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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问题的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7-26

解决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零负团费”现象的出现及研究现状

  “不合理低价”的界定,但是截至目前没有权威而准确的说法。其中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提出,所谓“不合理低价”,具有几个明显特征: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旅游市场。

  其中,市场上常见的“零负团费”出游是比较明显的“不合理低价”旅游。

  关于“零负团费”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95年前后,泰国游开始出现“零、负团费”,并很快波及到了新加坡、马来西亚两国;2001年左右,我国内地也开始出现“零、负团费”接团现象,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零、负团费”现象迅速波及全国。

  现在国内学者一般就“零、负团费”问题的产生原因、形成机制、影响与危害、旅行社诚信、治理措施、实施困境、旅行社条例、旅游市场的价格竞争、经济学解释、刑法等方面进行研究。本文针对“零、负团费”问题的诱因进行分析。

  二、“零、负团费”团队的运作模式

  “零、负团费”团队的运作模式是:地接社主动让出原本应得利润、成本、甚至倒贴利润,形成逆向支付,而组团社不费力气就获得一定收益,因此可以将旅游价格大大降低,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地接旅行社为弥补损失和获得利润,一方面降低接待质量,另一方面会要求导游大量推销娱乐、购物网点,通过游客的二次消费获取收益。这样,组团社将损失转移到地接社,地接社将损失转移到导游和娱乐、购物网点,而最终这些损失都由旅游者悉数承担。

  国家旅游局在2015年五一小长假进行了旅游投诉情况的统计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5月3日18时,国家旅游局接到投诉89件,主要集中在景区(点)、旅行社、在线电商、“一日游”、饭店、购物及交通等方面。各类投诉中,不合理低价导致的强迫购物现象成为投诉热点。这类情况通常是,组团旅行社纷纷采取低于实际需要的水平报价,并以此价格接受游客报名和签订旅游合同,然后利用信息不对称,与地接社、旅游商店、景区、导游等联合起来,采取诱导、欺诈甚至胁迫等手段,让游客参加价高质次的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获取高额回扣,来弥补旅游费用差额,从而为旅行社、导游等谋取收入。简单来说,整个流程就是:组团社低价揽客――地接社“买团”抢客――导游胁迫消费赚“返点”来“填坑”,这已经成为旅游行业一种畸形“食物链”。

  三、“零、负团费”团队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因素

  旅行社市场竞争包括产品竞争、服务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营销竞争、价格竞争、文化竞争等多种方式,价格竞争是最基本的手段,也是旅游经营者惯常采用的策略。从经济学角度讲,价格竞争有利于迅速抢占并且扩大市场份额。但价格竞争需适度,就需要把握住不能低于企业经营成本和合理的利润的界限,一旦超出这个度,就涉嫌低价竞争。低价竞争可能导致市场秩序失衡,对市场的危害极大。国内旅游市场总体上上还处在景点化、线路化的“观光游”业态,各种产品同质性高,替代性强,除了价格之外,很难找到更有力的竞争武器。并且,现阶段,我国旅行社的数量越来越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零、负团费”运作无疑是某些旅行社的唯一选择。

  (二)旅游社因素

  旅行社可以说是“零、负团费”的始作俑者。由于旅行社业务的利润率低,风险高,容易受国际政治、经济、民族、宗教问题和自然灾害、交通安全等因素影响,采用挂靠、承包的方式保证自己的基本收益被不少旅行社经营者视为最稳妥的方式,有的旅行社甚至拥有几十个挂靠承包部门。门市部为追求利益,违法违规和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而旅行社对于承包部门却又只重收费不重管理。这是滋生“零、负团费”问题产生的有害“土壤”,这也成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一大祸根。

