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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下的公民参与现状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12

创新社会治理下的公民参与现状研究

  前段时间,因北京朝阳群众举报,某女演员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而被警方带走。近年来,“朝阳群众”、“西城大妈”这类公民群体“频频立功”,在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诸多公民群体也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体现了公民社会治理参与意识的增强。公民参与是公民保障权利、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是影响社会与政治变革的重要因素。

  一、公民参与和社会治理

  公民参与作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其参与程度直接反映出社会治理的好坏。良好的公民参与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实现“善治”具有重要意义。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时,政府应为其拓宽参与关乎其切身利益或与公民和政府关系有关的事项的政治参与渠道,使公民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影响政府的决策。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不仅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一个主要路径,也是公民为实现自身利益、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共政策的有效方式。但公民参与有三个重要因素。第一,主体性上,应该把公民政治意识的成熟作为前提;第二,在客体性中,需要参与的公民有能力参与到政治之中,这需要大力发展公民教育,不断培养与唤醒公民的参与意识;第三,在这个过程中,为确保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需拓宽参与渠道,并完善参与处理系统。只有这三个要素能互动协调、均衡发展,才能使公民政治参与达到理想状态。

  对社会治理的发展来说,公民参与具有极大的意义。公民参与能够实现民主的重要意义与价值,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首先,公民参与可增加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性,提高公民公共生活的质量与水平,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其次,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制约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绝对的权力导致腐败,如果不将其放到制度的笼子里,首先受损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需要公民参与到政治中,监督权力的运行、捍卫自己的权益。再次,可实现一部分有要求的公民的权益和诉求。实现公民权益有很多途径,但公民参与无疑是相对便捷有效的方式,公民只有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权益。最后,公民参与有助于公民民主意识的培养,有助于提高其权利意识。在此基础上,公民可适应政治生活环境,提高自身的技能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水平。

  二、我国公民参与的现状描述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公民参与的程度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决策信息资源不对等制约公民参与

  公共政策的制定需掌握大量的信息资源。但是在我国,大部分的信息资源都被国家行政机关掌握着,“政务信息的公开基本是属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一种非制度化、非规范化行为,离真正的政务公开制度化还很远。”这些机关中只有一小部分愿把所掌握的信息公开,而大部分的政府部门都不愿意将有关信息公开。许多公民缺乏对政府信息的了解渠道,公民缺乏公共信息资源的知情权。而信息的闭塞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传播的滞后,使得公民不能准确地理解政策的价值和目标,从而缺少对政策的认同感,也就很难很好地落实政策,不能正确及时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政策的反馈。同时,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很大的抑制。

  (二)公民参与的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

  公民直接主动表达自己的诉求、参与公共政策的渠道尚不完善。我国现存的公民参与体制,几乎全是由政府来决定的,缺乏制度规范,公民不是唯一主要的行为主体。由于政府在这种参与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因而公民所能运用的参与公共政策的方式有限,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这种缺乏准确、全面、及时的沟通渠道的情形下,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公共政策能否真正地反映民意亦难以保证。另外,由于公民参与机制与制度规范的不健全,公民参与的有效性不足,还可能导致非制度参与,公民甚至会选择更激烈的诉求方式,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稳固发展的同时,信访举报制度的作用也逐渐凸现出来,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也都得到一定的发展,这些在制度上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进一步表达公民意志;但公民政治参与的体制只是建立在习惯和经验之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缺乏自立性。因为公民政治参与的体制缺乏自立性,并不能自主地发挥作用,必须依靠其它制度来运行,这就使得一部分公民的诉求无法得到表达。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缺乏自信,阻碍了从底部到顶层的民意表达。

  (三)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有限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权力与管控正在逐步撤出一些领域,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自由程度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即使是在这样相对宽松的环境下,社会团体在政治参与方面的作用却不是太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社会团体的数量较少;其二,社会团体的政治影响力还不够;其三,公众对于社会团体的认可度还不高。社会团体政治参与问题急需解决,不仅影响了公民参与的发展,也是不可回避的社会发展问题。同时,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限制了公民文化的构筑,影响了公民教育的实施、公民活动的践行与公民参与能力的培养,导致公民参与意识缺乏,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较低。公民利益需求的分辨力、表达力以及关键信息的提取能力较弱。另外,由于公民相对缺乏民主参与意识且政治参与能力相对不高,已影响到了政治参与的水平,制约了政治参与的作用。有些公民虽然想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却苦于不知道自己基本的权利与义务,也不知道如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还有一部分公民参与内生动力不足,公民理性精神欠缺,虽有能参与到政治中的能力,却没有参与到其中的愿望,缺乏民主权利意识,往往把自己定位为政府的附属物而非国家的主人,对于公共事务持无所谓的态度。   三、改善我国公民参与的途径

