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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引发的虚拟社会治理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9-21

“网络谣言”引发的虚拟社会治理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02-2-0014-0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1]区别于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以其公开性和虚拟性为数量庞大的网民获取信息和表达意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民的言论自由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各种言论信息经过网络被不同的人群加工、增减或者修补后继续传播。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信息依然真实,有的则演变为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这些在社会上出现并广泛流传于网络的,未经官方证实或已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称之为网络谣言。[2]网络谣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一定数量的人群中流传;二是为众多人相信;三是与事实有出入。随着新媒体形式如网上论坛、邮件、短信、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的影响力被成倍放大,甚至威胁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网络强国战略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战略体系之中,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是建设网络强国的基础。加强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发展不仅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更是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前提。网络谣言的治理刻不容缓。

  一、“网络谣言”的影响

  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与波斯特曼认为:谣言是通常以口头形式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3]并提出谣言的影响力=问题的重要性×事实的模糊性,即谣言的内容越模糊,涉及的话题越重要,其影响范围越大。

  现实生活中,网络谣言的影响遵循该公式,网络谣言制造者往往随意性很强,常常以热点话题或公共事件为炒作来源,有的仅凭主观臆断,捏造发布虚假信息,有的断章取义发表偏激甚至煽动性言论,有的将一些客观事实张冠李戴、东拼西凑,引起受众的强烈关注,博取公众关注或同情心,扩大网络谣言的影响力,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具体表现在:

  (一)借机造谣,滋生犯罪。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由网络谣言引发的犯罪“黑数”很大。不少网络谣言制造者或者“推手”都是通过微博等发布或转载,为满足个人私欲,借机大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诬蔑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自封“网络反腐维权斗士”的知名网络爆料人周禄宝,其在网络发布攻击性文帖,通过多大100多万的微博粉丝转载传播,对受害者施加压力,先后敲诈勒索广西阳朔某寺庙、浙江嘉兴某道观等23家机构和个人金额上百万元。后周禄宝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与敲诈勒索被江苏昆山警方刑拘。

  (二)谣言恐慌,破坏稳定。谣言本身具有虚假性和迷惑性。任何一个地区,当人民希望了解某事而得不到官方回应时,谣言便会甚嚣尘上。[4]特别是在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如果官方媒体不能及时发声并引导舆论,谣言将占据主流的舆论阵地,经过媒介多次传播以及网友的加工,事情真假很难辨别。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民众未能在第一时间获取事情真相,一些谣言开始在微博和微信传播,如“有毒气体已向北京方向扩散”“方圆一公里无活口”“商场超市被抢”等。还有吴姓“大V”称“天津爆炸已成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堪称爆破界杰作”。这些极不负责任的言论,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失去理智,威胁着社会稳定,影响群众生活,破坏国家形象,严重时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三)真假难辨,降低公信。对公众来说,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都是满足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平台。[5]网络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众了解社会的途径,如果不能辨别虚假信息,公众很容易迷失在网络谣言中。2015年6月15、16日,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内,网友纷纷转发一条“吃麻辣烫感染H799病毒”的消息,消息称“一名31岁的怀孕女子因为吃了西宁一家麻辣烫中的米线而感染H799病毒,在凌晨4时死亡,并且西宁市卫生局已经召开紧急会议”。消息的版本各种各样,出处遍布全国,这名“孕妇”曾出现在北京、大连、通辽、平遥等多地,都是因为吃米线感染了H799病毒死亡,死亡时间均相同,消息最后还提醒市民不要食用米线和麻辣烫,引发众多网友惶恐不安。据医学专家称:所谓米线携带致命病毒的说法无相关流行病学说服力,而H799病毒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剖析

  (一)社会转型期的多重矛盾。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各种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思想观念已发生重大变化,对贪污腐败、分配不公、公权滥用等现象深恶痛绝。造谣者和传谣者善于利用民众在这一特殊时期的社会心理对此类话题进行夸大来误导公众,破坏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炫富”“陕西公安厅长接受性贿赂传闻”等谣言,即是利用一些人“仇富”“仇官”等个人极端情绪来激化人民与公益机构或政府之间的矛盾。

  (二)权威信息发布不及时。在网络谣言滋生阶段,真相是破除谣言的有力武器,而权威信息的缺失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可能。对于公共事件,尤其是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网络舆情的调查处理,如果权威部门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网络上就会出现大量未经证实的谣言,占领主流舆论阵地,误导公众,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2015年2月23日开始,一条“现实版失孤”的虚假新闻在社交网络疯传,“他从张家口一路走来,只为找到半年前丢失的儿子。大家看到了动动手,一起帮一下忙,谢谢大家,或许奇迹真的会发生”,配图中一位父亲双手拿着寻人启事,身形瘦弱但挺拔,赢得不少网民信任。不少实名认证的加“V”微博沦陷此虚假消息,并多层转发。时隔一个月直到3月23日,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发微博称“已部署调查该寻人启事的真相”;23日、24日,陈士渠连续发微博辟谣“经查,无此案,事主联系电话打不通,孩子照片系一童星”“编造儿童失踪谣言伤亡发布涉嫌违法犯罪,应当追责”。截止3月25日,网络上相关虚假寻人微博仍有近万条,微信公众号也有数千篇文章在分享该谣言。该网络谣言通过炮制虚假新闻在长达一个月权威信息缺失的情况下,不断发酵升温,并赢得公众眼泪和同情,传播过程中,对社会信任体系造成了很大冲击。   (三)个人或组织私利的驱动。造谣者出于各种目的,如获取经济利益、满足畸形表现欲、因个人恩怨而报复、规避不可抗拒的社会和自然风险以及泄愤等,会对事件进行肆意夸大和篡改,并通过网络、手机等广泛传播[6]。从历年来警方查获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多起网络造谣案中不难发现,网络造谣者大多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炒作方案,歪曲捏造事实,并雇用“水军”,形成舆论热点,获取不义之财。

