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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陕西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策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4

优化陕西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策略

  一、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内涵

  公共就业服务就是“由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为解决就业问题而进行的服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围绕着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所形成的一系列内容、机构和制度系统。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包含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四项主要内容。职业介绍的主要任务是:求职登记、企业用工调查与登记、劳务市场信息收集、就业与用工的指导与咨询,以及就业预测预报;就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面对失业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开展的就业前训练,失业职工转业训练;失业保险的主要任务是:失业救济、失业医疗补助、失业职工管理以及对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给予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资金、税收和就业政策支持和主办单位扶持下,举办各类生产经营网点,直接安置失业人员。

  二、陕西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现状

  (一)农村就业服务不能满足求职者多样化的需求。陕西省当前的提供的就业服务过于简单化和单一化,其职能局限在单一的岗位匹配、简单的职业指导。但是求职者的文化层次和教育背景不同导致需求是多样化的,低层次的服务无法满足他们的真正需求

  (二)职能划分不明确。就业服务产品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也有可营利的。由于这些职能没有得到科学划分,致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能、财务管理等方面暂时无法实行归口管理。一方面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承担免费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求职服务;另一方面又开展营利性的劳务市场业务。趋利机制使得服务机构更偏好于提供可收费的服务产品,而对难以获利的服务产品不愿提供,即使在政府强制要求下,也不过是聊以塞责而已,服务的质量因而难以得到保证。

  (三)就业服务多头管理,形不成合力。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职能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强。就业服务涉及面很广,牵涉到劳动者从开始求职到进行技能培训,以及就业后跟踪服务和失业后寻求帮助等各个环节。从我省当前现状看,由于就业服务涉及部门多,布局不合理,形成了多头领导、政出多门的格局。缺乏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运作、统一协调。机构部门多、人员多、办事程序多、推诿扯皮多,甚至连统计都很难统一。部门间缺乏主动性,直接影响到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由于办事环节多,程序复杂,一件事往往要跑多个部门,办多个手续、盖多个章、过多个关卡,给广大群众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难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供给的竞争性市场。就业服务需求具有多层次、多元化特点,就服务强度看,有自助服务、一般服务和强化服务;就服务层次来看,有全国性劳动力调配、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就业政策的解释发布,也有地方辖区的就业安排和指导;就服务主体来看,有政府行政性就业机构、民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这样,就业服务格局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是,我省当前的就业服务市场基本还是政府为主导的垄断格局,运行效率低下,同时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力量弱小且不规范,二者难以有效合作限制了就业服务功效的发挥。

  三、优化陕西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策略

  (一)明确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建议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致定位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行政管理类的事业单位,纳入财政全额拨款,其职能在于就业失业管理、促进就业政策执行、公共就业服务监督管理等,建立的一站式服务中心是公共就业服务的行政管理平台和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主要提供自助服务和满足一般就业服务需求的同质性就业服务,如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建立以求职者需求为中心的流程化服务。求职者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的需求方,而政府劳动部门服务的供给方。政府劳动部门通过求职者提交的服务诉求来提供服务方案。当然,政府劳动部门也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向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购买就业培训服务和就业安置服务。为保证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政府劳动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甄选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加强服务过程的竞争性,可以尝试赋予服务接受者一定程度的选择权。例如让求职者在政府招标产生的多个服务供应商之间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机构,来加强服务过程的竞争性,促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的提高;其次,政府劳动部门通过和甄选出来的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正式把就业培训服务和就业安置服务委托给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最后就是支付服务费用。

  (三)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目前,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素质较低,因此,只有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提高素质,他们才会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政府可以举办大型的科技培训工程等项目来吸引农民工参加,通过科技培训来提高农民的能力水平。坚持培训与就业结合,培训为市场就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协调发展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职业培训紧密围绕劳动力市场运作的良性机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积极的职业培训服务。

  四、农村失业者租赁项目

  (一)农村失业者租赁项目的内涵。农村失业者租赁项目为非营利项目。项目的实施者为农村就业服务中心,项目参与者为就业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失业超过1年的失业者、40―5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农村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发布招聘信息将有求职意向的失业人员招收进来,并按照失业人员自身的条件和应聘岗位的需求条件对其进行“个性化、多样化”的培训,培训完毕后将其租借给用人单位,企业租用失业者所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雇用正式员工所支付的费用,直至双方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二)失业者租赁项目模式的实施流程。(1)签订项目参与合同(与企业和失业人员签订合同)。首先,失业者须与农村就业服务中心签订项目参与合同(通常为1年),合同签订以后,失业者即成为项目参与者,不再是失业者或社会救济金领取者,也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社会救济金。在项目参与者被企业正式录用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发给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对失业者进行培训。项目实施期间,企业通过发订单向农村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用人要求,农村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对失业者进行培训,培训完毕后将接受过培训的失业者租借给企业使用。(3)租借―签订正式合同。失业者被租借到企业以后,能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获得正式雇用,则其与项目实施单位的合同解除,其工资从正式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企业给付。若经企业试用后被退回,则项目实施单位继续为其推荐工作和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从被退回到再次推荐到新的工作岗位前的这段时期叫租赁间歇期,在此期间项目参与者仍旧是项目实施机构的员工,后者必须继续履行培训、推荐工作、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职责。

优化陕西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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