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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适当缴费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适当缴费研究

  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获得健康,人们会利用医疗服务,就有面临医疗费用损失的风险。为了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政府会采取不同的手段提供医疗保障。政府干预医疗保障领域的主要方式包括直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向低收入者提供医疗救助以及对医疗服务供方的补助。目前,各国政府较普遍使用的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分散居民个人医疗费用的风险。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征收医疗保险费用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人发生相关风险时加以补偿的风险分散机制。我国采用的就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年限的含义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一、 退休人员适当缴费的理论基础

  1. 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一般实行现收现付制,以横向平衡为原则筹集资金,本期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仅仅满足本期基金支出的需要,每年筹集的基金收入和当年的基金支出基本平衡,本期征收,本期使用,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不为以后年度的医疗保险支出储备资金,是当年收支即期平衡的财务制度。

  疾病风险不同于老年风险,老年风险是确定的,集中于职工退休之后,疾病风险随时可能发生,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阶段。疾病的发生是随机的,不容易预测的,任何年龄段都有疾病风险。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参保人患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会不会得病,得什么病,什么时间得病,得病后如何进行诊断和治疗,疾病的预后和花费,都是很难确定的。医疗保险对于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偿也是短期的、经常性的,不像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是长期的,可预测的。通常认为,医疗保险是短期保险制度,建立在非寿险精算科学的基础上。从基金安全性和制度的可持续性考虑,需要降低基金支付破产的风险,也要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适度结余。

  同时,医疗保险的现收现付与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有所差异。从分配角度看,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制是代际分配制度,由在职这代人缴费,退休那代人消费的下一代人养上一代人的制度。而医疗保险的现收现付制度,不是代际抚养,而是运用大数法则,健康的参保人员帮助生病的参保人员,基金的原则是短期平衡。

  2. 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是分散风险的机制。保险是风险分散的机制。生病接受医学治疗是概率事件,符合保险的理念,体现小概率事件靠保险分担的机制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借用商业保险运行的原理,即大数法则,它集合众多数同质风险,将少数人的意外损失分散于社会。同时,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兼具保险性和社会性,核心是大数法则下的风险分担、互助共济。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人通过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可以换取对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发生后的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均衡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决定了该制度不是福利制度,也不是救助制度。参保者的疾病经济风险,由一定统筹区域内的全部参保者共同分担,利用所有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建立的医保基金,对少数遭受因疾病造成医疗费用损失的被保人提供补偿。参保人越多,损失被分得越小,每个人的损失分担即保费越少,所累积的保险金额也就越大。通过风险分散机制,使健康状况良好的参保人对健康状况较差的人进行了补贴,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

  3. 医疗保险一定程度上强调权利与义务对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制度设计之初,该制度是与就业相关联的,它保障的对象享受医疗保险权益的资格和保障的水平,直接或间接的与参保者的工资水平、工龄长短等因素相联系。参保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该制度供款的多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分摊参保人的疾病风险,无论劳动者在职或退休,生病后都能即时、随时获得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根据保险原则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参加了某种保险,履行了该保险的缴费义务,就拥有享受该保险待遇的权利。

  4. 社会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不能选择退出。社会医疗保险利用强制性限制人们自由选择参保的权利来消除逆向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参保和筹集基金,它的法定强制性能排除部分消费者“自我保险”的短视行为,还因要求高风险人群和低风险人群都必须参保,从而很好地克服了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上的逆选择和风险选择问题,实现了疾病风险在不同人群间的分散。

  强制参保表意味着没有退出机制。法律规定在职时必须缴费,没有退出权利,一旦退出不再缴费就不享受待遇。《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对象、内容、形式、应尽的义务、享受标准及运作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并要求符合条件者必须参加。只有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才能做到应保尽保,当社会成员发生某种风险时才能受到保护;同时强制保险也有利于社会保险税费的有效征集,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虽然强制性是对个人选择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好的制度设计能促进公平与效率,有利于整体上更好的实现公民健康权利。   二、 退休人员适当缴费的现实意义

  1. 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基金自我平衡的要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仅需要满足当代人的医疗需求,而且不能损害下一代人满足医疗需求的权益,确保下一代人的权利不受当代人侵犯,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追求自我收支平衡,待遇水平由基金的支付能力决定。但基金平衡的“度”需要被公众认可和接受,确保能实现对参保人的权益承诺,同时能对风险的出现和防范有预见性。

  在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医疗产业新药新技术快速发展、疾病谱改变的众多挑战面前,医疗费用快速上涨是不争的事实,医疗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无限的健康需求无法被有限的医疗资源满足,且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近10年的数据显示,中国卫生费用增长每年约到14.2%左右,但医疗需求的刚性导致压缩医疗费用总量很有难度,于是医疗支出的压力越来越大,医保基金结余率将出现一个加速下降的过程,基金高结余即将成为过去,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将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数据显示老年人口的健康支出是全部人口平均数的大约3倍。有研究表明,在医疗费用快速上涨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双重压力下,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逐渐出现较大债务。若仍然坚持退休年龄不变、退休职工不缴费的现状,必然面临医疗保险“系统老龄化”。为维持医保基金平衡,可采取相应提高缴费率,延长退休年龄,实行老年人缴费等措施。

