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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资金双重约束”下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28

“制度与资金双重约束”下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079-06

  引言

  2005年我国开始在中西部5省(区)启动小贷公司试点工作,2007 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把小贷公司的审批权下放给各省市金融办。小贷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企业组织,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下钱庄”的非法借贷活动,而且对缓解“三农”群体以及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8年 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贷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指导各地开展小贷公司及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从全国范围来看,小贷公司发展迅速。根据央行的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 394家,从业人员102 405人,实收资本7 857.27亿元,贷款余额8 811亿元,2014年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618亿元。

  2009年初,江西省开始小贷公司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7月31日,江西省审批开业小贷公司224家,从业人员3 423人,注册资本合计246.08亿元,对外融资余额15.24亿元;累计发放贷款1 448.92亿元,累计回收贷款1 175.2亿元,贷款余额273.72亿元;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13.7%。从贷款的投向来看,单户贷款50万以下的贷款余额 84.44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30.85%;纯农业贷款余额155.16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56.69%;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215.41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78.7%;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为5% 。

  一、小贷公司经营特征

  (一)以“小额、分散”为基础的经营特点

  “小额、分散”是小贷公司的经营原则,调查中发现,多数小贷公司在运营中以发放微小贷款为主,总体来看,江西省已开业运营的小贷公司具有以下经营特点:

  1.资产结构。根据2008年《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江西省只有不到10%的小贷公司获得国开行提供的贷款,其余均只有股东的自有资金。

  2.贷款对象结构。小贷公司的贷款在县域中小企业和农业种植、养殖户间分布,贷款数额小,我们深入调研的小贷公司都没有向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农业种植、养殖户贷款占比50%以上,没有个人消费贷款。

  3.贷款规模结构。目前江西省小贷公司单笔贷款规模以5万~100 万元为主,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0%以上。

  4.贷款期限和利率结构,从贷款期限看,小贷公司的贷款以 3―6 个月为主,且3个月的贷款比重最大,达到60%以上,利率水平是基准利率的 0.9~4倍。

  具有代表性的两家小贷公司经营基本情况(见表1)。

  (二)以“熟人连带”为基础的风险控制措施

  1.费孝通先生提出过“差序格局”理论,指出中国人人际关系是根据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分类的。国内很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人的人际关系进行了进一步分类,比如罗家德将中国人的人际关系分为家人连带、熟人连带、弱连带和陌生人四种,这四种关系的亲密程度和信任程度是递减的。家人连带适用的是需求法则;熟人连带适用的是人情法则,是一种对等交换,但又隐含在情感关系的烟幕之下进行交换,是中国人最特别的行为模式;弱连带和陌生人适用的是公平法则。

  2.小贷公司的股东一般是由当地比较成功的数名企业家构成,利用这些股东在县域范围内形成的“熟人社会”关系网,可以有效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从而利用“熟人社会”对贷款监督的便利性信用和社会关系的便利性担保,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并节约交易时间,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3.小贷公司是通过人际关系网络去搜寻小企业客户的,也是通过人际关系网络去获取小企业的“软信息”。大部分客户的信用情况都可以通过股东或者股东的朋友进行了解,或者是股东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少数不熟悉的客户,则采取实地走访、跟借款企业的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嗜好、了解其上下游经销商的情况、走访邻居了解其家庭情况等方法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人品进行考察。

  4.小贷公司的贷款客户基本是被商业银行筛选过后的客户,大部分不具备合法的抵押担保物。基于这种情况小贷公司逐渐形成了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重点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和偿还能力的风险控制机制,更多地采取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在关注抵押担保和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人品。

  (三)地方政府和金融办的外部风险监管体系

  1.江西省人民政府就小贷公司的设立、监管等先后颁布了《江西省小贷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江西省小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小贷公司年审指引(试行)》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实施了以省政府金融办为审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2009年,江西开始试点时要求注册资金2 000万,2014年以来要求2亿现金一次缴足。2010年,江西省率先在全国将小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小贷公司贷款发放利率、资金流向等实施监管。

