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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业务中税务确认与会计处理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13

企业促销业务中税务确认与会计处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3017002

  1 折扣销售业务中的税务确认和会计处理

  折扣销售是实务工作中较为常见的促销形式,税务确认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并确认企业应交的增值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若折扣额另外单独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案例一:美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4月销售商品1000件,不含税的单价为100元,根据公司的销售部门制定的销售政策,客户购买商品数量达到800件时,打八折,美达公司开具发票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货款及税额均已收到。针对此笔折扣销售业务,美达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36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元

  2 现金返利业务中的税务确认和会计处理

  现实生活中,企业除了直接销售,可能会有不同层级的经销商来完成销售目标。那么企业为了鼓励经销商更好地完成销售额,相关部门会制定促销政策。比如说,对全年完成1000万元销售任务的经销商奖励60万元现金、或是奖励60万元产品、或是奖励一台奔驰轿车、或是奖励一套住房等。由于公司和经销商实际上属于供销关系,所以这些所谓的奖励,本质属于平销返利行为,而不属于奖励行为。

  案例二:美达公司的某经销商完成了1000万元的销售任务,当经销商完成了销售任务时,美达公司已累计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元

  经销商到返利的标准时,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经销商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要求开具51.28万元的红字发票。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后,向其下达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经销商按通知单对8.72万元进项实施转出。美达公司收到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凭该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00000元(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512800元(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200元(红字)

  其中,512800=600000/(1+17%),87200=512800*17%。

  而作为经销商,因为进项税额有8.72万元被转出,实际享受到的返利只有60-8.72=51.28(万元)。实务工作中,如果经销商较为强势,这种销售返利行为有可能受到经销商的抵制,比如说经销商们可能会以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或其他理由来搪塞企业,并向美达公司业务部门施加压力,迫使美达公司财务部无法按现金返利处理。尤其是当美达公司和异地经销商发生平销返利行为时,美达公司财务部门因为迟迟得不到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又难以到异地税务机关了解真实情况,往往只能在业务部门和经销商的压力下退让。实务工作中,退让的结果就是将现金返利变成支付营销费用。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确认和会计处理时,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并将涉税处理及结果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制定更为合适的促销政策。

  3 实物返利业务中的税务确认与会计处理

  企业除了直接向经销商返还现金之外,实物返利也是常见的促销方式,比如说返企业自身的货物、返汽车、返住房等等。与现金返利不同的是,实物返利在税收上是要求“视同销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中,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如果所赠货物为本公司的商品,比如说“买八赠一”,在增值税上,按照9件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认增值税;在所得税上,只需要处理为9件商品卖了8件的钱,本质上不算是视同销售。

  案例三:美达公司对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经销商,按经销商价格,给予价值60万元(含税)的商品作为奖励。对于美达公司而言,产品累计销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7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

  美达公司向经销商发出价值60万元的奖励商品时,增值税要求视同销售,由于该奖励是一种促销手段,所以不属于对外捐赠行为,直接列为销售费用。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0万元。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487200元

  贷:库存商品4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200元

  87200=600000/(1+17%)*17%

  当经销商取得美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8.72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5128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200元

  贷:营业外收入600000元

  对于经销商而言,不仅可以获得商品奖励,还可以获得税收节约上的好处。而美达公司,本身不影响其增值税的税收。如若经销商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能获取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好处。事实上,实务中,有些企业会选择将奖励的商品与下一批正常销售的产品开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并将60万元作为折扣处理。比如说,下一批正常销售金额为300万元,发票销售金额为360万元,折扣金额为60万元,结转已经销售商品的成本时,将奖励商品的成本一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通过这样的处理方式,税务、会计以及发票的开具都更为简便。

  综上所述,企业的促销行为多种多样,而不同本质的促销行为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要求都有所不同,企业应该仔细分析涉税处理,从中找出更为合适的方式,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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