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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安全工作的理论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8-18

对高校安全工作的理论思考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96-02

  一、警力设置与安全效益之间的关系

  通常而言,一个地区的安全状况如何,与该地区的警力配置有着密切的关系。警力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中,警力指警察队伍的综合战斗力与完成任务的能力。它包括编制、装备、训练、战术、策略与社会的关系等诸多方面;狭义概念中,警力指警察队伍中的编制人数。本文主要从狭义层面来论述警力配置的相关理论。对一个地区的安全工作来讲,警力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比较合理呢?学术界认为,警察比例是衡量警力配置的标准之一①。评估警察比例,一般采用两种衡量指标:一是警察人数与人口比指标,可表述为每名警察比居民人口;二是警察人数与辖区面积比指标。笔者主要从第一个指标来分析理论上社会对警力的需求量。据萧伯符、张建良等老师调研,“我国警察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低的,还不到万分之十,只有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②可以看出,相对于警务法治比较先进的发达国家来讲,我国警力仍有很大空缺,远未达到社会治安需求警力饱和值。

  实际生活中,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并非直接由警察来承担。阐明警察比例理论,主要是借以探究校园安全工作所需求的保卫人员数量。目前,国家尚未明文规定高校内部保卫人员人数必须与在校师生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各地自行规定的设定比例基本上在2‰以上③。倘若加上物业保安这一安保力量(下文将高校内设保卫机构人员和物业保安统称高校安保人员),高校安保人数实际设定比例已远远高于我国的警察比例。然而,近年来,在校园内发生的自杀、火灾、校园暴力等各类事件屡见不鲜,高校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如“马加爵故意杀人”、“我爸是李刚”等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发生学生极端问题63起,凸显了高校脆弱的安全管理体系。其实,教育部收集到的数据仅仅是直属高校无法隐瞒的重大安全案(事)件。由于国内各高校并未如英美国家一样建立年终数据公示制度,高校为凸显发展之成绩,总会隐报一些情节稍显轻微的案(事)件,这可称为高校安全黑数。我们可参照美国犯罪统计理论来思考我国校园安全黑数的具体情况。

  美国对犯罪的统计有三种方式:统一犯罪报告、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自我报告调查。统一犯罪报告由各地警察机构向联邦调查局报告发生在自己辖区内的犯罪,类似我国官方公布的犯罪统计表。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由联邦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以抽样询问方式对参加此项活动的家庭进行调查,进行犯罪受害人调查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意识到犯罪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都未将被害情况报告给警察,开展犯罪受害人调查可以弥补统一犯罪报告在犯罪调查方面的不足。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得出的数据基本上要超出统一犯罪报告的一倍多。自我调查报告时研究人员让受调查人报告自己是否有过犯罪行为的调查。自我调查报告显示,美国高中生中至少有1/3的人有盗窃行为,有20%的人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通过对美国犯罪调查统计情况可以看出,现实中的犯罪形势要比官方统计所显示的更加严峻。同样道理,相对于显型安全形势而言,我国高校隐型安全形势要更为严峻。笔者认为,除却高校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化程度提升、刑事政策保护、相关案(事)件被内部消化等因素外,内设机构安保人员安全管理权力缺失是导致高校安全形势严峻的比较重要的成因。

  二、零和博弈呼吁高校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的明确

  目前,我国高校安全工作仅依据一些政策和规定运行。比如,2002年12月,教育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等等。至今,我国仍未颁布《校园安全法》。各地虽根据地方法规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模式。相比较而言,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校园安全法,对校园安全工作统一了模式和方法。早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就由各州立法建立了校园警察,并且于1990年公布了《校园安全法》,西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同样也建立了一套以保护校园安全为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其校园安全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正因为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校园安全法》,高校保卫人员性质定位、职能范围、安全管理权限、危机评估、应急预控、正当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便无法可依,在严峻的安全形势下,高校保卫人员的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范围就会陷入单位内部行政自由规范的窠臼。

  笔者从警察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强化高校安全保卫人员安全管理职权和能力的必要性。警察行为科学理论认为,警察与犯罪有密切关系。警察执法方式和效果会间接影响犯罪率的高低和犯罪行为的区域分布。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警察与违法犯罪分子实际上处于博弈状态。博弈是指在多决策主体之间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主体根据所掌握信息及对自身能力的认知,做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根据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博弈双方的利益收获及受损情况来分,博弈分为正和博弈和零和博弈。警察与违法犯罪分子双方关系是典型的零和博弈,即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为“零”。而警察与群众之间则是正和博弈,即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警察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零和博弈要求警察执法尽量科学合理,以预防犯罪发生或最大化减少犯罪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而要提高警察执法效果,改良警务模式是可选择的模式之一。上世纪80年代,面对被动型警务无法解决的严峻犯罪形势,西方推生了第四次警务革命④。第四次警务革命以社区警务为标志,通过强化警察社区服务功能,引导群众共同做好警务工作,这与我国公安群众工作路线有异曲同工之趣。   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在性质、内容、对权能的变革需求等方面非常类似警务工作。警务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先进成果可借鉴引入到高校安全保卫中来。首先,高校安保人员与学校师生是一种正和博弈,而与违法犯罪分子则是一种零和博弈。这两种博弈均要求明确高校安保人员的安全管理权限,以预防并控制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发生。自从1994年4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取消了高校安全执法权限后,高校保卫机构至今仍无任何执法权。也正因如此,国外正在进行的第五次警务改革暨警务私有化并未影响到我国高校安保工作。高校保卫机构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的缺失导致无法有效处置违法犯罪案(事)件,模糊处置成为常态。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前情况下,即便物业保安因警务私有化改革而拥有了部分执法权,但由于我国高校保安学历低、能力不高、服务水平欠缺也是一大软肋。据中国保安协会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在保安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0.8%,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9%⑤。目前,这些保安从业人员只有单位内部的简单培训,有的根本就没有培训。与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相比,我国物业保安的工作能力有待提高,服务意识也有待提升。

