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公共管理论文 >> 公共政策论文 >> “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政策论文

“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政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17

“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1-0135-007

  中国在历史演变进程中始终体现着一体性。在众多的中国古代政治法律传统中,大一统思想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而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更是能体现中国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脉络。大一统不仅是各朝代、各民族统治者共同的治国理念和政治追求,事实上也成为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常态和主流。

  一、“大一统”思想的必然性

  大一统思想意为天下诸侯皆统属于天子,“王者受命,制正月以统天下,令万物无不一一皆奉之以为始,故言大一统也。”[1]大一统思想包含的要素极为丰富,既包括地理意义上的国土统一,又包括政治意义上的国家集权,还包括时间意义上的江山永固。但大一统思想的核心是信仰和文化,要求人民统一于“华夏”,统一于“中国”。中国历代王朝选择大一统思想,并辅以政治体制建设及律法的颁布,有诸多因素决定的必然性。

  (一)大一统思想的地理经济因素

  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2]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法律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受到自然地理及人文地理的影响。大一统思想的确立与中国独特的自然地理气候环境密不可分,也与地理环境决定的经济结构不无关系。

  (1)中国属于灌溉治水农业。长江、黄河、淮河三条江河,既哺育了中华大地,又时时威胁着人们的生存。由于尧舜禹以来治水的需要,中华民族必须保持高度的集权统一,这是任何地方势力和个人所不能代替的。[3]卡尔?魏特夫认为:“在这类地区,只有当人们利用灌溉,必要时利用治水的办法来克服供水的不足和不调时,农业生产才能顺利地和有效地维持下去。这样的工程时刻需要大规模的协作,这样的协作反过来需要纪律、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4]古代中国为了维护共同的灌溉等利益,需要较低成本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并有效协调人力物力进行治水活动,实现“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5]目的。

  (2)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多次周期性气候波动,气候的严重变化会影响草原生长及引起牲畜大量死亡,迫使北方部落南下。中国科学院的张志斌及其研究小组利用中国两千年间的历史记载对古气候资料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在长达约160年和320年的时间段里,战争、干旱、洪水、米价、蝗灾和气温之间往往存在关联。从公元950年到20世纪初,不时发生的低温导致内战次数增加。”[6]中原四周的少数民族各种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活动,都是向着中原的方向,即黄河与长江中下游流域发展,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的汉化和民族大融合,间接使中华法系兼收并蓄了丰富的少数民族法文化

  (3)中国古代疆域是一个半封闭的内向型区域。东部广袤的太平洋使得古人只得“望洋向若而叹”[7],而西部横亘的诸多山脉虽然阻隔了中国与域外的交通,但同时也保证区域内各民族之间互相进行交往与融合。此外长江黄河平原毗连,交通便利,人口密集,使得这个区域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维系统一国家的共同体。尽管以汉族为代表的农耕文明与游牧民族文明时有冲突,但封闭的地理环境特点,决定着多元文明必须在发展中反复混合形成一体。所以随着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少数民族在中原建立政权,华夷之分日趋模糊,夷夏一体的观念深入人心,一统成为各民族的共同愿望。

  (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大一统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政权共有的政治法律意识,也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宏观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早期农业共同体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组织共同的防卫、预防饥荒。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必然决定了中国的封建社会以中央集权的统一王朝为目标。[8]《吕氏春秋》有云:“所以一之也;国必有君,所以一之也;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天子必执,所以抟之也。一则治,两则乱。”[9]中央集权的要求即是国家命令统一于中央,重要事务决定于中央。

