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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十三五”前夕我国的小微企业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04

浅析“十三五”前夕我国的小微企业

  一、“十三五”前夕我国的小微企业

  依照2011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规定的新的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直至2013年年末,我国小微企业共计有785万多家,而在2015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全国企业登记报告,根据报告的数据可以得出,目前我国平均每天新登记的企业达到1.16万户。2015年的前9个月,全国小微企业登记注册总数达305.18万户,其共占新登记企业总数的96.62%。

  “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一个基本单位其看似微不足道,但他们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价值却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其纳税额相当于全国纳税总额的50%以上,企业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更是高达75%。”小微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008~2013年,我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就业人员由21889.4万人扩大到29123万人,增加7233.6万人,增长33%。期间,新开业小微企业吸纳5964.6万人,对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就业人员增长的贡献达到82.5%,拉动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就业人员增长27.2个百分点。”小微企业的快速成长,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进级有着巨大的影响。在2013年的一年里,从工商总局公开的数据可得知,2013年我国新开的第三产业小微企业单位数为323.7万家,其带动的就业人数共计2945.4万人,其占当年全部新开业企业单位数和从业人员的72.1%和49.4%。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最终阶段。该时期是建设创新性国家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提高人民生活物质水平的重要阶段。小微企业作为市场体系的基本单位,在世界和国内经济逐渐恢复的状态下,在“十三五”这个决胜时期。小微企业的作用也就显得异常突出,国内大部分企业都在进行着改革之风,想要继续保持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唯有把小微企业的路铺好,方是重要的途径。

  二、小微企业现阶段发展中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平均寿命较短、死亡率较高

  2013年里,我国宣布破产倒闭的小微企业共计16.78万家,而这一数字占当年我国第二、三产业关闭破产总数的98.8%。根据最近几年我国小微企业破产倒闭数据来看,我国的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为6.8,相较于大型企业而言,这一数据却不足其平均寿命的1/3,而与中型企业相比较,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仅相当于其平均寿命的60.2%。从破产关闭的时限来看,5年以内关闭破产的企业中,小微企业占其51.5%,从这就可以得出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较短。

  (二)小微企业的内部阻碍

  1.企业高端人数较少,高端人才流失严重。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颁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也代表着其拥有着较少的就业人数,这也决定这小微企业并不像大型企业那般,拥有完善的体制机制,很大一部分企业的企业主往往兼职了财务主管、市场主管、人事主管等职务,这在很大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约企业的成本,同时该种发展模式也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这虽然能够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但也会随着低工资企业很难招聘到具有高素质的人才进入企业,高层次人员不足,企业的研发力较低。另外,由于企业对于高层次人员的管理不足,也导致了大量的高端人才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2.企业自身管理缺陷。

  (1)目前,在中国所拥有的小微企业大多数都是以个人经济或家庭经济的形式存在,这种以血缘关系所组建的企业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帮助,但这种以家族式的企业也同样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首先是家族式的企业在很大的程度上缺乏着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内控制度,很多的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都会呈现着蓬勃的发展势头,但在发展中期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企业内控制度,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会因为血缘关系破坏企业应有的相关制度。

  (2)家长式的管理模式拦阻了企业的进一步成长。有些企业的创业主凭借着个人胆识和特殊机缘赚到第一桶金后,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拒绝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企业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时往往会根据自身的个人经验进行企业决策,很多决策并没有进行科学的市场调研和考究,缺乏了有效的制约、反馈和监控,最终使得企业决策的准确性大打折扣。

  3.企业信用缺乏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在现行的市场机制体系下,我国明显表现出信用机制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缺乏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难题,有很多的小微企业的破产往往都是由于企业融资不足,导致企业发展严重困难。在信贷方面:社会中的企业“老赖”现象比比皆是,很多原本愿意贷款给企业的银行,却因为企业自身原因而导致贷款消失;在纳税方面: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责任,就会选择采用违法手段制造假的企业账目,用于混过纳税责任;在产品方面:为了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生产者总会选择以次充好,销售出质量底下的产品,这也严重的降低了市场对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认可度。有些小微企业破产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自身所生产的产品不具备优势的原因,而是由于企业信用缺乏,导致被市场所淘汰。   (三)外部环境对小微企业发展所构成的拦阻