  2.市、县金融办作为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小贷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年审,年审和评价结果在地方政府网站定期公告。   3.股东准入条件:江西省要求小贷公司主要股东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3 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 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必须为自有资金、经中介机构审核、背景调查、征信系统没有负面信息。

  4.主要经营管理者准入条件:小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银行业工作四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五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二年以上)。小贷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小贷公司对中小微企业及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一)小贷公司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与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构成互补关系

  正规性金融覆盖面不足,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银行的借贷门槛高。小贷公司一是发挥“资金聚集”效应,将过去处于“灰色地带”分散的民间资金和非法的民间融资转变为集中管理合法的公司信贷行为;二是有效疏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弱势领域,导入实体经济,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客户群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三是由于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贷款的期限、利率也符合地方市场行情,作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条件合适的客户提供以信用、保证为主的贷款,满足客户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为传统金融业无法覆盖的金融盲区提供信贷服务,成为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力补充。

  (二)小贷公司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税收来源、解决了人员就业问题

  例如一家注册1亿元的小贷公司,如果其贷款余额能保持在1.2亿元左右,按20%的利率,每年仅营业税及附加就可以为地方政府贡献130多万的收入。许多小贷公司仅仅运行一年,就成为各地的纳税大户,纳税明星即可见一斑。如果一个小贷公司余额保持在1.2亿元左右,单户贷款100万元,单笔贷款1个月,每年可支持客户1 400余个。而这些客户又可实现数百万的税收。以及还有大量的就业,活跃的商品流通。

  三、小贷公司发展面临的制度与资金双重约束

  (一)法律地位、行业监管不明确

  根据《指导意见》,小贷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不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但同时它又经营金融贷款业务,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将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现行政策并未明确小贷公司的真正监管主体,只说明可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这类处于交叉地带的特殊企业没有规定。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各地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设立的小贷公司试点实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大多设在政府金融办。金融办是金融协调部门,一方面法律没有赋予其监管职能,另一方面不具有基本的监管能力。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都缺乏对小贷公司监督的手段和依据,更谈不上有效监管。多头监管的模式造成了 “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监管虚拟化,这种法律地位和监管的模糊性限制了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营性质模糊,融资困难

  小贷公司是福利主义还是制度主义?是公益制度主义还是商业制度主义?关于这一问题也是众说纷纭。福利性小额信贷是一种传统的模式,其规范的要求是追求贷款资金应有效地直接借贷于穷人,不追求服务机构自身实现自负盈亏的可持续发展。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是当今世界的主流观点,它要求实现两个目标:较大规模地服务于目标客户群体,同时也实现服务机构自身的组织和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2008年《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又规定小贷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贷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规定表明管理层推出小贷公司的初衷主要是为三农服务,因此对其资金流向、放贷规模都做了一定的限制。商业化本质的公司肩负着政府附加的服务三农、服务公益的社会责任,同时对其融资又有较严格的限制对于小贷公司来说似乎有点期许过高。目前小贷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困难。一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困难。2008年《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从实际情况来看,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非常困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小贷公司无法提供合适的抵押物,另一方面小贷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银行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三)经营税负较重

  目前,小贷公司虽然从事金融行业,但属于非银行金融企业,不能享受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仍按普通的工商企业纳税,合计利息收入的超过30%要用来缴税。

  按营业收入的5.6%上缴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利润总额的25%上缴所得税,远高于同为以经营小额信贷为主的农村信用社的税费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12.5%的企业所得税,而且税后利润股东分红时还要按分红额度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于扣除项目少小贷公司最大的投入便是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注册资本,不能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因此就无法像商业银行那样将存款利息支出作为成本进行扣除,导致小贷公司除了房租、人员工资、水电费、办公费等支出外没有相对较大额的可扣除成本项目,从而造成了高税负的情形。

  四、“制度与资金双重约束”下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策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际上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成功案例,可以为我国小贷公司提供宝贵的经验。从国外小额信贷的发展来看,但根本的宗旨始终未变,即运用创新的金融手段和制度,为目标群体提供持续、有效的金融服务。尽管国际上各种小额信贷在目标、机制、产品、组织结构、运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色,但分析其成功的原因,可以找出一些共同的经验。   (一)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确立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