  (二)大一统的思想因素

  大一统是道家、法家、儒家、墨家等各家学说追求的目标,儒家更是把大一统作为“一以贯之”的思想主张和政治理想。《诗经?小雅?北山》中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理想。《公羊传》隐公元年更是开宗明义地讲:“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并且《公羊传》还具有了更为开放的夷夏观,更加有利于大一统思想的传播。“戊辰,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胡子髡、沈子楹灭,获陈夏啮。此偏战也,曷为以诈战之辞言之?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然则曷为不使中国主之?中国也新夷狄也。”[10]对此何休《解诂》曰:“中国所以异乎夷狄者,以其能尊尊也。王室乱,莫肯救,君臣上下败坏,亦新有夷狄之行,故不使主之。”[11]当君臣上下已乱,虽有中国之名而实乃新夷狄之行为。倘若夷狄能匡扶王室而尊尊,自然也可以入主中国,使夷夏划分有了新的评判标准。儒家学说为大一统提供了思想基础[12],家国一体、天下一家的政治组织与大一统思想相辅相成,形成了稳定的政治结构。自秦朝以来,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这与西方中世纪政治分裂、王权式微的状况截然不同。西汉董仲舒更作了发挥和说明:“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13]董仲舒传最后,儒家学说还为宗法制度提供了管理成本最低的继承制度,有利于国家的延续和统治。若遭遇乱世,宗法制度被破坏以后,以宗法制度结成的家族就成了修复社会秩序的模版,可以让社会重新回归到统一的状态。   二、“大一统”思想的民族性

  (一)大一统思想是各民族的共同选择

  大一统作为信仰和文化,则要求人民统一于“华夏”,统一于“中国”。尽管在中华文明之滥觞期,就依据地域、语言、礼仪文化之差别,有了夏、夷之分。但“华夏”并不是单一的民族集团,而是“集团中最重要的集团,所以此后它就成了我们中国全族的代表,把其他的两集团几乎全掩蔽下去。此部族中又分出两个大亚族,一个叫做炎帝,一个叫做黄帝”。[14]华夏族是多民族的复合体,历经虞、夏、商、周四代。虞殷代表了东夷集团,以鸟为图腾。夏周代表了夏族集团,以龙蛇为图腾。周代则是夷夏文明互相渗透并逐渐融合为一体的时期。孔子有云:“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15]论语?为政自司马迁的第一部正史《史记》肇始,历代正史均为四夷立传,盖因“天子有道,守在四夷”[16]。四夷乃是天子的臣民。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华夏文明是民族意识的升华,它是一种标准,一种水平,这标准水平用以衡量一统中国的各族,达标者为中国为华夏,落伍者为夷狄、为野蛮;中国可以退为夷狄,夷狄可以进为华夏。”[17]所以大一统要求一统于“华夏”,早已突破了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成为能激发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回归力量。不管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以一统为己任。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也纷纷将自己的祖先追溯到黄帝、炎帝,希望巩固自身合法性,例如前秦政权的氐人苻坚自称“其先盖有扈(黄帝之后)之苗裔”[18]P2876;前燕政权的鲜卑人慕容自称“其先有熊氏(黄帝)之苗裔,世居北夷”[18]P2803;后秦政权的羌人姚氏则自称“其先有虞氏之苗裔”[18]P2959;大夏国的匈奴人赫连勃勃自称“朕大禹之后”[18]P3202。元朝修《辽史》时称,“辽本炎帝之后,按耶律俨称辽为轩辕后”[19]。少数民族君主以炎黄子孙自居,竞相追溯祖先于五帝,反映了大一统思想所包含的强烈的民族性。

  (二)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

  尽管大一统思想已是各民族的普遍政治追求,但是在大一统思想指导下的边疆政策仍然需要处理好民族关系。民族政策的得失,甚至能决定政权的兴衰存亡,因此历代中央政权在大一统的前提下,均从不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民族政策。如夏商周时期有德化怀柔政策,秦朝有移民戍边政策,两汉时期进行和亲政策,北魏汉化政策,唐代怀柔政策,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教化政策等。但和亲、招抚、结盟等民族政策,只是基于中央王朝和少数民族地理远近和亲疏关系的不同,考虑双方军事力量的强弱对比而使用,并不具有必然性及沿革性。中央政权最主要的目的是既要扩充疆域,又要施加政治经济手段以较低的成本笼络少数民族,所以“因俗而治”、“以夷治夷”便成为古代中国民族政策的共同性原则之一。与之相对应,规范民族自治的羁縻政策成为我国古代统治阶级贯彻始终的最主要民族政策。

