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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教师学术道德保障机制的构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25

论高校教师学术道德保障机制的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5) 08- 0009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05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学术道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学术活动的基本伦理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高校学术氛围活跃,学术成果丰硕,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近年来,纵使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若干学术规范文件,但是,高校教师频频出现学术失范事件,诸如抄袭、剽窃学术作品、课题申报弄虚作假等等,失范者涉及范围广、领域多,甚至是一些知名学者教授也被卷入学术失范事件,社会影响极坏。高校教师频发的学术失范事件,对整个高校教师群体利益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国家在建立各种学术规范的同时,更需加强学术道德教育与建设,引导高校教师从他律走向自律,方能从根本上保障整个高校体系的正常学术秩序。

  一、学术道德的内涵

  学术道德,指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审)、学术奖励等活动的过程中,以及在活动结果中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等关系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也包括学术操守和个人品德的基本要求。它具有鲜明的职业性、突出的自律性等特点。学术道德失范是以学术道德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同其它道德规范一样,学术道德规范是学者社会生活规范的一种,它通过风俗、习惯、舆论、良心等来维护与调节人们的行为并被学术界认可的规范要求,是学术道德的核心内容。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从“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批评规范”等五个方面对科研活动的学术道德进行了相应的规范。相对来说,学术道德失范主要是指学术人在学术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缺失。

  二、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表现

  (一)制度层面的学术失范行为

  制度层面的学术失范行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评审制度有失公平,项目评审问责机制的缺陷导致监督体制不到位等出现了学术腐败的现象。部分学术研究者为追求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在项目申请、评审,成果评定、奖励等程序上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工作之便,形成评审“关系圈”、评价“亲友团”、“利益联盟”,从而在各级各机构的学术活动领域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不道德行为和欺骗行为,随着后续问责机制的监督不到位,学术评价机构虚拟化,还陆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利益行为。二是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时,学术机构频频出现违规行为。每年评职称时,评委都对评审对象握有“生死大权”,为了争取晋升指标,更大限度的追求个人利益,评审对象会根据学术道德不良评委的要求暗里送钱送物,以达晋升之目的。

  (二)道德层面的学术失范行为

  道德层面的失范行为主要有抄袭剽窃、篡改数据、伪造证明、学术“枪手”、研究成果的无偿占有等等。为了“学术创作”,不少学者,甚至是知名的专家、博士、教授也参与到剽窃行列来,以高超的“技艺”移花接木、修改数据、改头换面,其抄袭行为不仅给学生、后辈学者一个负面的“榜样”例子,还给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再则,一些高校领导则利用职权之便要求他人做学术“枪手”,为其写论文、申报课题,伪造学术证明,欺世盗名,以权谋私,摇身一变,成为名气响当当的“学术人”。第三,一些研究生导师、专家学者利用自己的名气以及关系申请了一大堆各种级别的科研项目,但是为了私利,要求自己的学生或他人来完成,学术成果最终归自己所有。还有部分专家学者以自身名气和关系圈的优势署名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这种在学术界无偿占有他人研究成果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技术层面的学术失范行为

  技术层面的学术失范行为主要包括成果的署名、引注、符号的使用以及文体形式等操作技术上的不规范。这种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论文的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一稿多投或一稿多发。由于对教师评聘职称的论文发表数量作了硬性规定,评聘职称的竞争激烈性使得部分教师为追求发表数量,把自己发表过的论文在字数或表述方式上稍作修改,与其他学者合作发表向不同期刊投发,从而经常出现重复投稿的现象。其他期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仍然同意其论文一稿多发。这些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在高校内部以及学术界并未得到重点关注,甚至部分评审机构对该行为予以了容忍。长期以来,这种道德失范的现象直接催生了大量学术泡沫,学术领域充斥着大量低级重复的学术成果,其学术价值严重缩水。

  三、构建高校教师学术道德保障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高校需实行学权与政权分离制度,使学术道德呈法制化管理

  目前,高校职称评定、申报课题、成果鉴定、科研经费分配等方面都存在着“评审”关系圈、利益联盟等行政权力干预的现象。如项目申报要成功,就要默认程序中的“潜规则”,署名党政领导或者博导、硕导等,在申请同一项目的课题中,更多地倾向于行政领导或者博导等等。就连党政管理人员的评聘和评价,多多少少都与著作、论文、科研项目等联系在一起。为了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规范研究人员的学术道德行为,教育部发布了诸如《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规。虽然,这些法规对高校的学术行为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高校内部缺乏相应的部门贯彻落实并监督到位。社会现行的法律和部分学术方面的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保障,高校在处理学术失范方面的行政法规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二)加大学术道德教育力度,发挥学术道德自律作用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道德教育活动,不但可以加强对高校师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还可以培养师生的诚信教育,更好地发挥学术道德的作用,遏制学术失范行为。学术道德教育的形式和途径多种多样,在立足本国、本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借鉴和参考国外高校对于师生学术道德培养和学术诚信教育的先进经验。如美国许多大学都十分重视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并有着严格的规定。例如,美国曼哈顿学院明确规定了学生、教师和校方在坚持学术诚信上的责任。又如瑞典的高校,则把学术道德教育列入新生教育课程中,严厉打击学术研究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在未来的学习研究中有欺骗行为,将进行纪律的惩处,同时禁止使用大学的任何教学设施。

  (三)建立学术打假机构,完善高校学术评价机制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诚信环境,遏制学术失范行为,高校要重视出台整治学术失范行为制度,设立专门的学术打假管理机构,建立正当的学术评价程序,完善学术评价机制,是加强学术人员自律,充分发挥学术打假机构检查、监督、评价和约束等功能的有效措施。美国、俄罗斯、亚洲多国以及西欧等国都采取设立打假管理机构的做法,或者由学术机构、基金委员会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学术打假管理机构,借鉴国外高校的先进经验,我国高校根据本校特点可建立独立于传统的科研管理机构的学术管理机构,与其他管理部门行使同样的行政权力。这个管理机构可包括学术打假、学术问责、学术评价等部门,参照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有关学术道德的法律规范,明确对学术失范行为的指导程序和处理原则,对处理重大学术失范事件的处理结果持最终决定权。管理范围包括全体在校师生,管理内容涉及(1)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价团,在评审工作中实行双盲评审,避免遴选过程出现学术失范行为,也使评议专家的组成更加科学、合理。(2)建立学术评价程序。在我国,一些高校在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程序、科研经费划拨等环节上还处于“暗箱操作”状态,建立学术评价程序,逐步推进专家库遴选制度,对项目申报、评审、学术成果评优、职称评聘以及科研经费的下拨等过程进行公开、透明的操作,发挥全体师生的监督作用,避免评价过程出现舞弊行为。(3)通过问责机构,对学术失范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尔后作出行政处罚或罚金。只有给科研管理机构必要的自主权,才能保证学术研究不受外界的干预,从而实现科研管理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化,有效地遏制学术失范行为,保证高校科学研究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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