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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和谐社会思想初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13

亚里士多德和谐社会思想初探

  一、和谐社会的本质

  在《政治学》的第一卷,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生活的根本观点和原则立场。与其师柏拉图设计的理想国不同,亚里士多德对多个城邦作了细致观察与分析之后提出了他所认同和向往的可以在现实条件下实现的人类理想的社会生活。所以,他所构建的和谐社会,不再是一个乌托邦,而具有了充分的现实意义。他所提出的城邦正义,更多的是指向了政治层面,因此,正义被更多地理解为政治公正。进而言之,亚里士多德实质上把政治公正作为树立良好社会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这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有重要的启示和意义,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安排要合乎绝对的正义,以平等和均衡为要旨。亚里士多德批评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执政者“所持的正义都是不完全的,各人都只看到正义的某些方面”,因而社会难免陷于纷争和内乱。他认为共和政体是对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扬弃,是最合乎完整的正义要求,是各种政体中最为稳定的类型。在共和政体里,各种制度安排坚持“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充分考虑制度辖及的各方利益需求的综合平衡。这样一来,公正的制度就不仅使整个社会没有造成纷争和内乱的制度因素,而且使全体或大多数人愿意维持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因而从全局上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二,政治公正特别强调应严格要求执政者的品德和行为。亚里士多德深刻地认识到,执政者由于身处领导地位,其言行影响会及于各个方面的人们,“执政者为事业之半,执政者小小一点过失就等于余众的种种错误”。因此,政治公正不仅要求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依据正义原则制定,也要求执行制度的人(执政者)具有高尚的品德和合乎正义的行为,他明确提出,“统治者的品德有别于一般被统治者的品德。以统治者来说,其品德就相同于善人(意为‘完人’―引者注)的品德;好公民和善人的品德虽不是所有公民全然相同,在作为统治者这一部分特殊的公民,就的确相同。”又说:“执政人员的一切措施必须遵循法度并合乎正义。”为确保执政者具有高尚的品德和合乎正义的行为,亚里士多德提出应“安排好执政者轮流退休”,应建立责任分明的政治制度,应建立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保障公款合法合理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应至少使执政者在从政期间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操劳,更深刻地指出“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清醒地看到构建和谐社会必有赖于吏治清明,如果吏治腐败,有相当数量的执政者徇私枉法、假公济私,则在他们的恶劣影响下,构建和谐社会必将困难重重。因此,欲要构建和谐社会,必先要惩治腐败这一严重违背政治公正的事情。

  亚里士多德从制度安排和执政者的品德与行为上阐释了政治公正。他强调,正义即平等,公正,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托,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在。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心目中的和谐社会首先在本质上讲的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但人们注意到,在所有导致社会不和谐、社会矛盾以及社会冲突的根源中,为官为民、为富为贫,几乎已是一个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因此可以使社会达成和谐的,不是绝对地铲除官民以及贫富的分野,而是努力构筑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特别是政治环境,使这种分野能够符合人类理性原则,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达成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理解。正是以此为基础,亚里士多德从社会结构、法治、教育、发展民主方面对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以及实现途径方面作了阐述。

  二、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社会结构的概念表明了这样一个分析框架:在一个社会中,它的组成分子形成了一个什么样的组合性,并且,这样的组合形态是通过什么样的力量支撑起来的,和谐的问题首先涉及的是结构的和谐。一个建筑物的稳定取决于它的结构稳定。同样,一个组织的合理结构对于这个组织的稳定及其正常运转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深谙此政治公理,这可以也应该成为我们分析一个和谐社会的社会结构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他意识到,一个优良的政体,不应该凭借外力支撑,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保证稳定,至于就内在力量而言,有多数人拥护这种制度是不够的,一个不良的政体也可能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只有全部没有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着改变规制的意愿,这才算是稳定的,共和政体便是这样的政体。我们必须建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根据这样的一个公理,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就是,社会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的结构。亚里士多德说:“一个城邦作为一个社会而存在,总应该尽可能地由相等而同样的人们做组成,这里,中产阶级就比任何其他阶级较适合于这种组成了。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所以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生活,实在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

