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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影响及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6-08

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影响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2

  一、“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策。

  1.“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将下降。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财税[2011] 110号文件指出,建筑业劳务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建安施工业务,在合同额相同的情况下,不含税入=含税收入/(1+11%)[1],确认的收入将同比下降9.9%(1-1/1.11)。

  在建安施工业务中,材料成本占有50%-60%的比重,很多重要的材料存在甲供的情况。由于“营改增”后,甲方自行采购可以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通过承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11%,因此甲方可能更倾向于自己采购材料,将会导致甲供材部分不能体现为承包方收入。

  2.“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利润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利润将下降。由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很多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购、外协劳务成本等),另外抵扣链条不连续,因此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价税分离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体现的利润金额下降[2]。

  “营改增”后,应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等进行筛选,优先选择资质高,口碑好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由公司进行统一招标,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大宗材料采购合同,对项目实行统一配置,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对项目各个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变革,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

  3.“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改变,资金压力加大。营业税在收到工程款时才需缴纳税款;而增值税只要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便可确认营业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在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很不规范,很多工程存在施工前需缴纳工程保证金、工程进程中进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严重等现象,由于增值税缴纳税金时点的改变,导致建筑企业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也要缴纳税款,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应加强与业主的结算工作。通过与业主协商,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或按照开具发票的税款额先拨付税款,避免施工单位在垫付工程款的同时还垫付税款,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制约性条款或违约责任。对分包或供应商结算,可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确保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业成本费用要素的影响及对策

  1.“营改增”后对人工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企业及外雇的零散用工。“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实行6%或者11%的税率尚无定论,却没有进行税额可以抵扣,与原营业税率3%相比,税负增加了很大的比率。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务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影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外雇的零散用工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额,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为了应对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方案的优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途径降低企业人工费支出,减小人工成本占总成本中的比重,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2.“营改增”后对材料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材料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实行营业税时,购买的材料物资等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还需交纳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纳税的情况。“营改增”后原本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开始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完善,行业税负不公的状况也会有所好转[3]。

  “营改增”后由于材料的税率不尽相同,对材料成本的影响也存在差异。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增值税额为17%,木材的增值税率达到了13%,相对于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来说,降低了企业税务成本。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简易征收或者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收,可根据综合价格成本临界值进行比较,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供应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在建筑业中很多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等存在甲供的现象,在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计入工程造价,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票据开具没有特别要求。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合一”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发生在同一开具发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间。这样就存在“甲供材”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如果计入工程总造价,需要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甲供”方式改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制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由施工方办理,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如果继续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购材料,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供应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分布范围较广,很多工程还处于偏远地区,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白灰、沙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选择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尤其要关注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正规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3.“营改增”后对机械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营改增”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当期全部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因此尽量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资产“营改增”后的投入,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从正规大型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一般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率为17%,可以降低企业税负。

  4.“营改增”后对其他直接费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主要是水电费发票的取得问题,水电费很多都是甲方按照比例进行转账,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向甲方直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直接从电力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与当地电业部门进行协商,以独立装表的方式记付电费。

  三、“营改增”后对税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使增值税管理能够有明确的管理要求、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可落实的管理职责。由于增值税的特点,能否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尤为重要。增值税的核算与营业税核算有较大差异,增营改增后,企业应完善增值税核算办法,规范增值税相关业务、汇总纳税等会计核算。需要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和开具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后,方可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严重刑事责任。

  对于“营改增”企业不能存在一个抵触或回避心理,应该积极去面对这种变化,寻找对策。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变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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