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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产品理论视野下教育的产品属性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8-10

论公共产品理论视野下教育的产品属性

  关于教育及其产品属性的问题,既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新课题,因为人类最早的教育活动开始于原始人群的生产和生活中,但人们迄今为止对教育及其产品属性的模糊认识存在着诸多争议。广义上讲,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其涵义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教育产品是指教育组织提供的以培养学生为宗旨的产品,又称教育服务。教育产品属性判断的理论依据,是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公共产品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教育自身的变化,人们对教育的产品属性问题的认识,也一直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一、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经济学统计学评论》1954年11月号上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此后在公共选择和公共经济学领域中得到广泛运用。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全部社会产品可以分为三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

  社会产品按照其在消费过程中受益对象范围的差异和提供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即以市场方式提供具有个人消费性质的产品或劳务,公共产品即由公共部门提供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或服务。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二是受益的非排他性,三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指的是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从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额外一个消费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任何增加。受益的非排他性是指个人对某产品进行消费时,在技术上不能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公共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提供而不能被分割为若干单位分别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具有使社会共同消费,共同受益的特点。完全符合三个特征的公共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不完全满足三个特征的公共产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也称为混合产品。依笔者之拙见,教育产品应列人到准公共产品范畴。

  二、教育的产品属性分析

  从整体上来说,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首先,教育具有部分非竞争性。教育作为一种服务社会形态的产品,在一段时间内,学校和教师所能给予学生的服务是有限的。在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师的指导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条件下,教育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的产品,但是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或教学服务质量的提高,在超出现有教学条件的约束之后,教育就表现出竞争性的特征。其次,教育具有排他性,从排他的技术和手段来看,绝大多数类型的教育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排除其他消费者对教育的享受不需要很高的成本,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可以很容易实现排他。再次,任何教育支出的直接受益者都是受教育者本人和他们的家庭,从这个角度考虑,教育的受益是可分割的。同时,教育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利益,这些利益从受教育者本人和他们的家庭外溢给社会的其他成员。社会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与非经济效益,如教育是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科学技术发展和知识经济基础,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是现代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重要条件等等。 因此,教育是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

  现代教育系统是复杂而庞大的,它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类型,不同级别与类别的教育,其产品特征也不尽相同。我国的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大类。义务教育指小学至初中阶段,非义务教育指高中、中等、高等教育等部分,笔者现根据教育的义务和非义务性质从义务教育阶段与非义务教育阶段来划分教育的产品属性。

  (一)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基本上属于纯公共产品。我国于 2006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所以,义务教育也称强迫教育,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对社会、学校和家庭而言,这是不容推脱的义务,对儿童而言既是应享受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在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中实现教育普及,这是义务教育具有普遍性的特定内涵。与非义务教育相比,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基础性、普及性和强制性。以上四个基本特征虽未从经济学角度剖析义务教育的特征,但它一定程度上为义务教育在经济学领域特征做了很好的佐证。从教育提供者的身份和教育经费的负担方式两个角度出发,义务教育由政府提供,经费由政府承担,其理应属于纯公共产品。现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实现了义务教育的免费(由国家政府举办和承担费用),体现了它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同时,义务教育是教育社会化的产物是基础教育,它可以产生巨大的延时效应和正外部效益。

  (二)非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基本上属于准公共产品。从机会性上看,非义务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的享受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体现了教育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费用承担上看,非义务教育中的高等教育实行成本分担的政策,由学生承担一定的费用,而学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收取学费具有排他性。从受教育者个人的直接收益上看,非义务教育使个人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它的个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从受教育者的间接受益上看,非义务教育能产生巨大的正外部效益:使社会经济更快增长、促进社会文化大繁荣、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除由国家全部或部分承担举办和财政拨款职责之外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基本是属于私人产品甚至是存私人产品。社会上的一些由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如课外补习,它是由私人支付的主流教育之外的补充性教育,它以学术性课程为内容,以正在接受正规教育的中小学生为对象,这些培训活动都是由个人或社会民间资本举办的,以市场为调节手段,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受益者承担,他们更多的是具有竞争性、排他性和可分割性。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的产品属性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发生转变,转变的关键取决于国家对社会目标的确立和改变。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某些产品的属性发生改变。在非义务教育中,有一部分教育,例如国防教育、对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大学中的基础学科教育等都与义务教育有类似的特点,国家出于安全、社会道义和文化传承的考虑需要保证这些教育正常实施。同义务教育一样,一旦某类教育会关系国家存在和延续,必须由国家强制保障供给时,教育的产品属性就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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