  事实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是一个从古希腊一直到当今世界始终为思想家和政治家所关注的问题,就是说,一个社会是否能够达成和谐和稳定,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对其赖以生活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等等的支持和认同的程度。在这样的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的所谓“中庸之道”,即让中间阶级主导社会的主张,就必然构成了一个和谐稳定之社会的必要条件。另外,亚里士多德还在指向了社会结构的具体层面,如城邦的不宜过大,人口不宜过多,但人数也不宜过少,疆域还必须适当等等。和谐发展的意义在于行为恰如其分,恰到好处,适度适中,无过无不及,如果不适度,无论是过还是不及都会产生矛盾、冲突与不和谐,为此,我们当在“应该的时间,应该的关系,应该的目的,以应该的方式”。在行为选择上有所为,有所不为,即要将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又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适度,融合、融洽。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

  (一)法治

  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要求公平,要求判断无偏无私,法律正好是这样一个没有偏私的“中道”。因此,“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但法律是由各邦政府制定的,这样,相当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就有好有坏,他说:“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变态和乖戾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并非因为他相信法律能事先对人们的行为做出完全周详的判定,而是因为他相信即便法律凝聚了无数代人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和教训,包含着一种时间和历史的智慧,从而超越了每一个具体时代的人――无论他是多么优秀的哲学家或者立法家――的思想和想象力。也是因为他相信即便法律规定有不及,法律也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了基本的原则精神。法律最能反映当代人的集体智慧,最能体现并保障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最能确保整个社会处于安定有序的状态,因而法治必然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合理抉择。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良好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因为法治优于人治的根本意义就是讲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意志,遵从法律先于执行个人的命令,如果不能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保持至高无上的地位,那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并且还会降低公民对法律的评价以及守法的自觉性。其次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不主张轻易定法的观点看似保守,在更深层次上说,表明他认识到守法比定法更重要,培养公民内心自觉守法的习惯比单纯强调法律更为关键。最后法律一经制定,人人遵守,作到有法必依。如果上述都得到了满足,法治就能在一个社会确立,法治对于和谐社会不仅具有工具意义(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更是有价值意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

  从功用的角度来看,法治首先在于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确保在整个社会得以推行,从而展现了制度他律处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关键作用。与之相对,教育则展现了思想感化与内化对于促使公民形成自律行为的决定作用。很显然,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能取得更为直接和明显的作用,而教育则更多地体现了潜在的深远意义。二者从特质上讲,法律倾向刚性,教育倾向柔性。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在我们所曾讲到的保全政体诸方法中,最重大的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亚里士多德认为教育之于和谐社会的意义在于通过教育启导人们的理性和培养公民的善德,并使公民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制和社会方式。

  教育的目的是促使公民形成与政体精神相一致的品德,并使养成的品德成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习惯。亚里士多德认识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因此,他提出“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公民经教育养成的品德不能只是暂时的,而应该具有长期作用,使之进于习惯。为此,他明确指出,“立法者要以高尚为目的来鼓励人们趋向德性,不断前进,因为习惯一旦养成人们也就惟命是从了”。不仅如此,公民一旦养成良好的习惯,就会在惯性的作用下自觉地采取正义的言行,进而形成良性互动,使品德与习惯变得更为紧密和牢固。

  (三)实行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的价值在于通过人民对于政府和国家的广泛认同以及政治权力的直接、间接的控制和意志的表达,而形成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并由此营造一种和谐的政治环境。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民主的进程与和谐的进程是同一个进程。

  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社会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人与人的差异,人与人的不平等主要是一些人为的社会差异和不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政治应当是全体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他说政治不同于技术,日常所谓的技术,自然应以坚守本业为贵,如鞋匠终身不离线革,木匠应终身不离斧头,政治却不应该成为统治者终身不离的职业。由于全体公民都有天赋的平等地位,政治上这种恒业就不可能实施,而且根据公正的原则――无论从政是一件好事或是一件坏事――正也应该让全体公民参与政治。他主张不仅应当参与政治,而且应当轮流掌权,即公民应当“轮番为治”。因此,在承认人与人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机制,当可以缓解由于人的自然差异和不平等而产生的不和谐,并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因素的形成。

  总之,亚里士多德的和谐社会思想是相当丰富和全面的。他既注意到和谐社会中的制度因素,又考虑到人的因素;既阐明了和谐社会的本质特性,又对和谐社会的对立面作了必要的分析,还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亚里士多德和谐社会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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