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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环境责任问题法律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02

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环境责任问题法律研究

  引言

  “新常态”的提法是新一代中央领导对新周期中国经济的描述,这一说法充分把握住了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新常态”的内涵丰富,其中最重要一点提到要对经济减速保持宽容态度,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不再拖延和回避,经济增速的放缓为企业更好履行环境责任提供了可能。进入工业文明以后,人类的活动导致气候的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雾霾、酸雨、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水资源枯竭、能源危机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频发。不可否认的是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生,企业应付的责任最大。一直以来企业的重心都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近年来人们对企业的环境责任也开始愈加重视,开始探究企业在追求利润同时必须承担的环境责任。发达国家对企业的环境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早,我国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这一环保基本法,另外在理论方面也有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文明等提法。本文立足经济新常态背景,在对企业现行环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整理的前提下,探讨完善现有企业环境责任法律的可能性,进而提出解决企业环境责任对策。

  一、经济新常态和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理论

  (一)经济新常态的相关理论

  1、经济新常态为我国企业更好履行环境责任提供可能

  经济新常态的新常态最主要的特点是我国经济增速由原来的高速增长阶段进入中高速阶段,细化到数据意味着我国经济发展增速进入到“七上八下”发展阶段,即经济增速将在8%以下,7%以上的区间运行。中央决策层认识到我国经济不可能也没必要保持高速增长。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维持超高速的增长对于能源和环境的压力过大,对经济发展来说是不可持续的;之所以说不必要是因为只要维持经济在7%的增速,完全能够使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简而言之,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必须更重视发展质量的地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单位,长期以来企业在发展社会经济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经济新常态要求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为我国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提供可能,经济增速放缓的同时必然要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产业转型升级必然会对企业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一大批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企业必然寻求转型升级,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增速放缓要求企业自觉履行环境责任,也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可能。

  (二)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理论

  1、国内学者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

  袁家方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企业在保证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上,应为社会各利益群体的权益保护、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国家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可以看出企业的环境责任应属于社会责任的内涵之一。赵天燕,孙涛,郭文(2013)认为将企业环境责任分为环境的治理责任和改善责任,按照先治理后改善的步骤构建企业环境责任衡量框架。我国企业应设立“资源使用”部门和“污染排放”部门并将这两个部门合为“环境降耗”部门,并构建将“资源使用”与“污染排放”视为一个整体的改进的企业绿色投入产出模型①。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注重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受到政府监管被动履行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理念改善主动保护环境的道义责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尤其是近代法人概念的提出以后,将法人人格化的后果是认为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企业可以认为是国家公民之一,作为国家公民在享受自然环境提供的优越发展条件的同时,必须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在活动过程中应当同自然和谐相处,因为只有这样,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才有可能。

  二、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概况以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概况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企业环境责任的专门立法,但是在有关部门法和单行法中多有体现。

  1、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企业环境责任

  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任何法律产生总是为了解决发展过程中已经发生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律的出现也不例外,环境保护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人与自然环境尖锐的矛盾而出现,从长远来看是为了是实现人类发展的可持续。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立法实践最早出现1989年颁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后面逐步有了更过有关企业环境责任有关的立法出现,大致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等。这些法律的出现是我国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其中大都有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相关部门对企业承担环境进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关于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相关法律

  经济的发展总是建立在一定的资源利用的基础上,尤其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才有了人类当今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长期企业作为自然资源利用的主体,对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的弊端已经显现,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大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自然资源单行法构成了我国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以上法律中或多或少都有涉及到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

  3、关于落实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规定   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要矛盾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新世纪来临之前,国家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而忽视了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的企业的经营理念仍停留在片面追求利润,无视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可以说我国企业目前的经营理念大都停留在被动监管或逃避监管的层次上,为此,我国的企业环境责任监管立法大都停留在打击层面。主要在以下法律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企业环境责任监管多有涉及,尤其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环节,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和主要程序,对企业主动履行环境责任起到了震慑作用。

  (二)我国环境责任立法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内容不集中

  上面我们提到企业环境责任立法主要散见于各个部门法和个单行法当中,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企业环境责任的专门立法。从这些立法实践我们可以推测这些单行法大都具有大都是在紧急情况下颁布,具有很明显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当前我国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在适当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考虑推出一部专门针对企业环境责任的专项立法。可喜的是我国最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相对集中归纳了了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内容。首先,新《环保法》确定环境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等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并首次提出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更加严厉的处罚手段,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另外,新《环保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企业的环保信息,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其“诚信档案”和未来发展。