  1.民间金融“阳光化”在国际上早有先例。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保护小贷公司。据报道,《放贷人条例》正在制定之中,一旦条例出台,将规范放贷机构行为,为借贷合同纠纷的裁决提供法律依据,困扰小额信贷组织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现象将成为历史。有了法律保障,小贷公司等小贷公司将拥有合法地位和发展空间,小贷公司的融资、担保、监管、风险管理将有法可依,有利于完善当前小额信贷组织存在的法律环境

  2.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底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表明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已获得央行认可,但小贷公司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实际地位。要享受相关的税收等优惠措施,还需要银监部门同意。目前宜将小贷公司性质定位于“准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的性质,或者一步到位直接定为金融机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也在不同场合表示,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了刺激民间投资,应鼓励小贷公司从企业转为金融机构,从而享受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破解这个困局在于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足够的魄力,把小贷公司视为金融机构,那么小额贷款公 司就能获得政策优惠支持,矛盾根源解决了,才能谈得上长远的发展。

  (二)从信用、监管和税收支持角度确立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监管环境

  1.接入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行业信用评级,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近年来,国际小贷公司评级业务迅速发展,并在评级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国际上共有 30 多家评级机构开展了小额信贷评级业务,包括专业小额信贷评级机构、传统信用评级公司以及国际非盈利性机构等,其中大部分均获得国际评级基金“Rating Fund”认定。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要讲究实效,把握尺度。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各级政府金融办不具备基本的监管能力,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容易陷入“监管虚拟化”,只有独立的监管部门才能明确权力,落实责任,有利于推动小贷公司的创新与发展。

  2.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自有资本为主,具有较高逐利性和风险容忍度,填补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所无法满足的高风险、高收益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宜对小贷公司的业务设置各种限制,如贷款额度、贷款方式、贷款流向等。政府要把管理的重点从管理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利率管理等方面转向市场化建设和信用环境培育上来。打造一个更规范更健康的民间金融市场,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服务于经济建设。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尽早出台更多更好的政策,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扶持力度。

  3.小贷公司的扶贫功能和营利功能不应简单地对立起来,对其目标定位应坚持二者有机兼顾,既要创造经济效益,也要创造社会效益。中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应因地制宜,找准适合各地区的小贷公司定位。要以填补城乡信贷服务空白为原则,不应搞一刀切,也不宜硬性规定三农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否则将会对小贷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一定的约束,不利于小贷公司实现财务的可持续。东部地区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大、周转快,小贷公司可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中西部地区农业问题更紧迫些,但也不能以强制手段限制小贷公司的资金流向,只能通过利益机制的引导,让小贷公司帮助政府实现扶贫目标。政府不仅应该减少对小贷公司的行政干预,而且应该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财政手段激励小贷公司增加涉农贷款,逐步建立“多贷多补贴、少贷少补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小贷公司定位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三)防控各类风险,加强业务创新,建设小贷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1.小贷公司是具有生命力的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没有固定的模式。要通过创新来化解小贷公司运作中的制度缺陷,使得小贷公司拥有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和更加优良的运作机制,从而实现组织可持续。要规范开展业务,防控风险。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建立有效的财务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风险能力,切实防范和减少经营风险,建立“分层决策机制”,主要根据单笔贷款业务的金额,区分成不同层次的审批权限,如“审贷岗一经理一股东会”逐级递增模式。

  2.通过小贷公司行业协会等平台,加强小贷公司相互交流与合作,加大对客户信用数据系统的共享,提供信息支持,并加大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力度,让小贷公司真正共享金融基础数据,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创新内部管理模式,降低贷款经营成本。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实现贷款管理的电脑化和流程化,可从经验丰富的国家引进相应的管理技术和配套软件,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在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激励方式,鼓励对不同经营模式的探索。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和民间信贷原有基础的不同,决定了各地的信贷尤其是民间信贷的特色不同。因地制宜,在基本制度框架内进行公司管理模式创新,是小贷公司发展的根本方向。