  “羁縻”记载始见于《史记?司马相如传》中:“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20]卷117?司马相如列传司马贞《索隐》谓:“羁,马络头也;縻,牛?也。”[20]司马贞:史记索隐《汉官仪》云:“‘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其意思是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统治机构及风俗习惯,实现民族自治。首先,中央政权对治下的各少数民族或部族首领授予官爵俸禄,仍准予其以原有习惯治理辖区。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21]其次,中央王朝“怀之以恩信,惊之以威武”。各少数民族或部族首领必须在名义上服从中央领导,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除负有经济上的贡纳义务外,其余事务可以自决,譬如军事上仍得保留本部兵马。羁縻政策萌芽于夏、商、周时期,定型于汉唐,元、明、清时期则被土司土官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所取代,其特点是由间接治理逐渐向直接统治过渡。中央王朝采用民族自治政策,是力求在不改变少数民族政治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联系,向少数民族聚集区施加影响,从而建立起大一统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

  三、“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

  历代中央政府为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稳定统治,在维护大一统政权的前提下,运用法律及政治、宗教、道德等多种手段调整民族秩序,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控制。

  (一)历代政府采取的大一统措施

  夏商时期的“五服制度”(1),将整个天下都纳入周王朝的文治疆域之内,然后再以距离远近和关系亲疏规定中央与地方各大小诸侯及四夷的义务。周朝实行“同服不同制”,“要服”地区“守平常之教,事王者而已”;“荒服”地区则“政教荒忽,因其故俗而治之”[22],虽然名义上归属于周天子,实际上职贡各有不同,是一种间接统治的模式。秦朝经过铁血政策强制执行种种政治、经济、文化的统一措施,实现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大一统局面。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民族大迁徙、大融合时期,大大促进了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和发展。唐代的华戎同轨使得“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正如父母”[23]。于是“四海宾服”,都承认大唐皇权的至上权威和自己的藩属地位,遵从中央政府的调遣和指令。元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管辖,明朝的改土归流,清朝为实现“天下一统,满汉无别”[24]卷245而于康熙三十年推行了废除长城等举措。历代各族政权为实现大一统所推行的政策制度虽异,但都促进了大一统思想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王朝都恪守天下一统、君权至上、华夷一体的最根本准则,重视民族关系的处理,使得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最终定型。

  (二)“大一统”思想下民族自治的具体措施

  1.制定法律法规

  (1)颁布专门实体法律

  秦代的《属邦律》是迄今发现的我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民族法规。从法律的内容看,有涉及封少数民族首领君长或侯位,允许其自治的规定;有涉及属邦中的少数民族首领犯法可以以爵赎免的规定;有涉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道官有输送隶臣或捕人的义务;还有保护少数民族首领继承人问题等。该法律确立的中央监督下的民族自治,保障少数民族首领法律特权、民族同化等内容,为此后历朝所借鉴。   汉代专门制定《蛮夷律》规定“岁出?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对南方少数民族的赋税及徭役进行管理,赋予少数民族一定的优待,蛮夷可以通过缴纳“?钱”免除赋税和徭役。

  宋朝面临众多的民族问题,所以在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中,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宋朝颁行了《蛮夷门》、《蕃官法》、《蕃兵法》、《蕃丁法》、《茶马法》等法典律文,对土官的承袭及进贡办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除此而外,民族立法也以敕令格式的形式出现。如太宗雍熙元年(984年)颁敕“黔南言溪峒夷獠疾病,击铜鼓、沙锣以祀鬼神,诏释其铜禁”[25]卷493。

  清代是封建朝代民族法制臻于完备的时期。清朝根据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了大量的民族法规立法,构建了数量众多、结构完备、体系严谨的民族法律体系。该体系以《理藩院则例》为基础,辅以《蒙古律例》、《藏内善后章程》、《回疆则例》、《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禁约青海十二事》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以及众多经清政府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苗、瑶、壮、彝等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即所谓的“苗例”。这对于加强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维护国家的统一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颁布人际法律