  (四)传播技术的革新。网络传播分割了公共话语权。过去,公民公开发表言论,都必须通过国家控制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由主流媒体对公民的言论进行筛选。[5]48网络传播技术的出现,特别是以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的崛起,使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方便、低成本向外界发表言论。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使谣言从产生、酝酿、扩散到升级的时间差越来越短,影响范围越来越广。网络谣言像插上了翅膀,传播速度和范围成几何级增长。谣言通过网络可瞬间送至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用户,在转发和评论时,影响力被无限放大。

  (五)个别个人和媒体缺乏职业道德盲目转发不实信息。谣言能畅通无阻是因为谣言在传播过程中找到了合适的对象,这些对象又把他们赞同或感兴趣的内容传播给别人。[6]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主体身份,特别是网络大“V”往往对自己感兴趣的网络言论不加调查,便肆意传播,这些言论中不乏谣言。网络谣言由网络大V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被一些不明真相又不负责任地媒体或者网民所盲目转发、评论,影响力呈几何式增长。2015年10月27日,著名文学家、剧作家和词作家闫肃被传“去世”。国家一级演员于文华个人微博拥有17万粉丝,其未经核实便在微博发文称“一位快乐的老者、一位为大家带来无数优秀作品的大家――闫肃老师,因病今日于空军总医院去世。愿这位可爱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出,各大网站纷纷转载,就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于文华发布微博辟谣并向当事人道歉。而于文华辟谣前,消息已经迅速扩散,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截至10月28日15时前,有关“闫肃被去世”话题的网络新闻达1108篇,微博200条,有284.5万名网友关注阅读,1000余条相关评论。倘若媒体在转发之前能够对相关消息进行核实,此类谣言完全可以从根源上杜绝。

  (六)相关法律的缺位。目前,发布网络谣言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在行政执法方面,公安机关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在刑事执法方面,有《“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网络谣言构成犯罪。尽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其它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或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网络谣言仍屡禁不止,一方面缘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则性以及谣言与一般言论、不实言论的法律界定不清晰,另一方面是有的法律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不佳。2013年8月,安徽砀山一网民于某发帖称当地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与实际死亡10人不符,于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因其妻不断发帖反映此事,引发公众关注,当地公安机关不堪舆论压力,撤销了对于某的行政处罚并公开道歉。本应依法办理的案件却以撤销告终,究其原因就在于对谣言本身的法律界定不清晰,执法部门“无法可依”,于是采取了“有罪推定”的简单粗暴方式,案件如此随意地定性直接影响着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网络谣言”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网络行为法律法规。首先,国家层面要从善治理念出发,维护和完善法律法规是保障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的前提,[7]应尽快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出台网络行为管理法律。目前仅仅依据部门规章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在治理网络谣言犯罪中依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随着网络发展的突飞猛进,这种困境会更加突出。其次,健全网络虚拟空间的人格权、隐私权和网络信息实名登记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媒体从业者设置更严格的资格准入标准,完善审核监督体制,同时依法规范媒体信息发布,明确媒体人的社会责任。再次,出台网络领域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个人网络信用记录。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罚,并与个人网络信用挂钩,情节恶劣的,限制甚至取消入网资格,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和代价,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自身行为,文明上网。

  (二)导控舆情,提高政府公信力。首先,政府部门应与当地主流媒体和有影响力的网站协作,建立防止网络谣言扩散的处置机制,指定专人维护;其次,政府各部门应建立网络舆情导控室,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发展趋势,对虚假信息及时筛选并用尽可能详实、清晰的证据阐释事件,澄清事实;再次,应开设专门的网络平台,创建政府和网民的对话机制,定期沟通,专人负责,特别是对那些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及时予以回复,加强官民网络互动,避免官方无声、谣言横流现象的发生,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加大网络应用管理创新。首先,加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公安网监应联合工信部门通过技术开发,建立网络谣言监测系统、筛选确认系统、破坏评估系统等来防止谣言扩散和传播。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和国内多家知名网站联合发起的“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官方辟谣模式,便是一种很好的防止谣言扩散的网络技术创新。其次,要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自律意识,[8]规范网民和网络运营商的行为,政府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缺乏底线、造谣传谣的网络大V,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正本清源。最后,要加快培育正面主流力量,引导网络舆论,使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良性互动。

  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只有结合我国国情,运用立法规范、行政治理、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等多种手段,建立起政府主导的预防、引导、控制立体化的治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治理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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