  (三)游客因素

  “零、负团费”之所以盛行,是因为旅行社抓住了游客的心理,很多人贪小便宜的心理,以直观的低价吸引人们报名。报名低价团的人通常包括两类,一类属于知情者,他们希望少花钱、多出游,对质量要求不高,多数抱有侥幸的心理;另一类属于不知情者,往往哪个价格低就选哪一个,并不知道里面存在多少猫腻。这些游客对信息的掌握不多,因而很容易直接依靠第一感觉选择了价格较低的旅游团。这种“宰客”模式,云南、海南、广西等长线旅游运作模式相对“成熟”,而对于这些岛城的很多游客其实是很清楚的。其次,很多消费者都是图便宜心理,但这种模式操作多年,如果以前不知道被宰还很容易理解,但放在现在明知道是套还往里钻,消费者很明显还是想钻空子。“低价团”确实有潜规则,但由于消费者已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且仍然消费,这就不能说是旅行社的阴谋,而应该是双方的“共谋”。

  (四)政府因素

  在一些旅行社长期利用低价陷阱欺骗游客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3年10月1日起,我国首部《旅游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旅游产品价格先上升然后又下降了。例如从青岛出发去云南的旅游产品价格纷纷上涨,各类云南旅游产品的价格一度上涨了两三千元。旅游成本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仅出行一项,青岛到云南的往返机票价格一般需要2000元左右,如要保证出游品质,总成本至少需要2500元。低于这个钱的,基本都是要靠购物来拉动。尽管相关旅游管理部门对“零、负团费”进行过多次专项治理,这在短时间内使得情况有些好转,可过一段时间后这一现象又会死灰复燃,没有丝毫减弱反而愈演愈烈。这主要是因为旅游业由六大组成部分:吃、住、行、游、购、娱,涉及行业和领域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来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难度较大,所以单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力难以实现彻底整治。例如省级旅游联合执法办成员单位彼此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容易导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各种纠纷扯皮不断。   四、解决“零、负团费”问题的对策

  对于旅行社“零、负团费”运作团队的方式,应该充分认识其社会危害和市场危害,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加以规范。

  (一)政府需谨慎引导

  市场对于低价团仍有需求,政府需谨慎引导。一方面可以与行业协会合作,为旅游线路制定指导性的区间价格,并细化旅游法中“不合理低价”“诱骗”等模糊表述,为执法提供充分依据;另一方面从源头上加大监管旅游线路上的购物场所,防止假货横行。一旦在购物上无钱可赚甚至要面临清退风险,旅行社价格必然趋向合理。

  (二)加强旅游合同管理

  首先,加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管理。在得到旅游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其次,加强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合同管理。再次,加强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管理。严禁地接社以任何形式强迫、利诱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使其上当受骗。最后,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对违约行为追究其

  法律责任,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三)旅行社改变竞争模式

  应禁止旅行社低价恶性竞争。鼓励旅行社改进旅游产品,多开辟新旅游路线,增加特色旅游,设计出更有新意的旅游产品吸引客人;树立品牌营销的意识,而不仅仅是利用低价作为唯一竞争手段。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该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可只顾一时利益损害旅游者的权益。

  (四)建立合理有效的导游薪酬模式

  在低价经营的恶性循环中,游客陷入团费低价购物高价的陷阱,导游甚至成为“鱼鹰”,高压力带团、服务意识全无。通过规范涉旅企业,建立合理有效的导游薪酬模式和社会保障机制。在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同时,要加强考评,建立清退机制,整顿导游从业队伍。

  (五)加强对游客的引导

  游客贪图一时便宜,是滋养“零、负团费”的温床。游客作为旅游活动重要的一方,要增强理性消费的意识,自觉抵制“零、负团费”旅游团。此外,游客还要增强维权意识,一旦发现旅行社没有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履行职责,随意增加购物点等应积极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束语

  随着各个城市智慧化旅游建设完善起来,电商旅游如日中天。更多的游客选择网络预订自由行,自由行已经是主流,大部分都是散客出游,团队游越来越精细化。其次,大的旅游团需要规范化的大规模旅行社来操作。但实际上,行业的改革和分工正在调整,旅游行业也在应对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变化,但这种低价旅游团肯定会有退出市场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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