  三、校园安全工作机制改革刍议

  美国是校园警察改革的发起者和奠基者。1903年耶鲁大学娼妓成灾,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从地方警察局借用了两名警察协助工作,这是美国校园警察的雏形。70年代,经过校长和学者的呼吁,校园警察逐步在各高校推广实施,并在90年代得以完善。美国校园警察有以下特点,一是管理体制上要接受校长领导;二是校园警察为专职警察,享有维护秩序、打击犯罪和校园服务的职能;三是校园警察一般由退役警察、退役军官、高校毕业生担任,素质相对较高;四是校园警察定期要接受培训。美国校园警务工作可形象描述为主动式警务⑥。美国高校安全保卫人员除校园警察外,也包括高校内部保卫人员和物业保安人员。不过,校园警察是高校安全保卫的主体力量,而内部保卫人员和物业保安人员只是辅助力量。因校园警察在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中作用突出,奥地利、日本等国也纷纷建立了类似组织体制。校园警察体制为我国高校安全管理创新提供了模板。

  随着我国高校安全问题的日益加剧,我国在高校安全管理体制上也有所创新。《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在重点院校派驻公安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也非常重视高校安全工作,根据实情建立了校园警务室。我国高校校园警务室与西方校园警察有很大不同。一是管理体制上受公安派出所领导,业务上对高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是主要负责户口管理、案(事)件处置和案发后现场保护,享有一定的强制权力,但实际操作中运用较少;三是不参加校园巡逻,不负责校园安全预防;四是不负责校园师生服务;五是常住民警较少,各地因警力紧张,每个校园警务室民警一般还承担着其他警务工作,民警到校园警务室率比较低。校园警务室在高校中的工作可形象描述为被动式警务。目前,我国高校安全预防、日常巡逻、危机演练、纠纷调解等主要工作基本上仍由内部机构保卫人员及物业保安来实施,实际效果不明显,改革的空间仍很大。中央及各地应尽快深化校园安全勤务机制改革,整合安全保卫力量,推动高校安全建设取得更大成绩。

  注释:

  ①警察比例并非是衡量警务工作效能的唯一标准,而且可能也不是最有效的衡量标准。每个地区的治安状况复杂程度不同,同等条件下的警力并不能保证取得相同的效果。不过,犯罪社会学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每个地区的犯罪数是饱和的,不会有太大变化。因此,用警力衡量警务工作效能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②《法治之下警察行政权的合理构建》出版日期为2008年,因此这一数据最多是2008年萧伯符、张建良等老师调查所得。至于最新比较数据,笔者尚未收集到。但基于第四次警务革命的影响,世界各国的警务改革显示出无增长改善的特点。因此,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警力比较应该不会有太大改变。

  ③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运行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下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中共教育部党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通知》(教党[2007]9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等法规文件。但是这些法规文件并未对高校内部的保卫人员与在校师生在人数上进行规定。各地则在根据实情的基础上,对这方面进行了明确。如《重庆市高等院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一条指出:“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人以下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10000人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1000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山东等省也有类似规定。

  ④从现代警察建立以来,学者们认为共发生了四次警务革命。第一次是新警察的产生,以伦敦大都市警察建立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预防;第二次是警察专业化运动,以美国警察专业化运动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预防和打击并重;第三次是警察现代化,以欧美各国的警察现代化运动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打击。第四次是社区警务,以欧美各国的新警察模式改革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回归预防。也有学者认为现在正在发生第五次警务革命,即警务私有化运动或第三方警务活动,即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警务活动。

  ⑤这份调查资料是笔者从夏菲主编的《治安管理研究》中摘选而来。而夏菲则是从黎明在《决策探索》2003年第10期发表的《保安:功过是非各几多》中引用而来。因此这个数据应该是2003年之前调研得出的。不过,笔者对最近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进行了调查,发现基本仍在使用这个数据,却都未说明数据之出处。而且,中国保安协会等权威组织也没有最新的数据收集。笔者认为,我国保安队伍素质或许并未有太多改变。

  ⑥被动警务模式和主动警务模式是基于不同的警务风格来划分的。按照王大伟老师的观点,被动警务模式也称反应警务论,它强调接报案后警察的快速反应,反应时间作为衡量警察效能的重要标志,也称“消防队”式的警务。主动警务模式也称先发警务论,它强调治理犯罪重在预防,社会各界的合作是减少犯罪的根本途径。现代警务正在从被动警务向主动警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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