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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道德视角的法律运行探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5-01

基于道德视角的法律运行探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2-0347-01

  一、道德是法律的内在精神要求

  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 是社会主体自律的规范, 它能恰当地处理自身需要与他人需要、社会需要的关系。法律依靠强制力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调整, 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的规定与命令, 法律以伦理上的善恶判断为前提, 道德成为法律的有益补充。真正能够给人类带来福祉的法律, 必须体现、维护和促进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法律以伦理为归属, 几乎每个条文背后都蕴藏着一个伦理命题或道德判断。西方自然法强调法律应该具有实体的道德品格, 法律的道德基础在于法律应当与一定道德关系及其规律相一致, 其功能和目的在于保护和平、平等、自由、公正等道德价值目标, 从而促进正义原则和正义目标的实现。从现实生活的情况来看, 法律发展是不断根据道德与社会生活发展的特点, 并且按照民族、国家、宗教或地方所特有的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来对已有的法律做出补充和修订或者不断制订出各种各类新的法律。长期以来形成的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使立法者将其在法律中做出规定, 如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 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证。道德原则纳入为法律规范, 充分体现了立法过程中伦理价值的功效, 对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无疑会起积极的作用。

  二、道德是法律的价值评判标准

  在法的价值分类的内涵中,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正义、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民主、法治、权利、理性、人权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价值,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以上的价值目标, 而这些同样是道德的价值目标, 同样是道德在调节社会过程中所期望达到的和谐状态。价值在处理法与人的关系时对于人始终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 甚至是人的精神企求与信仰, 它属于人的道德理想的范畴, 在指导人类的同时, 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 以及人类的相关道德思想与行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特定社会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要求, 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原则, 这样才能使法律的要求在社会中真正实现。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最基本的伦理目标和人类道德, 它就将丧失规范人们行为的基础, 而这样的法律强制推行会给社会秩序带来难以估计的混乱。法律是否能够维护民众利益, 捍卫生命的自由与尊严, 维护社会文明和进步, 是以社会的道德价值作为评判标准的, 道德始终贯穿于法律过程之中, 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道德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标, 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 法律就会缺乏内在支撑, 其合法性也会被民众所置疑。

  三、道德是法治社会的有效支撑

  在法治社会中, 道德体现于法律的各个环节, 对立法、司法、守法等不同环节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就立法而言, 所有社会统治者必然借助法律的形式来确认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任何立法者都是在多元的是非善恶观念中选择社会主流的道德立场,因此法律始终渗透着伦理道德的原则和精神。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顺应该社会流行的道德观念的要求, 否则, 它就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 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 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为指导, 努力反映道德的基本要求。在立法过程中,与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所联系的习惯、政策、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等逐渐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并通过成文法律形式表现出良法应具有的内容。

  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人性化的立法, 还同样要求人性化的执法和司法。执法司法道德水平的高低, 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法治的实现程度, 因此,道德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 某些公认的道德规范在法庭判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在处理一些非常规事件时, 在坚持法的规则性观念的同时, 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基准善良风俗与基本道德价值。执法司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道德素养, 直接决定执法或司法公正的执行, 执法司法主体在行使法律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坚持在合法的原则下, 符合法律的道德价值和目的, 做到合理、公正。为此, 执法主体对实施了相同或相近的执法对象不能差别对待, 不能偏袒一方、以权谋私, 对于不合理等违背公平正义道德原则的执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尽可能尊重执法、司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与自由, 满足他们合理的需要与愿望, 充分体现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人本主义关怀,即尊重与爱。因此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在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 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 依据正当的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和司法活动。执法司法人员应坚持道德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 抵御来自社会的各种冲击。执法司法过程使法律所内含的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道德实践,会帮教措施不能落实的适用裁量不起诉和缓刑都是相当危险的。

  综上所述,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是总的趋势, 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的分流上, 可适当多适用不起诉, 但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诉前考察,根据考察得到的行为人主客观条件, 基于公正立场,形成一种内心确信, 确信适用不起诉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再作出决定, 以防一味轻缓, 矫枉过正、过犹不及。二战后瑞典实行福利化的少年犯罪处置制度, 导致少年犯罪大幅度攀升的教训是值得我们认真吸取的。司法部门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的同时, 也要重视预防和矫治措施。暂缓起诉、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制度等都是司法机关正在积极探索的新思路, 这些有益的尝试能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行为起到矫正作用, 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时, 就能在检察机关不起诉与起诉之间架起一道桥梁, 防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后放任自流, 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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