  1.原有的法律体系已不再适合小微企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基本单位,其与市场的其他要素部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小微企业也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履带。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有着交流就会产生利益和摩擦,但是在现行的市场机制中,针对于小微企业的一些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法律是政府部门对于市场的一种监管手段,同时这也是市场的一种自律机制。小微企业作为市场上的基本单位,其对于市场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在市场的各个方面,总会看到小微企业的身影。这也决定了在数量庞大的前提下,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能够做到遵守市场规则,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小微企业往往会违背市场规则打破市场规律,生产出不符合市场准入的相关产品。同时,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力量不足的缺陷,很容易受到来自市场其他优势者的攻击。这也决定了,小微企业想要在市场上能够健康的成长,免不了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为它保驾护航和监督。在国外,美国于195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法》奠定了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基础;“日本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日本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中小企业基本法》《新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涵盖了微型企业,从而有力推动了微型企业的发展。”

  2.融资依旧是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难关。

  “我国小微企业六成以上的融资是依靠内部融资方式获得的,内部融资比例高达60%以上,尤其是处于初创期和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几乎所有资金都是依靠内部融资。”在我国股票市场中,虽然也有着中小企业板块和创业板块,但是入市的门槛较高,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只有少数部分才能在这资本盛宴中淘到资本。从银行信贷而言,虽然近几年银行针对于小微企业的贷款条件有所放宽,但是惜贷现象依旧很严重,多数的小微企业根据其自身的条件很难在银行贷到款。为了能够缓解资金不足的困境,许多中小企业都会选择向一些小额的借贷公司进行借贷,而采取这种方式取来的资金其成本要远远高于国家所规定的利率水平,这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在温州和义务等地区有许多小微企业的倒闭就是由于民间资本的借贷使企业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倒闭。

  3.政府系统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平台不完善。

  (1)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不强。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因素,其单个所创造的产品和价值相对于大型企业所创造的价值而言可谓是小巫见大巫,这也导致了小微企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很难进入政府法眼。部分干部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意识还停留在小微企业初创阶段,政府政策效应依旧会偏向大型企业。

  (2)政府对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不明确。美国于1953年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通过行使其宏观调控手段,引导社会的资金流向小企业。但在我国虽然也有不同层次的政府成立了小微企业管理平台,但由于在执行上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政令繁多不知遵何的现象时常发生,小微企业对政府的一些政策性优惠措施了解程度不高,导致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

  三、“十三五”时期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启示

  (一)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三五”时期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时期,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的基本单位,其对于创建创新型国家有着重要的作用。从现阶段的政府对小微企业扶持手段中,我们不难看到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帮助小微企业进行社会融资。政府作为市场看得见的手,在针对于小微企业扶持上,政府做的更多的应该是引导作用。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偏弱,因此政府应该从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加大小微企业自身的吸引力,提高其社会的竞争力。例如,可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小微企业培训机构,针对于小微企业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做出专业的培训。通过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培训,提升小微企业管理层的个人素质,提高企业主的创新意识和创优能力。

  (二)针对小微企业的法律机制亟待完善

  我国目前已经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于2002年推出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律体系通过在社会服务、资金支持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近几年来,小微企业的发展规模空前,原来的法律体系已经很难做到对小微企业的面面俱到,这也需要一部新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市场的混乱也急需一部类似于《小微企业法》来针对小微企业发发展的做出相关规范。

  (三)完善市场小微企业融资制度

  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外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探究,同时也得出了许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果。在这些研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由政府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由政府和社会私人机构成立金融服务平台。近几年随着国内小微企业的迅速发展,国内的许多学者和政府官员都嗅觉到,小微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势是非常明朗的,唯有促进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在世界经济低迷的状态下,走出新的路途。面对小微企业发展大的趋势,中央政府和地方各个政府也相应地颁发了一系列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但这对于小微企业所面临的困难而言,也就是杯水车薪罢了,我们需要去做的还有更多。在小微企业现阶段成长过程当中,融资难的困境始终都是拦阻小微企业成长的最大难题。从美国和日本的融资方式可以得出,只有建立一个发达的市场体系,健全完整的市场金融体系,拓宽市场融资渠道,才能在根本上去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于各个地方小微企业发展的层次结构不同,所以我们就需要实行因地制宜的金融体系,通过以政府牵头,以银行为领头的金融市场为辅助,建立一个完整的小微企业融资平台。

  (四)促使市场形成小微企业信用机制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较弱,其在信贷方面缺乏可用于信贷的相关资产项目,同时也很难有相关机构和个人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所以完善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机制体系是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是完善提供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通过筛选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企业,通过政府牵线搭桥使小微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联系,共同创建新的信用机制体制;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面对小微企业时,推出符合小微企业的信贷担保产品,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逐渐改变其传统的信贷业务;三是政府要为小微企业建立一个企业信息平台,依法披露出小微企业的企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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