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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浅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21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浅析

  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所有权归属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自己的组织机构,而且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的“干部经济”与城镇化所要求的科学管理民主决策自相矛盾。如果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然采取原有的组织结构,只能导致“都市里的村庄”或“乡村里的都市产业”的情况出现。要在组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改革,去行政化,实现真正的农村城镇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演变历程及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我国历年开展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其基础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经历了以下几个演变过程:首先是互助组,再到初级社,然后发展为高级社,成立人民公社,最终演变为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功能,其组织形式和制度随着农村土地制度而不断发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经济功能的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的市场主体之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与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组织相重合,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其它生产资料行使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必要性

  1.是城镇化、工业化的必然要求

  城镇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来说意味着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城镇化必然不会受到农民的拥护,甚至会遭到抵制,引发的利益冲突会影响社会稳定。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很多地方的村委会变成了居委会,在转变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归属关系发生了变更,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成员的利益严重受损,资产流失严重。这也是部分地区出现的逆城镇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要顺利开展农村城镇化,就不能绕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

  2.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作为我国市场主体中的主要成员,农村集体经济以土地为依托进行统一的生产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积累财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主体。但是在实际市场经济活动中,其市场的主体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落后的管理与决策制度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导致农村市场经济很不完善。要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完善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以适应不断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

  3.是对集体资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保障

  目前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体现在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的重合和对应。单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对集体资产行使权利,但是农村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却能够直接处置集体资产。导致集体组织的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是虚置的。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缺乏凝聚力,对组织管理和决策缺乏关注对集体资产的保增值缺乏信心,从而导致管理者对集体资产低价变卖、挪用、平调、挥霍浪费经营资产等腐败现象丛生。这一些现象严重伤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新模式,就必须进行组织改制,破除制度性的缺陷,破解产权模糊导致的产权主体缺失以及官僚主义管理方式、监督缺失、分配无序等问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与村委会等相关组织的关系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组织有着明确的区分的,农村集体组织是在一定区域内通过自治代表和村委会的领导,由全部村民构成的生产队或村民小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以集体所有财产为基础,在固定的区域内,农民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在组织内实行民主管理、并服务组织内成员的经济组织,其法律人格具有企业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特征的双重性。实质上农村集体组织的外延较宽,其中包含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概念严重混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有着很多相似点,都是支撑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机制,在人员组织和地域上有着高度的重合性,在村民自治和社会保障方面都有着相似功能。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实行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村委会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属于非盈利单位,是政府基层组织的延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有监督和保障职能。所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的时候,必须将两者进行区分,如果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班子完全重合,那么就会缺乏监督和保障,很容易实现监守自盗。

  四、结语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规模也日益壮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还很落后,已经不能够很好地解决一些新情况,处理一些新问题。实际生产生活中,侵害甚至是剥夺经济组织内成员的权益的行为也时常出现,因此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创建适合当前城镇化和市场经济发展新的组织模式,维护农民利益。笔者认为,改制的目标首先要理清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身份关系,将两者之间纯化为经济关系,其次要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基于村或村民小组全体集体成员共同入股形成的土地合作社和通过农户个体各种形式的流转形成各种经济组织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的两种路径。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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