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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浅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30

内蒙古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浅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概念

  1、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主要经营小额贷款相关业务,但并不吸收公众存款。相比于传统的贷款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弥补了其贷款速度慢、申请程序繁琐的缺点,更适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需求,也更适合中小企业用以解决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式规范且贷款利息等相关信息比民间借贷更具优势。

  2、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1)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各个试点都规定:贷款利率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下,0.9倍以上。具体的贷款利率该如何确定就要考虑各种因素,即在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资金、信用以及当地农信社利率水平来综合确定。

  (2)在贷款方式方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说明:对于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等相关合同内容,需要进行协商沟通,公平自愿。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利用担保、抵押等方式,但大多还是使用信用贷款。

  (3)在贷款对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扩大客户数量和加大服务覆盖面,以“小额、分散”为第一原则,将服务重点对象集中于农户和中小企业。

  二、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自治区政府的政策帮助和特殊的区域优势下,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才能在短时间内能够取得这么快的发展。但是,在业务范围的扩展与业务水平的深化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动力明显不足,也暴露了一系列应用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身份及主体定位模糊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但总的来说仍还处于探索阶段。不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资金获得方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从表面上看属于一种特殊的企业,但究其根源,却有着金融行业的经营本质。若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是不明确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与政策性银行之间差别很大,属于具有盈利性的组织,这种模糊的主体地位,导致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很容易超出监管部门对其的法律监管,处于无明确规则的混乱状态。如法律性质、市场准入与退出、谁来进行监管、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问题,现在都基本没有解决。

  2、缺乏监管效率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模糊,导致无法设置有效的法律条例及规章制度来定义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因此无法规定谁来对其进行监管。根据银监会和央行《指导意见》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拥有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相关审批权及监管权,或由指定机构对其监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调控由央行负责,并对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管,银监会和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正常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只承担以自愿处置试点的监管责任和风险。这样的政策有可能导致监管部门虽然设立但并无效用的问题。

  3、融资方式单一,短期资金匮乏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有三种方式可以作为获取资金的来源: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也就是说,自由资金是由股东资本金和捐赠资金构成,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并用于发放贷款。在现实当中,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资本金,因此往往很快便没有资金继续放贷。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不久,不能增加资金注入则会限制其发展。

  4、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央行无法及时收集小额贷款的信息,主要原因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电脑系统没有与央行的系统相联接,导致信息传递时间效率不足,增大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难度。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主要都是被商业银行拒绝的农户和小企业,有很大的还款风险。风险控制措施等具体的制度规章还没有完善,各个地方的试点所运用的措施存在很大的隐患。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信贷产品贷款模式等也都缺乏创新,专业技术方面缺乏高端人才,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较少,这些都影响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5、受利益驱动,极易偏离政策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以“小额、分散”的原则来帮助客户解决融通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操作模式、资金实力的不同,加上在投资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建立的小企业贷款一般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在农村地区的非常少,所以在地域上产生了一定的距离,导致“三农”和中小企业的真实需要很难得到满足。同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能在短期获取高收益,追求利益最大化,会放弃“小额、分散”的初衷,出现大额化、集中化的趋势。

  6、政策优惠少,盈利能力差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是信贷业务,但并未规定为金融机构,这就要求缴纳的税率为一般的工商企业标准,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股东的收益。同时,较重的赋税导致部分追求高回报的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盈利的信心,在不断地减少投资后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无法到位的更加严峻的形势,如此循环下去,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将受到很大的制约。

  三、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1、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

  首先,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阶段,作为“特殊的金融公司”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是要明确的,并以此提供其履行被监管义务和明确监管职责的相关依据。其次,要把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合法化,加快颁布相关管理条例,将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最后,为了建立各地区间一致的监管机制,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充分防范金融风险,就要加强地方政府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   2、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获取来源

  (1)适度放宽融资上限。对于那些经营良好、逾期贷款率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适度放宽融资上限,鼓励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人力资源结合等方面相互合作,并给予更大的融资支持。

  (2)股东多元化。改变股东结构组成,扩大股本金来源。新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股东人数由原来的5人以内增至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不超过50人和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不超过200人。

  (3)向金融机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集中大量资金,再进行投资获取收益。对于资金来源狭窄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是应该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这样就可以享受比工商企业更低的同业拆借利率,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金来源。

  3、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规避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实力往往不足,业务范围也大多局限于县域范围之内,由市场波动带来的各种风险往往会带来非常大的损失,所以政府要在优化农村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环境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允许参与者共同分担风险,从而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分析

  1、转制为村镇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基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来看,想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仍然存在很大问题。改制要满足村镇银行准入的基本条件,即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外,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至少有一家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且持股在20%以上。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就意味着银行成为主发起人,多数股东之前都拥有超过50%的股权就只能变成小股东,这样就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特点是模式灵活、还款方式多样,一旦改制后就回到了传统的贷款模式,贷款方式逐渐回归单一化,丧失了其“小额、分散”的优势特点,这就会导致很大一部分的弱势群体重新面临贷款难的问题。

  2、多元化的发展方向

  内蒙古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想要继续快速的发展,首先要坚持其创立初衷,发挥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类似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有关部门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区分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对于内蒙古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广大的农牧业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而且大力发展“三农”也符合国家政策的引导方向;内蒙古每年平均新成立公司15万家,这些新生的公司必然会催生大量的贷款需求量,因此进一步拓展市场,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名列前茅,可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不断的探索发展中暴露了很多问题与弊端。但是无论如何,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是一次意义非凡的实践,对内蒙古这个农牧业大省在小额资金融通方式上带来了很大的帮助,极大地促进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还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努力和完善,以及各界专业人员积极参与,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创新。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优势,在促进整体经济发展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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