  受制于我国社会的发展状况,公民参与机制的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公民参与的完善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应在借鉴国外公民参与发展经验的同时,走公民参与内生化的发展道路。

  (一)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建构新型治理模式

  当前的社会治理依然是依靠权威和权力等强制力的治理模式,强调政府等公共部门对社会的管理作用,易忽视公众的基本需求与政治参与的夙愿。政府应秉持“有限政府”与“社会本位”的理念,将政府定位为国家管理的重要主体而非唯一主体。转变政府的权力体系,培养政府民主参与意识,政府、社会、公民应共同参与到国家管理中。只有秉持“责任政府”的理念,以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与归宿,发挥国家管理的多元主体优势,实现各主体合作管理,才能给公民的政治参与以更宽松的政治环境。公民参与仅仅依靠公民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只有得到政策和法律的支持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最根本问题是公民的权利问题。”而这一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社会的支持。一个良好的公民社会是保障公民参与权利的基础。

  此外,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大众媒体要努力寻求在科技迅速发展中的新的发展方式,不断增强大众媒体的公共话语权,使公民对于国家政策从制定到执行有一个更加真实全面的了解,同时也为公众提供更多元化的平台。创新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形式,也需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进一步发展网络问政,如微博、微信与掌上政府等形式,促进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但也要完善网络相关方面的立法。

  (二)积极培育公民政治参与能力,提高公民参与水平

  良好的公民意识是公民参与的必备条件。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培育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在政府层面,应通过一系列法律激励的手段诱导公民以社会角度而不只是从个人利益角度参与社会治理。另外,国家教育对公民政治参与能力提高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公民政治参与对于公民的基本文化素养是有要求的,只有建立在一定文化素养的基础上,才能有一定的政治敏感度,才能减少人们对于政治的冷漠和疏离感。西方学者巴伯认为,“只有直接的政治参与――明显具有公共性的活动――才是一个民主公民教育完全成熟的形式。”公民参与这一政治实践活动是培育公民文化、践行公民教育的重要途径。在社会层面,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培养也离不开社会启蒙的支持,公民意识的觉醒需要民主的舆论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同时还要对弱势群体的公民参与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从物质和精神等方面对其进行帮扶,进而全面提升其公民参与水平。在公民层面,公民自己要有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的认知,要了解到公民的参与意识不仅仅是对自身利益的监督与关注,也能增加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三)完善公民参与制度,规范公民参与行为

  公民政治参与需要完善的制度来支持,这些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公民参与的程度与质量,较为完善的参与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建构。

  首先,建构公开的参与制度。公开透明的参与制度需要建立决策公开制度,应该增加政策制定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使公民能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制定中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其次,完善政府决策咨询制度。改革与完善决策机制,注重智库建设,实行决策的论证制与责任制,使其能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在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过程中,要鼓励和支持民间咨询机构的发展,为其提供宽松的社会、政策与制度环境;

  最后,完善决策听证制度。“听证是扩大决策参与、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公开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在客观方面,需要加强制度与程序建设,规范听证程序;而在主观方面,鉴于“听证组织者的听证意识不到位、公众的听证意识欠缺” 等因素,则应采取措施纠正、提升听证组织者的听证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听证意识。同时,完善公民有序参与的保障机制,规范公民的参与行为,强化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意识,使公民自觉地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避免非制度参与的出现。

  四、结束语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的国家,真正的全民参与、全面享有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社会治理是多元共治而非各自为政,我们在寻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形式的时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政府的职责,准确定位政府的职能。应从社会治理的视角,从公民的实际参与需求出发,围绕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对原有组织结构、公民参与的流程与途径进行重组和创新,实现流畅的政府内部以及内部与外部的衔接和协调,只有“公民、社区组织和传播媒介都……承担义务”、积极参与,才能为社会治理形式的创新创造有利条件。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服务型、阳光型、法治型政府的打造,我们一定会形成更完善的监督机制。随着相对封闭的政治系统逐步开放和政治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中国公民参与也必将进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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