  2、大多数企业环境责任相关立法过于原则

  因为我国现行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散见于各部门法和单行法中,这些法律法规涉及企业环境责任时,绝大部分的固定过于原则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纵观我国目前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这些法律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指导性,很多时候企业就不遵守或者打折扣地遵守。很多时候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对于环境的破坏的灾难性,其影响时间可能是几代人。但是我们令人遗憾的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环境责任大都惩罚性不强,这使得一大部分企业敢于违法上马极具环境破坏性的项目,因为他们知道违法成本不高,这无疑加速了环境的恶化,使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不到保障。

  3、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内容缺失

  我国目前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存在二方面内容的缺失。一是环境法规的标准存在空白。加强环境法规的标准制定,建立起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当务之急,例如我国目前没有土壤污染评价法、环境污染评价法,这些法律的出台都有利于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二是环境法规立法偏重于惩戒,缺乏鼓励机制。新《环保法》已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当然,具体到地方政府方面,应当有具体的配套奖励措施,强化执行。

  4、企业环境责任监管不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了好的法律,但是执行不力,就会形成“破窗效应”,致使法律的尊严不在,法律的根基不稳。企业环境责任监管的最主要主体应是政府,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主要指标是GDP,在这一考核体系推动下,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对企业监管不力,甚至流于形式,导致我国环境监管形式严峻。

  三、我国企业环境责任实现建议

  制度构建的基础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构建起有利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基层的实抓肯干。

  (一)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立法建议

  前面我们提到我国环境责任立法存在的主要不足。针对我国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立法大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应的法条进行修改和完善;针对环境责任立法内容缺失,应当查缺补漏,结合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相关环境评价行业标准。另外,关于企业环境监管不力的现状,应当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条例的形式仔细梳理政府监管主体职责,只有做到权责的同一才能为解决政府监管不力提供基本的人员保障。而且我国有必要建立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民诉法》已经确立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将公益诉讼的原告扩大到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有关组织的在现实中类型多样,为公众参与企业环境责任监督提供了法律途径。

  (二)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制度设计

  企业天生具有盈利的倾向,要使企业自发的履行环境责任,制度设计必不可少。政府部门通过设计鼓励性、保障性等相关制度促进企业主动履行环境责任。

  1、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强制、无偿征收财政收入,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的形式。对企业征收环境税收,除了具有一般税收的基本特点外,征收环境税为了弥补企业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征收的用于治理的费用,征收环境税之后必须要将这笔资金用于治理环境。它包括了污染排放税和自然资源税等生态税而且也将与自然生态环境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都包含在其中。我国目前主要于环境税有关的水中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等,我国对煤炭、天然气等征收的资源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其实质是对企业使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而参与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未来我们设计的资源税应当包含二方面内容,一类是对企业所排放污的染物应当给予征收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环境税;另一方面在税种设计上应当包含有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而给予奖励的措施,该类奖励措施的资金可以用第一类的资源税补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提高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发挥政府财政的作用。在政府进行采购时,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

  3、加强企业环境责任的前端控制

  长期以来,我们对企业的环境责任一直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具有极大的危害。危害主要体现在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危害持续的时间长、发展的不可持续。我们强调应当加强企业环境破坏的前端控制,也就是在企业项目上马之前,充分考虑到可能造成的环境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环境问题。当然,进行前端控制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该体系的构建主体、参与方、评估的成本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评估体系构建尤其应当考虑行政机关发挥作用的程度,建议去行政化,建立起专家组、民众、政府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常态机制。

  (三)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对企业进行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民众。应当加强政府行政监管的主动性,调动民众参与监管积极性,发挥司法机关监管的能动性。行政监管方面,可喜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覆盖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二是对于环境破坏实行零容忍,综合运用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刑法来加大对环境保护惩戒力度;三是阳光执法。民众参与方面,民众进行监管存在主要问题是渠道不畅,很多时候民众往往是企业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但是却没有有效的申诉途径,应当打通民众监管的最后一道障碍。司法监管方面,《民诉法》已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有设立环保法庭的司法实践,例如贵阳市为了保护饮用水安全,在清镇的红枫湖设立了环保法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像这种有益的尝试应当在全国推广,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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