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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的研究与完善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7-23

关于生育保险的研究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094-02

  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1]。近年来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中受益对象不断得到扩大。除在职职工外,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对参保人员的生育都给予一定的医疗报销。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有效化解企业生育成本,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等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2]。

  一、我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偏高,支付水平低

  没有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企业不论男女,年龄只要是在职职工就要缴纳生育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须缴费。这就势必给企业带来负担,有些单位一年也没有职工享受这种待遇却依然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这就导致参保的积极性降低,保费征缴阻力很大,很多男职工多的企业甚至拒交生育保险。而生育保险中的节余部分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加上基金管理没有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多余基金有被挪用的风险。

  (二)各地生育保险的标准和待遇不统一

  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制定政策也不一样,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全国缺少统一的管理。有些经济发达省份生育保险的覆盖率较高,享受的待遇多。女职工除了能得到住院补贴还能得到休假补贴。以广州为例,最高可享受达6 000元的住院补贴,还可以有1 600元的产前检查。一些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配偶在生育期间也可以享受生育补贴。而在边远地区最高只能报到2 500元的住院补贴,产前检查也是不能报销的。男职工虽然缴纳生育保险配偶没工作的却享受不到补贴。

  (三)生育保险保险范围狭窄

  目前只是对生育子女的职工可以得到补贴,而一些不孕患者却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孕不育也是一种疾病,但医疗保险把其列为自费项目,而生育保险也没有将其列在报销范围。由于各种原因,不孕不育患者逐年增加,根据《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中国不孕不育患者超过4 000万,平均每8对夫妻就有一对遭遇生育困境。一个不能生育的人每年却缴纳生育保险,有失公平。而且一个不孕患者在怀孕前要定期做检查,男性不育要做10步排查,女性不孕要做11步排查。这一系列的检查花费给很多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果进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的费用则要几万甚至十几万元,这部分费用参保人却找不到报销之地。有关怀孕后要做的检查很多地区同样未列入报销范围,导致很多孕妇达不到产前检查的标准。怀孕后的保胎也不再报销范围,先兆流产病人要请假在家卧床,定期检查、吃药。这部分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低

  生育保险大部分地区都是按地方政策报销一定的数额,这样不管花多少钱都只能报销定额数量。而生产过程中一些复杂情况花费较多费用就得不到报销,生育过程中的合并妇科手术也无法报销。生育报销的手续比较烦琐,大多出院后要准备很多资料拿到单位,由单位上交到人社部门,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由企业领取的支付方式不尽合理,不利于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五)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受参保时间长短限制

  大部分地区都是在缴费一年后才享受报销。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是生育的重要群体,她们很可能因缴费时间短而不能享受其待遇。另外,流动人员的生育保险不能转移续接,就有可能造成在甲地交了数年的生育保险没享受到补贴,工作调动去乙地后缴费不到一年也享受不了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公平现象。

  (六)未婚先孕的职工得不到保障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不应将是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为前提,生育保险待遇是每个生育女职工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不应因任何原因而剥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门槛不易过高,这达不到社会保障的初衷[3]。

  二、完善生育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强化执法与监督[4]

  目前,生育保险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与法制建设中较为滞后,并且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效力低。因此加强生育保险立法出台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的职责权限。通过立法加强对生育保险节余的管理,对企业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对故意拖欠和拒绝缴纳的单位进行惩罚。制度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障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切实使妇女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扩大支付范围将不孕不育作为新的报销范围逐步开展。随着不孕症患者的增多,要通过医疗手段才能生育,但不孕不育的治疗没有纳入医保。协调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给不孕患者予以关爱,减轻患者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给其人性化的关怀。对终身没有生育的参保人员在退休后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优生优育做好产前检查应该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中,通过早期规范化检查能及时发现高危因素,有效降低产妇和新生儿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对于提高人口质量减少人口缺陷有着重要的意义。为子孙后代良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对先兆流产的患者给予一定的假期。并对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问题予以解决,充分保障男性生育保险的权利。   (三)提高支付标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

  提高支付比例,将生育保险合并到医疗保险中。国外大多数国家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管理。首先,这两份保险都是由人社部门管理。将其合并更加方便管理。其次,合并后缴纳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就缴纳了生育保险。保险对象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的就应该享受其待遇。再次,生育活动本身就涉及到检查、手术、住院等医疗活动两者合并既能节省并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又能避免生育并发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承担上的分歧。合并后生育费用按比例报销,更能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负担[5]。

  (四)建立合理的基金收缴比例,切实减轻缴费单位的负担

  生育保险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基金。对缴费比例进行适时调整,确立合理的比例。对于年终节余通过奖励或其他合理形式返还企业。对于连续多年缴费,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少的单位实行浮动缴费制度,适当降低缴费比例,提高企业缴费的积极性。生育保险的征缴也可合并医疗保险中,不但解决了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难的问题,而且节省了单独征收生育基金的成本。

  (五)解除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参保时间限制,流动人员作为生育保险的重要扩展对象

  现实中,流动人员生育保险参保率比较低,管理起来困难。因流动而发生的断保现象比较严重。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使流动就业人员走到哪里生育关系转移到哪里。

  总之,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对有效解决妇女就业,减轻企业负担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人口质量上去了,社会才会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促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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