  由于我国古代法律呈现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质,针对民族自治颁布的实体法律并不多。多数是通过中央政府颁布人际法律,以便结合少数民族习惯法来解决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及少数民族内部的法律冲突,以体现”因俗而治”的立法精神。“封八百”,分封到异族地区的诸侯采取的手段是“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20]卷33?鲁周公世家。仍旧援用以前的风俗习惯进行管理。唐律出现了专门处理有关民族关系的法律条款,永徽二年(651年)的《永徽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反者,以法律论。”《疏议》对律文“化外人相犯”条作如下的解释:“‘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向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唐律),论定刑名。”由此可见,唐律对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人在唐朝境内发生纠纷的处理,既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又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解决了不同民族法律适用问题。宋朝的宋真宗也曾下谕:“外夷若自相杀伤,有本土之法,苟以国法绳之,则必致生事。”[26]番夷五

  不但汉族如此,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辽朝实行“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19]卷45,百官志元朝亦贯彻因俗而治,在吐蕃地区沿袭政教合一制度,在蒙古族地区保持“千户制”,南方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以土官治土民”的土司制。还规定了“教诸色人户各依本俗行事”[27]刑部?回回诸色户结绝不得的有司归断。

  直至清朝,随着改土归流的深入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在处理少数民族法律冲突时开始直接适用国家的一般刑法,如“苗民盗窃及抢夺杀伤等事,俱应照内地州县命盗之例”处罚;“新疆回子归化有年,应谙习内地法纪,今托虎塔殴死胞兄,既应按内地例办理。”[28]

  2.设立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专门行政机构

  (1)中央机构设置

  在行政机构设置方面,各朝各代均在中央设置专门机构以管理民族事务。周朝设置“大行人,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29]周礼?秋官?大行人,职责是掌大宾(诸侯)、大客(孤卿)之礼仪,接待远方宾客。秦朝中央设“典客”,“掌诸归义蛮夷”[13]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汉承秦制,汉朝改典客为大行令,此后又将大行令改为大鸿胪,但功能类似。隋唐皆设鸿胪寺,唐朝的鸿胪寺职责是区分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的等级,考察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的嫡庶,册封诸蕃人酋领。宋随唐制亦设鸿胪寺,置鸿胪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25]职官志五。元朝则废除了鸿胪寺,礼部于至元八年(1271年)设侍仪司“掌凡朝会、即位、册后、建储、奉上尊号及外国朝觐之礼”[30]卷85,另于至元十三年(1276年)设会同馆“接伴引见诸番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30]卷85。对西藏地区另设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30]卷205?桑哥列传,并在1288年更名为宣政院,并下辖两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进行共同管理。中书省还作为最高的行政机构“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30]卷91?百官志七。明朝恢复鸿胪寺,掌朝会仪节,主外宾之事。[31]职官志同时任命九关通事及外夷通事[31]卷74?职官三共同负责少数民族和朝贡国进贡事务。提督四夷馆负责四夷往来的文件翻译,并教授诸藩文字。清朝鸿胪寺仅负责“朝会、宾飨赞相礼仪”[24]卷115?职官二。中央另外设立由蒙古衙门改制的理藩院,官制同六部,全面管理全国少数民族的爵禄、朝贡、户口、赋税等事务。

  (2)民族区域建制

  为了巩固边疆开拓成果,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中央政府还在边疆地区及少数民族聚集区建立民族区域建制,此类地方机构既各有特色,又具有继承性和创造性。夏、商时将“蛮”、“夷”、“戎”、“狄”外族人居住的地方及中国流放罪人之处设立“要服”、“荒服”,秦代的民族区域建制一种称为“道”、“有蛮夷曰道”[13]汉书?百官公卿表,类似今天的民族自治县。汉承秦制,但发展为“道”、“属邦(国)”、“初郡”。譬如将匈奴降众置于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等五郡外为五属国,还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等专门机构。魏晋南北朝民族关系错综复杂,由于战乱频繁,移民大多举族而迁,因而东晋及南方各王朝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设置特殊建制予以管理,即建立左郡左县、僚郡俚郡。在常规的建制单位郡、县的名称前冠以“左”字或族名,专门管理归附的蛮夷,表现出羁縻统治的特点。

