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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发票风险及防范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07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发票风险及防范研究

  按照国家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一直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种税制的原理有着天壤之别,常年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多数未接触过增值税,对增值税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缺乏认识与管理,极易引发税务风险,酿成企业危机。本文拟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着手,研究建筑企业“营改增”可能面临的发票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必要性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以及税收缴款凭证等,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双重作用,它既是记载交易双方经济业务的一种会计凭证,同时又是记载交易双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由于专用发票的“链环”作用和扣税功能,发票自身也像印有国库印迹的现金一样,具有真实的货币价值。作为现金等价物,发票极具诱惑力,容易引起不法者的觊觎之心、飞蛾扑火,同时也使管理者提心吊胆、如履薄冰。建国以来,我国出现了不少利用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实现偷、逃、骗税的大案要案。以票控税,将发票和税收相挂钩是我国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根本点和普遍共识。发票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税务机构在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基本是“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增值税是唯一涉及《刑法》的税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当,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企业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将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将专用发票视同现金进行规范管理。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发票风险分析

  “营改增”后,绝大建筑企业都是初次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将是陌生的“新鲜物”,发票潜在的风险也将使建筑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发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一)取得不合规发票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的、伪造的、作废的、失控的发票,以及发票开具方未报税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营改增”后,由于经办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熟悉,加上以前获取营业税发票的习惯,很可能取得上述不合规发票,使企业因不得抵扣而遭受损失,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以犯罪论处。同时,在利润比较大的项目中,可能为了增加成本或降低税负主动“买票”,有动机地虚增虚抵进项税额,也有可能在出口退税业务中出现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

  (二)不得抵扣业务的风险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了专用发票,并将其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又改变了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仍比照可以抵扣事项多抵扣了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改变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并不少见,但由于财税人员信息不对称或未进行有效沟通等原因,容易忽视将用于不得抵扣业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三)逾期认证的风险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自开票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并在次月予以申报抵扣,逾期未进行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由于供应商为取得款项而“压票不给”、经办人员传递耽搁等各种原因而形成“超期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四)专用发票开具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服务或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会出现如合同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一致导致对外虚开发票、代开发票等利用发票套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极有可能触犯刑法,使开具方和接收方遭受损失。同时,可能由于业务人员专业技能、道德素质、风险意识薄弱、公司内控系统存在漏洞等原因,造成错开发票、虚开发票、甚至套打发票的风险。

  (五)发票保管的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还可能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被盗、毁损等风险。作为抵扣凭证的发票丢失、被盗或毁损可能使企业丧失进项抵扣,而空白发票丢失或被盗则可能被用来虚开发票,比现金丢失或被盗的危害性更大。

  (六)推行电子发票的风险

  自2009年,我国第一张网络发票在广东省开出以来,税务机构借助“互联网+”,积极推动“以票控税”向“信息控税”转型,被称作企业信息化建设“最后一环”的电子发票,已基本具备了实施条件,开始向主流角色推进。如此之大的变革对于即将“营改增”的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电子发票将实现彻底的无纸化,较传统的纸质发票更容易查询和保存,发票领用手续化繁为简,显著减少了发票的流转时间,还可以使发票流与信息流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对增值税尚未熟悉,对专用发票的掌握程度有限,“营改增”后尽快适应增值税下的发票管理已属不易,若再面临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的变革,建筑企业的业务水平和信息系统的压力可想而知。   三、建筑企业发票风险防范措施研究

  (一)建立健全税务机构,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增值税发票涉及领购、开具、认证、审核、保管、缴销等多个环节,其中领购、保管与开具不能为同一人,开具与盖章也不能为同一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机构,足额配备业务人员,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同时,应制定严谨的内部控制流程,明确审批权限,落实岗位职责,从源头把控潜在的风险。

  (二)修订发票管理办法,促进发票规范管理

  建筑企业应启动修订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对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认证和抵扣、传递、缴销、保管等各环节中的操作要点和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同时制定增值税发票的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各业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识和管理,推动发票管理规范化。

  (三)充分借助信息手段,创新发票管理手段

  今年,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建筑企业应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积极研究、探索、推进“互联网+税务管理”,通过财务共享中心或其他平台,建立发票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全面监控企业资金往来和发票开具情况,加强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信息的监控和比对,深挖数据分析应用,形成发票管理的“闭环管理”,杜绝虚假发票,防范税务风险。

  (四)加大内部自查力度,从容对待外部稽查

  建筑企业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发票自查工作,挖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发票管理问题和关键风险点,并进行梳理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编制整改要点,及时解决问题,将潜在的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不断完善发票管控体系。通过加大内部自查力度,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地降低了外部税务稽查的风险。

  (五)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发票反映了财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税务意识和业务水平。“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面临的发票风险也空前繁杂。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培训工作,通过组织讲座、开通线上教学、仿真演练、定期考核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发票管理的认识,降低取得不合规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同时,还应特别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便利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险行为。

  (六)顺应电子发票趋势,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结的最新规定,电子发票试点成功后,将尽快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建筑企业极有可能在“营改增”的同时实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因此,建筑企业应主动顺应趋势,加快研究电子发票应用,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的准备工作,促进财务思维转型,以减少“营改增”和发票改革同步进行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冲击。

  四、结语

  管税必先管票。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对错综复杂的管理工作,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着手点,取得和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纳税工作的准确性、保障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的安全、防范和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同时也为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为中非莱基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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