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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突发期的理论导向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26

社会矛盾突发期的理论导向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曾指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现代化过程中却滋生着动乱。”亨廷顿的这一命题正契合了当前中国的发展现状。改革开放已持续30多年,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也在发生着深刻的改变。这种空前的变革,给我国现代化建设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同时也使新问题大量涌现,带来了诸多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贫富差距悬殊、群体性事件高发、资源短缺、生态破坏、政府公信力下降、仇官心态蔓延、医患关系紧张、就业形势严峻、住房拆迁与土地征用冲突频发等问题无不预示着我国已进入了社会矛盾突发期。

  一、社会矛盾突发期的主要特点

  (一)民生领域的矛盾问题大量涌现

  中国现阶段虽然存在诸多利益诉求,但民生领域的问题是最为迫切的,因为它关系到老百姓每天的衣食住行、吃穿住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是与民生相关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贫富分化悬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2.教育、医疗优质资源不足、分配不均的问题;3.自然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4.除此之外还有养老双轨制的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住房问题等。民众对于基础民生问题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民生问题的改善明显滞后这一矛盾导致了该领域的社会矛盾大量涌现。

  (二)群体性事件频发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指出,我国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并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劳资冲突、环境污染领域,尤以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居多,如浙江宁波镇海“PX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四川“什邡反对兴建钼铜项目事件”等。其他领域典型的还有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云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海南“东方暴力袭警事件”等。这些群体事件一方面反映了在急剧转型中国社会到处弥漫着浮躁焦虑情绪,另一方面显示出底层民众的利益表达手段和机制缺乏。

  (三)官民冲突越演愈烈

  近年来,随着官员贪腐成风,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办事拖拉、专断独行,“毒奶粉”、“地沟油”、“我爸是李刚”、“周老虎”等事件的曝光,政府的公信力大大下降,造成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甚至越来越多的民众出现了“仇官”心态。如2013年4月河南5官员因车祸死亡,在网络上曾出现大片“替天行道”的叫好声。民众对于政府过高的依赖与一些政府的不作为之间的矛盾导致官民冲突愈演愈烈,官民之间本应的“鱼水关系”有向“水火关系”转变的趋势。

  二、政治学理论视角下社会矛盾突发期的理论导向

  科学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事关我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更事关人民的安居乐业。笔者试从政治学角度寻找一些理论,以期能对缓解矛盾、由“矛盾突发期”向“和谐稳定期”转化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一)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正义论》中他阐述了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被称为“自由原则”,它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的结合。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是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的,在第二个原则内部,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优与差别原则。罗尔斯多次表示,两个正义原则规定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基本结构或轮廓,改革过程就应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描述,对我们在社会矛盾突发期解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有着重大的导向作用。当前我国面临的诸如收入分配差距大、劳资纠纷增加、贫富悬殊、教育、医疗资源不足等民生问题和大部分的群体事件都与未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关。根据罗尔斯正义论的有关观点,在社会矛盾突发期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收入和分配的关系,更加注重公平。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3.确保公民公平享有各项权利,尤其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4.进一步加大措施,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只有往公平正义的路子上走,才能在社会转型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有限政府理论

  约翰?洛克在其重要著述《政府论》中,把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恶”,明确提出“有限政府”的概念,强调以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来为政府行为设置“底线”。自然权利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分权制衡理论构成了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洛克认为个人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政府权力则是源于个人可转让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并受到它的制约,它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一旦政府违反了授权时的契约,人们就有权撤回,推翻政府,为保护个人自然权利和防止政府滥用权利,需设立分权制衡的原则。

  透过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基于人们自我保护的要求,必须激发政府行善的可能,另一方面,基于政府权力的夸张和不作为,必须加以限制和制衡,抑制政府作恶的可能。这就要求我们:(1)准确定位政府职能,认真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项职能,防止“越位”、“错位”的发生,由全能型向有限性转变。(2)树立民本思想,重视民众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建服务型政府。(3)建立内外监督机制,有效遏制政府的贪污腐败不作为,提升公信力。(4)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由封闭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只有这样才能重塑政府形象,减少官民冲突,重建两者的“鱼水关系”,从源头上遏制社会矛盾的产生。

  (三)善治理论

  善治即良好的治理,是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而提出的新概念。它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模式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它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认为善治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我国学者俞可平是善治理论的先驱者,他将善治标准概括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法治、有效性六个方面。

  善治理论将自上而下管理和自下而上参与相结合,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些都为在社会矛盾突发期有效缓解矛盾提供新的框架和思路。在社会矛盾突发期,各主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引起我国诸多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建立能够满足社会各阶层需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如民意调查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另一方面,大力培育非政府组织,政府要支持其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代表各自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同时也要强调公民的有序参与,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实现社会各阶层的良性互动。

  正义论、有限政府理论、善治理论为我们如何度过社会矛盾突发期提供了理论导向上的指引。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理念下,在限制政府权利、明确政府定位的基础上,在建立政府、社会、公民为主体的多元治理模式的实践中,才能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地缓解和解决,才能让社会矛盾期突发期向社会主义和谐期过渡,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平稳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证。

社会矛盾突发期的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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