  隋唐宋三朝的羁縻府州制度逐渐成型,其中唐代更是凭借强大的国力,将这一制度发扬光大,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唐朝虽然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列置州县,但在管理上带有强烈的民族自治性质,行政单位分为羁縻都护府、都督府、州、县四级,各都护府统一辖于中央政府。都督府与州县长官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允许世袭职位,其内部仍保持传统体制不变,户口不在户部登记,亦可不缴纳赋税。   元明清三朝在继承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土司制度,以土官治土民。元代除了设置土府、土州、土县等职官之外,“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诸蛮夷长官司。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其土人为之。”[30]卷91?百官志七还设置了招讨司、安抚司、宣抚司、长官司等独特的官职。土司被授予这些官职,名义上服从朝廷领导,承担应尽的朝贡和纳赋等义务,政府则任由土司自决内部事务。

  清朝政治稳定,采取“改土归流”措施,逐步废除土司制度,以便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控制。并且清朝政府还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建立了多种民族区域建制。如内外蒙古实行盟旗两级管理;新疆地区以伊犁将军、伯克制、扎萨克制并存;西藏则委派驻藏大臣作为行政长官,达赖作为宗教精神领袖共同管理;台湾与内地一样,设立府州县制,隶属于福建。

  在历代民族区域建制的设置中,由中央到地方,各级管理机构逐步健全完善。历代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层概括来讲,上层功能主要是朝觐、朝贡、宴劳、册封、迎送一类事务;下层功能则是开互市、置译官通事、设馆学生、课征赋役、置兵周边等。这都充分体现出中央政府在坚持华戎同轨的思想基础上,又实行了分而治之的政策。这样不但能够确保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绝对主权,还能够让少数民族领袖自理其政,各族之间积极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

  3.民族秩序建设中的多元化调控

  (1)多元化司法解决机制

  从民族法制建设上来看,由于历代王朝遵循“因其俗而治之”的原则,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承袭于原始社会的习惯,具有原始民主的性质,亦具有十分明显的自治色彩。所以少数民族习惯法及多元司法解决机制在历代各族政权中一直得以广泛应用,多元化的司法制度成了大一统下民族自治的重要特点。

  在以地缘文化和血缘文化为纽带的古代中国社会中,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会运转,并不是因为国家法发挥了主要的协调控制功能,而是主要凭借其固有传承的民间习惯法发挥作用。从少数民族纠纷的类型来看,既有族内的纠纷,又有族际间纠纷。从管辖权竞合来看,纠纷可能受地方流官政府、地方土司、本民族内部传统社会首领交叉控制。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纷争不但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还具有内容的繁杂性,单一的调整手段很难奏效,神判、审判、调解、仲裁、赦免等司法制度一直沿用。各种司法形式只要具有权威性、普适性便有可能得到官方的认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用以解决民族纠纷。直到中央政权统治稳固的后期,多元化的司法制度以中央政权的司法制度为主导出现了融合,但其他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多元化调控手段

  大一统思想不局限于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法制的建立,更体现于中央政府制定民族政策的层面。所以在中国古代民族秩序建设中,法律实则与政治、经济、宗教、习惯等多重手段共同起作用。

  譬如在政治上,古代中国政府积极开展和亲外交。和亲的含义是指汉族封建皇室与周边少数民族首领之间、少数民族首领之间的具有一定目的的通婚联姻。较早的有确切记载的和亲始于周襄王,“初,周襄王欲伐郑,故娶戎狄女为后,与戎狄兵共伐郑。”[20]卷110?匈奴列传而真正将和亲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则是从西汉开始,“(高祖)取家人子名为长公主,妻单于。使刘敬往结和亲约。”[20]卷99?刘敬叔孙通列传此后历经汉唐到明清,和亲的例子不绝于书。根据龚荫教授统计,约有136起。[32]和亲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政治手段,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和亲双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和亲过程中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被带到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和互市的开展,使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经济交往中更为密切,促进了民族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巩固了多民族大一统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唐朝,和亲更是作为怀柔羁縻的民族政策而使用。“先是唐朝继以公主下嫁,故回鹘世称中朝为舅,中朝每赐答诏亦曰外甥,五代之后皆因之。”[25]卷490?回鹘传而和亲公主带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民族文化,在潜移默化中能达到以夏变夷的目的。

