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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会计初始确认与计量浅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09

碳排放权会计初始确认与计量浅析

  一、 引言

  随着人类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与进步,自然环境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全球气候变暖加剧,为了使人类免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以法例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因全球气候变暖签订《京都协议书》,该协议目的就是限制协议签订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使全球温室气体含量达到一个适量稳定的水平。协议中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履行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履行减排义务,为使发达国际履行减排义务,《京都协议书》提出了节能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便是其中之一在该协议第十二条中被提出,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发达国家履行节能减排义务而制订,通过此机制,发达国家可利用自身财务能力和先进的减排技术来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进程,发展中国家则用减排量指标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换。该机制的有效推行既可以使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降低,又可以支持发展中国家有效的利用资金及先进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节能减排之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双赢,碳排放权的交易应运而生。

  我国于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主动提出了承担减排义务的承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有着巨大的潜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个省市首先展开碳交易试点工作,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初步开展阶段,构建完善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分析

  (一)国外研究分析

  国际上对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研究起步较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都曾出台过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体系,尝试规范及统一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标准,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出台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就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有详细的规范说明,该解释公告涉及如何处理“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排放权计划。“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是对参与减排义务的企业进行评估,并明确将其减排量减少至一定水平的标准,政府发放相同数量标准的免费或有价的配额,规定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对参与企业进行实际排放量的核查。企业在配额限制下会出现三种情况:(1)企业恰好符合配额标准,完成减排义务;(2)企业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额,可选择出售剩余配额,亦可递延结转至下期使用;(3)企业的碳排放量高于配额,企业必须购买相对应超出部分的碳排放权。根据上述情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给出了一致性意见,企业在碳交易市场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以及政府发放的配额都属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的确认方式进行初始确认,若以低于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取得该项资产则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如该碳排放权配额由政府低于公允价值发放给企业,则应确认递延收益,后在排放权发生期间合理确认收益。当发生排放时,应将实际发生排放量按市值确认计入负债,并且应考虑碳排放权价格的不稳定性而其发生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但是该公告发布后就引来了极大的争议,国外学者中较为主流的反对观点为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不匹配,IASB迫于学术界的争议而在2005年撤消了该解释公告。但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需求日益扩大,2007年12月,IASB重新开展排污权会计处理规范研究工作,且与FASB一同合作,旨在重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最后确定:首先凡是购买和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应当确认为资产;其次企业因免费获得碳排放权配额而需要履行的减排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三是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无论在初始以及后续计量中都应该采用公允价值。

  在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撤销后,欧盟国家参与减排义务的企业就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计量有了不同的做法,以负债净额法最为广泛运用。在负债净额法下,企业从政府免费取得的配额不计成本,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到期满足配额的情况,企业可以无须记账;如果到期配额不足,企业可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增加相应支出;若到期配额有余,企业则可以将其剩余配额出售,亦可将其递延至下个会计年度。

  但是,净额法也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批评,主流观点认为净额法无法完整表达会计信息,免费获得的配额不予列报影响企业排放成本的明确公示,也会影响投资者对其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有效判断。

  (二)国内研究分析

  国内的许多专家学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问题已展开研究分析,并取得初步研究成果,一些学者提出的创新式的核算方式,为我国将来制定出台相关会计准则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赵选民(2013)从环境会计视角分析后提出企业应将不同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从政府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直接确认为“环境无形资产”;从政府免费获得的则以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资产”,下设“排放权无形资产”二级科目。有关环境负债方面,应按照实际排放二氧化碳的当量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借记“环境业务支出――排放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排放费”科目。

  环境收益方面,减排参与企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以投资为目的;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以自身现实需求为目的。在卖出交易完成后分别计入“环境投资收益”和“环境业务收入”;在买入交易完成后将以自身现实需求为目的的这种情形确认为“环境业务支出――排放支出”,而另一种买入交易情形则与普通投资没多少区别。   张彩平(2012)从经济学视角对碳排放权本质分析后提出碳排放权具有货币的特征,可以在现有的货币资金会计科目下增设一个新的货币资金科目“碳货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可以很好地统一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会计确认问题,即项目交易制度下,碳排放权是以权威机构对项目运行的实际减排效果的检验和认定而得出;配额交易制度下,企业的碳排放权则是通过政府的初始分配获得。尽管以上两种交易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性质相同,因此,根据碳排放权特有的货币属性可将其确认为“碳货币”。

  张姗、刘静(2011)认为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第一阶段把政府配额的碳排放权作为与政府签订销售合同的存货来进行初始计量,在这一阶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仅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与发达国家进行排放权与先进减排技术的合作交换;第二阶段中政府硬性规定企业的减排量,那么在国内碳交易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应将交易的碳排放权计入金融资产,在这一阶段我国作为《京都协议书》的参与国而承担减排任务。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通过上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是国际公认的,我国最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定义强调了资产的三个特征:(1)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2)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首先碳排放权是由政府分配或企业自行获得,获得后企业对其拥有实质控制权,可对其进行自主支配,最后企业可通过碳排放权的转让而达到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以上分析表明,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确认的所有条件,但将其确认为何种资产在国内学术界有着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

  (一)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部分学者主张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碳排放权符合非货币性资产的特征;二是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三是具有可辨认性。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日益活跃,碳排放权交易频繁,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完全符合企业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无形资产的真实意义。

  (二)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定义了存货的概念,即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其中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这一点与碳排放权的特征有所不符,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并非是完全为了出售;其次,将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存货无法合理地确认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部分。所以单纯的把碳排放权归类为存货存在一定争议。

  (三)金融资

  很多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即企业通过碳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短期内持有并最终出售来获取利润,但碳排放权与其持有者之间并无直接的权益关系,所以直接把碳排放权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并不完全合理。

  本文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为碳排放权在本质上赋予了商品属性,碳排放权符合资产定义,可新设“碳排放权”科目对其进行计量。碳排放的直接取得分为两种情况:政府配额;企业通过交易获得。所以在“碳排放权”这一科目下设“配额”“交易”两个二级子科目,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在初始确认时可通过“碳排放权――配额”来确认,并以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借记“碳排放权――配额”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企业因配额不足而通过碳交易购入碳排放权的情形应按公允价值入账,确认“碳排放权――配额”,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碳排放权――配额”“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以近期内交易为目的而持有的碳排放权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确认“碳排放权――交易”,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科目。因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则代表了碳排放权的现时可变现价值。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应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碳排放权――交易(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总结

  本文通过研究“碳排放权”特殊性质、分析其资产属性,认为“碳排放权”应初始确认到新设资产类科目“碳排放权”并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个资产项目以公允价值列示,该处理方式可以避免企业因不同取得方式及不同持有目的初始确认产生的分歧,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直观了解企业的环境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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