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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22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3-0054-02

  2013年12月5日,一则新闻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和舆论的热议。在北京市朝阳区丽都广场南门附近多处热力井下,住着一些白天外出谋生、晚上下井休息的人,年龄从四岁到七十岁不等,有的住户在此“井居”20年之久。媒体一经曝光,有关部门就匆匆下令将井盖用水泥封死,这些以井底为家的人无“家”可归。一时流浪街头无处可去的洗车工王秀清当晚临时找到一个废旧公交车岗亭蜷缩过夜,第二天临时岗亭也被拆除。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让这些无家可归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冬天更加寒冷,同时也伤害了民众的情感,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虽然接受采访的王秀清最终得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结束了他的井下生活,但是和王秀清一样来城市打拼的外来务工人员呢?日夜奔波的“蚁族”群体呢?那些“桥洞人”、“马路人”、“公园人”、“街角人”呢?以他们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的人生将会何去何从,值得我们深思。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改革发展的成果不能惠及全体人民,社会底层人士在贫困线以下挣扎。

  (一)住房情况得不到保障

  在高收入人群购买豪华别墅高枕无忧的时候,还有一些人为寻求一个避身之所发愁,于是出现了“井底人”、“桥洞人”等。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农民工身上,记者在海口发现住人的集装箱,面积约18平方米的集装箱房里,每个人的“领地”仅是一张不足两米长的床,空气中还弥漫着一股霉气[1]。恶劣的居住条件“诉说”着农民工的心酸。无论是“井底人”、“桥洞人”还是农民工,他们都是巨大购房压力下的弱者。廉租房、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制度均以户籍为门槛将他们拒斥在城市之外,社会底层群体基本的居住问题得不到保障。

  (二)工作条件恶劣,收入微薄

  被从井底驱赶出来的王秀清并不是流浪汉,他的工作是凌晨三四点钟从井里钻出来擦洗出租车。尽管这份工作并不被城管所认可,但这是他赖以为3个孩子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全部经济来源。农民工、“蚁族”情况虽然稍微好一点,但是高强度、高风险和低收入、高开支的工作也一样扭转不了底层生活现状。

  (三)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受人歧视

  王秀清在路边擦车被城管抓走后被关进狗笼子里,尊严被无情地践踏,根本谈不上尊重。每个社会个体都有尊严,但是一些社会弱者为了生存有时尊严对他们来说就成了奢侈品。弱势群体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正是他们的存在才使得人们从不愿干的脏乱差重活中解脱出来,他们应该得到尊重。但事实却总是因他们工作不好、收入不高受到歧视。

  二、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分析

  在社会弱势群体悲惨的生活命运面前,政府推脱不了责任,但是在责问政府的同时也应该反思社会的责任。

  (一)政府责任

  1.政府对社会弱势群冰冷的态度伤及民意

  政府行为应该代表民意,可是井底人被赶出井底无路可去,王秀清被当作一名流浪汉遣送回家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能代表民意,不经意间政府将自己置于公众的对立面,这样很难取信于民。为生活在城市灰色地带的人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机会才是一座城市包容性与政府执政智慧的真实体现,同时也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种考验。

  2.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现代社会,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作为公民一项基本人权已经被规定在许多国际公约中”[1]。弱势群体也是合法公民,更应该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就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无法满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合理要求[2]。

  3.社会救助形式化

  每到春节新闻媒体就不乏对政府部门救济贫困人口,送米送油的报道,接受救济的村民喜笑颜开,连连赞叹政府好,国家的政策好,看新闻的人也会觉得很温暖。但是这种“授之以鱼”的救助形式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代之以“授之以渔”的救助形式必将收到不一样的效果。

  (二)社会责任

  1.公民意识淡薄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困难的时候得到救济,也有义务去帮助需要帮助的贫困人群,这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社会责任。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弱势群体本身寻求可能社会救助的意识淡薄;第二,社会大众帮助弱势群体的责任意识淡薄。井底一住就是20年没人来帮,街头乞讨老人无人来管……社会大众的责任意识严重滑坡。

  2.非政府组织发展不成熟

  在中国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问题上,政府一直起着直接主导作用,主要从制度上保证弱势群体最低生活的经济来源。但是我国现阶段财力有限,以及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相当有限的。国际上的诸多实践表明,非政府组织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能够很好地发挥“拾遗补阙”的作用,但是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严格的行政控制、法律不完善等诸多困境,发展很不成熟,不能有效发挥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3]。

  三、政府和社会携手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

  弱势群体保护首先要依靠公共权力的力量,依靠政府的干预来实现。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还必须有公民社会的参与,加快非政府组织的完善,共同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   (一)转变对弱势群体的态度,树立起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科学理念

  对于社会弱者而言,寻求可能的庇护应该是他们追求美好生活可能的路径依赖,因此政府要树立起以全面有效保障弱势群体权力和利益为核心的科学的保护理念,全面促进和保障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领域的人权和公民权,保证弱势群体在平等基础上,有均等的机会参加社会和经济的发展[2]。

  (二)加强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

  1.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的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对弱势群体尤其具有保护作用[4]。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首先是最低生活保障线政策,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应不断提高。养老保障制度、“五保户”、住房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教育保障制度等等都要同步进行,才能真正降低风险,为弱者托起保障的底线。

  2.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

  出台再就业政策保护弱势群体再就业,政府出面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为特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和支持。根据资本积累理论,上层阶级更容易利用已有资本创造更多的资本和财富,但是底层阶级却很难改变自己的命运,这就形成一种“马太效应”①,导致富裕的人更富,贫困的人更加贫困。社会再就业工程有助于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使其早日解决贫困问题。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了相关法律对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情况异常复杂,政府机关要加大力度积极配合国家立法机关立法,通过法律法规形式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5]。

  (四)重建公民社会,发展完善非政府组织

  邓正来认为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6]。可见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代表的是公众利益。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重建公民社会,扩大公民参与。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全体公民积极参与,救灾现场出现了各地热心的非政府组织,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重建公民社会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团体,充分弥补了政府救助的不足[7-8]。但是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要给非政府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治性以法律保障。其次,非政府组织应规范自身的行为,完善自身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其在社会中的影响力。

  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对弱势群体进行有效保护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除了政府完善相关的制度政策外,更要注重公民社会的建设,促进公民参与,完善非政府组织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方面的功能,只有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有尊严幸福地生活。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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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弱势群体 弱势 群体 共同 保护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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