  再如在宗教问题上,“夷夏之辩”在宗教上的集中冲突体现于佛道之争上。第一次大规模冲突以南齐顾欢作《夷夏论》而肇始。佛教被视为夷狄之教,甚至唐朝韩愈直斥:“佛本夷狄之人,与中国言语不通,衣服殊制,口不言先王之法言,身不服先王之法服。”[33]由于佛教作为外来宗教的身份,导致封建统治者多次以夷夏之辩的名义对其进行打击,更有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等灭佛。而到了清朝,为了稳定边疆的统治,中央政权更加重视以宗教方式妥善处理民族问题。乾隆皇帝与达赖、班禅的僧俗要员专门进行商议而制定《钦定二十九条章程》,以国家立法的方式确立了“金瓶挚签”制度,解决好宗教上的夷夏问题,又维护了中央的权威,并且体现出西藏隶属于中央政府管辖的事实,有效地维护了大一统。

  从道德文化上来看,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混同,法律服务于文化道德而缺乏独立性。由于作为文化道德代表的儒家思想倡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15]论语?颜渊,“子欲居九夷”[15]论语?子罕,并不以歧视他族为特色,所以必然能兼容并蓄地接受他族的道德与文化。“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这种异族统治的经历并未削弱而是加强了儒家的思想传统,因为它把儒家思想放在普遍的而不是某地区或某种族的层面上……毫无疑问,这种认为孔孟之道放之四海皆准的思想意味着中国文化(生活方式)是比民族主义更为基本的东西。”[34]儒家思想内含的反民族主义与和平主义使得中央政府能以和平统一为前提承认“俗法”的适用性,而古代中国法律弱化的功能性使得中央政府更偏重于从形式上的行政管理来统辖少数民族地区,而非加诸以严格立法控制。在这种统治思想下,统一法律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被忽视,因俗而治的政治优势被摆在首位,华戎同轨和化外异制的二元民族法律观念成为当然之选。“历代在边疆地区的这种治理政策,在相当程度上排斥了在边疆地区贯彻中央法制的可能,其实质仅仅是一种行政管辖所必需的政治制度,而不是法律制度……这正说明中国古代法律偏重于礼仪和行政管理技术的特征。”[35]   四、结束语

  中国历代王朝选择大一统思想作为治国基础,并辅以政治体制建设及律法的颁布,是自然环境、政治经济及华夏文明与儒家思想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大一统成为中国古代王朝政治一贯遵循的目标,虽然其在历代王朝的更迭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无论汉族或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十分重视解决民族问题。在此基础上,中央王朝以大一统思想和儒家夷夏观为指导,采用“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的民族自治政策,通过颁布专门法律,设立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管理机构,采用多元化调控手段治理少数民族聚集区及边疆地区,奠定了中国古代社会秩序中“一统与自治相结合的民族秩序”。

  注释:

  (1)根据《尚书?夏书?禹贡》记载: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政策

论文搜索
关键字:民族自治 大一统 大一 自治 民族 思想
最新公共政策论文
公共政策视角下城市口袋公园建设构想
试论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分析及对策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政策执行方法研究
试论以公共政策视角探索乡村振兴之路
政务新媒体平台蹭热点的探讨
浅析行政法视野下公共政策的实践
以女性视角看全面二孩政策效果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析
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劳动力要素困境及政
我国版权产业集群发展的特征和政策路径
热门公共政策论文
论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形象建设
论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创新
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
现阶段中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路径的选择与思
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背景和特征
浅谈教育产业化
试析加入WTO对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
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误及其矫正探析
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