  2. 增进制度的公平性,缓解代际矛盾。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这意味着该制度不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全民福利,参保人必须履行一定的缴费义务,才能拥有医疗保障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对等也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之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从制度公平性角度看,一是体现在待遇享受资格的公平性上,即确保所有的参保者都具有平等享受医疗保障的资格;二是体现在筹资环节的公平性上,筹资环节的不公平也会给制度带来瑕疵。筹资环节中,作为社会保险的参保者,部分被保险人缴费不足,会同时影响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缴费不足的参保者与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者享受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占用了他们的资源,造成了同代参保者间的不公平,即横向不公平;而缴费不足的参保者导致基金筹资减少,引起基金支付能力不足,这会影响统筹基金的长期平衡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引发对下一代参保者的不公平,即纵向不公平。

  退休不缴费政策,使得在职一代成为医疗保障筹资的主要对象和费用的主要承担者,退休一代则是享有者,但老年群体规模庞大,很多地方占到参保人数的1/3左右,而他们花费的医疗保险基金却占到一半以上。为了更好的明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更好的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公平起见,老人应量力而行,以便平衡在职一代的负担。

  3. 有利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的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因地域流动导致的异地就医问题,实质上是医疗服务和医保服务的异地转移,而不同医疗保险制度间的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接续困难,已经成为制度瓶颈。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关键是缴费年限的接续,而现行制度并没有在这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各统筹地区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缴费率、缴费年限、待遇标准等规定多种多样,国家也无统一的指导意见。跨统筹区域流动的劳动者,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简单的合并计算或折算,导致很难有效衔接,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造成困难,使得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尤其是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受到一定损失。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在破除户籍限制和城乡分割的基础上,跟随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移,才能实现权益累计、待遇分担、终身保障。统筹区域间特别是不同省之间需要衔接好服务接口;中央政府统筹规划,明晰流入地与流出地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建立调剂金机制和协商监管机制,探索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 关于退休人员适当缴费的政策建议

  1. 设置最低缴费年限。若退休人员终身缴费短期不能实现,设置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缴费年限则是权宜之计。最低缴费年限不是一个退出机制,并不意味着在职时缴够一定年限就可以停止缴费而等待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必须遵循的义务。若退休时仍未缴够年限,则退休后也应缴费。最低缴费年限是作为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资格条件的约束机制,确保参保人员有足够的缴费年限,是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要维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现收现付制的特点,就需要确保参保者与待遇享受者保持适当的比例,且参保者的缴费水平与待遇享受者的待遇水平要达成平衡。影响医疗保险基金筹资的直接因素有: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以及在职退休人员比例。因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在同一统筹地区是相同的,这意味着最低缴费年限这个指标具有重要作用了。最低缴费年限设置的长短与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费率有密切关系。同一统筹地区内,若医疗保险费率较低,基金收入较少,则需设置较长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反则最低缴费年限可设置较短。最低缴费年限的设置还需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所占比例及变化趋势;二是参保者中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及变化趋势;三是平均期望寿命变化趋势;四是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如何等。一旦设置了最低缴费年限,就可以更好的明确在职参保者缴费时间长短的预期,以及缴费人数和筹资总额,能更准确的测算和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

  最低缴费年限设置的初衷是增进社会保险公平性,使参保人权利和义务基本对应,弥补现行筹资机制的缺陷。医疗保险基金能否平衡的关键还是在于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的均衡,这也是最低缴费年限能发挥作用的基础。最低缴费年限的设置只能一定程度改善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但并不是维持基金收支短期平衡与长期平衡的主要办法,基金的长期平衡需要完善筹资与补偿环节的政策。

  2. 对退休老人设计门诊统筹,更方便的满足老龄人口的就医需求。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践中,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费用分担方式。个人账户的设置有以两江(江苏镇江、江西九江)为代表的“通道式”和大部分城市起步阶段采用的“板块式”两种模式。目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模式主要是采取板块式。“板块式”中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费用,同时规定某些慢性病病种可由统筹基金支付一定比例。“板块式”的支付模式,为减少统筹基金的支出,门诊费用主要由个人负担,参保者患病后经济负担较重。且该模式重在保大不保小,存在诱导住院需求的道德风险,占用原本紧张的医疗资源。“通道式”中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账户支付,无论大病小病、门诊或住院,在个人账户支付完后,参保人需要先支付年工资的一定比例,仍有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就进入社会统筹,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大部分比例,个人负担小部分。该模式受诟病的地方主要在于刺激了医疗服务过度利用,造成了统筹基金的严重超支。   全国大部分地方实行保大不保小,没有门诊统筹,给老年人的就医造成一定的不便。而老年群体疾病谱不一样,慢性病多,门诊就诊需求大。“板块式”难以保障他们较多的门诊需求,且个人负担重;“通道式”又要承受统筹基金超支的风险。

  若退休老人适当缴费,可采取多方补助、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建立门诊统筹。通过门诊统筹,可建立起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的桥梁,更好的满足老年人这类较多患慢性病的群体的门诊需求,缓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门诊费用的矛盾,提高报销待遇,减轻个人负担,缓解老年人生病治疗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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