科研项目中重要的刑法支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科研项目中最为常见的职务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亦为企业科研中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前者体现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后者体现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有诸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类型,都需要科研项目组予以充分重视,将之纳入人才管理的必备条款之中,以刑法与刑罚的规制作为法律为科研项目有序开展提供的反向支持,不断加强项目以及课题组成员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

  3 经费管理中的法律支持

  科研经费是支撑科研项目开展的物质保障,加强企业科研经费管理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者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⑤,而当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经费来源、经费支出以及经费预算三个方面。

  首先,当前很多企业科研经费的来源都没有很固定的渠道,科研课题大部分是立项后就开始实施,发生的费用有的直接计入成本,所需资金很大一部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项目开展一半因经费不到位而被迫中断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其次,在费用支出过程中,科研经费的项目预算、运行中的支出、结题时对投入产出的评价等信息不能在企业相关部门中共享,所以经费支出无法得到有力的监控,导致支出与预算出入较大⑥。而项目组为使经费得到保障,往往通过搜集或买入发票的方式向财务报销,导致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十分混乱。

  再次,经费预算问题突出。经费预算一般是在项目立项阶段已经做好的,对每一个具体的收支项目均详细计入,但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着大幅度超出原预算,或者支出的费用和预算中的费用不符,亦或者是开支项目明目不符等问题,也没有相关的制度加以约束或惩治,使经费预算显得多此一举。

  而这些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范,使得企业科研经费的管理混乱问题长期存在,经费浪费、骗取经费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如何为企业经费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是当前企业科研为相关立法活动提出的有益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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