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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措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5

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地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大量劳动力开始流向城镇。农民进城务工,加快了城市的建设和经济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主推力。然而我国城乡的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造成了农民工不能享受普通市民的待遇,他们的工作不稳定且为城市低收入群体,还要为子女的教育承担高额的“借读费”。[1]农民工只好把子女送回原籍就读,农村留守儿童随之产生。伴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的不断扩大,预计到2020年大约有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2]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现象不是暂时性的,将会作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而长期存在。

  首先,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没有得到保证,他们大多是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还有的是同辈监护,甚至是自我监护,留守儿童的生活水平较低,劳动负担重,同时还影响到了儿童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其他权利;其次,农村留守儿童受保护权得到威胁,由于父母外出,严重缺乏父母的关爱,他们患病时没有得到较好照料:同时留守儿童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易受到人身伤害,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无法享受来自父母正常的抚养教育和关爱;再次,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难以保障,虽然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为留守儿童受教育提供了基础,但是留守儿童缺乏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上有些儿童还要负担家庭劳务,导致留守儿童学习逐渐落后,出现了严重的厌学现象,有的还因此辍学;还有,留守儿童发展权受到威胁,由于缺乏家长的管理监督和正确引导,他们在心理、性格发面容易产生障碍,而社会交往能力低引起道德失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儿童个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发展不健全,必然会极大的制约他们的发展权;最后,留守儿童的参与权遭到忽视,监护人往往仅将儿童当成被照顾的对象,没有意识到孩子也有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意见常被漠视,在涉及到儿童的事项时,监护人并没要征询和参考他们的意见。

  一、国家

  1.国家政策应与时俱进,从制度上减少留守儿童[3]

  国家应当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间发展的差异,拓宽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工作,减少远距离外出打工现象,同时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改善农村教育教学环境和保障,进一步加快城乡二元结构性质的户籍制度的改革,消除就业、教育等制度差异,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

  2.加大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目前有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和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专门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的保护,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3.加强政法部门执法力度

  政法机关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学校环境,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一些接收流动儿童学校的监督和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检查,对通过乱收费的方式设置障碍的学校要进行严厉的查处,保证教育平等政策的落实,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问题。

  二、学校

  1.农村学校建立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容易产生心理困惑,需要给予心理指导和帮助。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整个教育教学活动中,同时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和活动课或专题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辅导是教师和学生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

  2. 农村学校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

  从农村实际情况和留守儿童的实际需要出发,学校应改革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建立代管家长制,采取各种形式培训监护人;建立留守儿童专项档案,有效掌握留守儿童各方面发展变化状况。

  三、家长

  1.家长应以儿童利益优先,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增强农村父母家庭教育责任感,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家庭应高度重视其育人功能,有条件的尽可能把子女带在身边;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支持留守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满足儿童基本物质需求

  2.家长合理选择监护人

  家长应当选择有监护能力的人做监护人;受托监护人要有良好的品德,这对留守儿童的成长十分重要,隔代监护人年龄不应过大,不应当逆向监护,绝不应当让年龄较小的孩子自我监护,留守儿童的父母尽可能给予代理监护人一些经济或其他补偿。

  四、儿童

  1.农村留守儿童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权利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培养留守儿童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其自立、自理和自控能力,能客观地评价个自己,主动进行自我教育,能够克制加强自我调节、监控能力和耐挫折能力,保持乐观、积极进取的心态。

  2.农村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

  儿童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儿童应学会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在遇到自己权益收到侵犯的时候,要主动寻求监护人和老师的帮助,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儿童提高自身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

  结语

  农村留守儿童也是祖国的花朵,也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希望,他们同样承载着祖国现代化建设的使命和对未来的憧憬。留守儿童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国家有责任更有义务去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不知否认的是,留守儿童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也不是光凭几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就能够解决的,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去考虑,统筹全局,我们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从实处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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