  3.创新信贷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地域特征和用户需求,完善贷款模式,开发各种符合农村特点、适合农民和中小企业需求的产品,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信贷产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利率。对这些要素进行不同组合,创造多种多样的信贷产品。从尤努斯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看,信贷模式创新是克服小贷公司信贷制度缺陷的有效途径。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信贷规则,再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小贷公司可以采取灵活和便捷的放贷、担保及还款方式,如实行联户担保、互相担保、“村委会+农户贷”、“公司+农户贷”等各种担保替代形式;或探索用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路径。在还贷方式上,可以实行零整两便、灵活设置,对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客户,给予授信额度和利率方面的一定优惠,或者以额度累进制激励借款人按时还款。有条件的小贷公司还可为客户贷款用途提供后续的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等,这很容易受到客户的欢迎。小贷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灵活和便捷,只有立足客户需求,在创新信贷产品上下功夫,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   4.目前的小贷公司还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应根据试点的情况以及政策取向目标,逐步建立起可供小贷公司自由选择发展定位的制度安排,对村镇银行、社区银行、专业小额贷款零售商、民间借贷中介商等不同的发展模式设定具体的规范要求,使小贷公司能根据各自的发展特点和股东的意愿,选择其发展的道路。根据分布地域的不同和东西部发展的差异,适合转制为村镇银行的,设立村镇银行;适合转制为社区银行的,设立社区银行;不具备转制条件的,可发展为类似美国商业金融公司的贷款零售商,即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的公司。总之,只要发展结果符合小贷公司和受益群体的利益,以何种合法形式存在并不是问题。

  (四)创新融资渠道 缓解小贷公司融资压力

  1.针对小贷公司融资难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开始放松对小贷公司融资的限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年会的发言中表示: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的发展给出了积极的引导信号。银监会在其2013年第131号文件中规定了在评级的基础上,可以向小贷公司融资。中国人民银行也在积极推动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指导小贷公司建立征信制度。这些都是金融最高当局对市场发出的积极信号,另一方面从地方层面突破小贷公司的融资瓶颈,提高小贷公司的最高融资比例。

  2.在监管机构逐渐放松对小贷公司融资限制的背景下,开辟其他的融资途径、创新融资模式,一是基于小贷公司的资金头寸调剂。建立合作平台,在小贷公司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商业银行“现金池”技术将小贷公司闲余资金归集起来,形成一定的资金沉淀。在对提出资金需求的小贷公司经营情况进行非现场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调剂。二是基于小贷公司的集合信托与中小企业私募债。通过系统筛选优质的小贷公司,被选中的小贷公司推荐小、微企业并为其所推荐的企业提供全额担保。在此基础上,采用集合债的形式打包发行由商业银行包销的信托或由证券公司负责备案承销的私募债。三是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于小贷公司的P2P平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规范、公开、权威的民间借贷中介服务。

  3.各地金融资产交易可以对小额信贷融资进行模式创新。一是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小贷资产收益权产品是小贷公司将其部分优质的贷款资产打包,通过金交所的交易平台向投资者转让小贷资产的部分收益权,从而获得资金以拓展业务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二是发行“小贷债”。 在信用评级制度等方面确立统一标准,小贷公司联合发行私募债。三是其他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小贷公司贷款和增信的结构性交易,收购小贷公司的逾期贷款,为小贷公司提供缓释风险的空间,通过分次循环收购控制期限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结语

  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途径,小贷公司凭借其门槛较低、机制灵活、手续简便等优势,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进,充分体现了其构成良性资金融资市场发展所必须的制度价值。小贷公司是民间金融转为正规金融的一种制度创新,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与一些发达国家的过度创新不同,我国的金融创新才刚刚起步,还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当前由于制度设计的原因,小贷公司特有的缺陷将制约着其今后的发展。小贷公司产生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要密切关注和研究小贷公司运营中的问题,着力优化小贷公司的制度环境,克服当前制度供给中的若干缺陷,逐步完善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阶段,从小贷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两方面入手,争取各方合力,逐一解决现有问题,则可望破解困局,实现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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