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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哈尔滨市社会组织公益普法作用之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2-19

发挥哈尔滨市社会组织公益普法作用之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1-0089-02

  近几年哈尔滨市在公益普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市民法治观念有所提升,但在加速推进法治城市建设的今天,哈尔滨市政府在公益普法领域还需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在普法领域的参与力度,以扩大普法实效。

  一、公益普法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由于社会组织是基于人们的个人意愿自由发展起来的,具有较强的群众基础,是社会善治的“良药”和“利器”,通过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尤其在人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当下,社会组织恰恰可以发挥其专业、公众参与和公益立场等优势,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避免产生群体无理性行为。

  (二)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为顺应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就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对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千方百计地推动城市管理从“政府包办”向“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转变,加快政府职能转移。

  (三)有利于扩大普法实效

  社会组织属于现代服务业,在提供公共服务,包括提供人才培训、医疗卫生、老龄工作、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普法工作,有利于发挥其人才、专业优势,扩大社会群体覆盖面,使更多的人愿意成为普法的受众,提高普法实效。

  二、哈尔滨市公益普法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情况

  (一) 哈尔滨市公益普法工作的现状

  当前哈尔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由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具体负责依法治市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新法、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哈尔滨各中心社区通过设置“法律诊所”解决社区居民的邻里纠纷,并设置法律志愿者进行普法宣传;市内各企事业单位按照主管单位要求,分别在门口液晶显示屏、宣传板上宣传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目前哈尔滨市的公益普法宣传工作仍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企事业单位、基层社会组织密切配合的普法模式,政府普法职能未能像公共卫生、养老、城市维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一样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这种模式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工作机构职能弱化,法制宣传效果不理想,没能充分调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法制宣传的积极性,社会力量没有与政府部门形成合力。如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下放到社会中来,不但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工作负担,还可以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与创新的活力。

  (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普法服务面临的问题

  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起步较晚,尚处于摸索阶段,迫切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常态化发展。

  1.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目前,哈尔滨市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认知度不高,对职能转移存在种种顾虑,对社会组织不重视、不信任、不放手,使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服务社会化程度难以提高。目前,哈尔滨市政府购买服务只局限于养老、基本公共卫生以及调研、培训等单一政府职能,在法制宣传、教育、文化、卫生保健等主导性公共服务领域数量较少,甚至空白。

  2.社会组织承接能力待提升。受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哈尔滨市经济发展滞后导致社会组织发展不健全、不合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与创新的意识不强,能力有限,难以承担职能转移重任。同时,社会组织官办色彩浓厚,无论是运行机制还是组织结构都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对政府部门过于依赖,缺乏自我发展和竞争意识,在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方面难免存在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

  3.政府购买公益普法服务的体制机制待确立。目前为止,哈尔滨市仅有为数不多的社会组织在不同层面上承接了部分政府职能,且承接模式大多为政府委托。政府在购买公益普法服务方面实践经验的匮乏导致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也未见雏形,无法形成制度性安排,不利于政府普法服务职能的外移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哈尔滨市公益普法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对策建议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大幕的拉开,各地政府也积极展开了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积极探索,对能交给社会组织服务的事项逐步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通过政府委托或购买等方式,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

  (一)明确社会组织公益普法服务供给主体地位

  从已经取得的实践经验来看,越是先进的国家和地区,越是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要改变哈尔滨市公益普法服务的现状,需要借鉴先进城市推广经验,让社会组织的公益普法主体地位得以确立,有方式有步骤地逐步推进政府公益普法职能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有意识地引导、扶持、培育一些实力较弱的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逐步纳入行政培训总体计划,增强社会组织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对符合公益普法要求的社会组织给予优先原则,在满足公益普法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对基层弱势的社会组织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鼓励更多有能力有实力的基层社会组织进入市场无法做、政府又不便做的公益普法服务领域,促进哈尔滨市政府职能转移和善治模式的实现。   (二)构建政府购买公益普法服务的体制机制

  第一,建立社会组织储备库。由于社会力量中社会组织发展的参差不齐,政府在推进购买服务的同时,应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培育,将一些有能力和实力承担公益普法服务的社会组织入库,如老年协会、残疾人协会等,入库的社会组织需要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备普法必需的设备和宣传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

  第二,构建公益普法服务项目库。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契机,加快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普法服务项目库。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和不确定性,有必要明确政府购买普法服务的范围,形成长效的项目供给机制。现阶段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普法服务的项目可以包括法律咨询类、援助类、宣传类、社区矫正类等,针对普法服务项目的内容及本年度政府工作重点,可以选择合适的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普法服务。

  第三,建立资金保障库。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额度和资金使用方法,建立有效的财政投入监管体系,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资金保障。政府部门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公益普法服务采购资金,并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按照支出总量控制、费随事转的原则进行资金安排,以使社会组织全面了解政府社会服务需求信息,选择投标项目。同时,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富余或慈善资金等社会力量来增加对社会发展领域的投入,以扩充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规定采购方式和程序。为促进政府购买公益普法服务健康发展,需要规定政府购买公益普法服务的方式和流程,包括招投标、询价、委托等不同方式的操作流程,为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提供依据,并且要把竞争机制引入招标中,实行多方招标,择优选用。同时要增加招标的透明度,公开招标的资质条件、时间限制等。

  第五,建立动态监督评估机制。政府公益普法项目是一个动态实施的过程,有必要对招标、投标、履行、结项、评估等具体环节进行动态监管,并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形成一套由准入、履行到退出的动态监管机制。从事前的普法要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普法项目的内容及招标对象;事中注重普法过程的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社会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考量,确保社会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事后注重评估反思,对普法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等级评价,为社会组织参与招标竞标以及退出普法服务领域提供依据和参考,这样就有利于形成一套事前评定、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三)提升社会组织公益普法服务能力

  第一,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参加公益普法的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移动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媒手段,构建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法律宣传网络,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在社区建立法律图书角、法制楼道、法制社区等,通过图文并茂、以案说法等手段,增强法制宣传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潜移默化中促进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自觉。

  第二,社会组织要守法诚信。这就要求社会组织成员要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坚持非营利性。按照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要求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组织内部要落实民主选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之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还要不断加强自身诚信自律建设,规范普法服务行为,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

  第三,社会组织内部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要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促进优秀人才“进得来”。另一方面要完善组织内部的激励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让进得来的员工“留得住”,这样才能不断加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普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要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普法的群众优势,就要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与扶持,发展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引导他们结合本土文化,运用本土语言,开展以案释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情景剧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运用法律。特别要加强青少年、妇女、老人、社保等普法志愿者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以专职普法工作者为骨干,以普法志愿者为重要力量的组织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普法志愿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

发挥哈尔滨市社会组织公益普法作用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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