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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融资策略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06

优先股融资策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59-2

  1 优先股的背景研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创造新型金融工具满足金融市场要求,并要用好和发挥其重要作用,达到为工业提高效能的目标,从而能够使金融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大会确定,提倡并呼吁公司企业发行优先股等筹集资金达到商业目标,改造传统动能,发展新型动能。

  在2015年6月11日,曾有人士提出“空中加油”中国式去杠杆,在当前,分析人士建议利用优先股作为一种重要融资工具的独特功能,可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创造性的解决中国的高杠杆问题。

  在2016年11月2日,分析人士指出“十三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相比较,重要的变化就是将创新发展放在了更突出的位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创新放在了第一位。规划中提出外部融资中资本型金融相对于其他型金融更适合于创新性的项目,建议利用优先股进行直接融资。

  在2016年10月30日,王忠民在清华五道口、《清华金融评论》与璇玑公司共同举办的“机遇与挑战”发布会上表示使用传统融资工具已经难以获得和过去一样的投资回报,必须寻找一些新型的工具,并对优先股进行了风险分析并得到了提倡。使用优先股进行融资目前已成为在国际上非常流行的一种融资行为并且成为一种非常受欢迎的投资品种。

  从 19世纪开始,美国就开始发行优先股,到目前为止大约已有二百年的悠久历史了,当前美国的优先股融资非常受上市公司的欢迎,成为与债券和普通股并驾齐驱的投资工具。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企业的发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融资困境,通过银行借贷、发行债券及发行普通股这三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因而在融资方式上寻找新的创新点就是目前非常迫切的工作。

  在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美国,对使用优先股进行融资已经非常普遍了,优先股做为一种融资工具和投资工具,其既具有债券的特点,又有股票的相关特征,还具有形式上多样和灵活的优点,这就能够满足具有不同需求的融资者和投资人,目前这是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较好补充,并能够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而言,由于受到资本市场发展的程度和市场环境不同程度的影响,还一直处于理论的研究阶段。

  2 对优先股制度的建议

  ①通过研究和比较美国与我国的关于优先股发展壮大过程可以总结出,尽管中国与美国的法律环境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国的法律为成文法,美国的法律为判例法,这造成两国的优先股产生背景有着很大的差异,但美国的授权式立法表现出以自由主义至上的立法精神完全是应该被中国法律立法者充分借鉴的,也就是在对待法律上强制性的规范与授权式的规范分界限上进行合理划分基础上,做到最大限度的?避由于过多的法律条文干涉造成公司使用优先股进行融资的灵活性降低和一些其他的相关事件发生。

  ②从公司发行优先股在股份总额中所占比例的设置问题来看。当上市公司决定需要发行优先股的总数时,所使用的标准应该是当发行优先股完成后其必需要支付的有关优先股股利造成的现金流出总额,上市公司是否能够承受住。当然现金流量与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发展阶段等特点密切相关,因此其所能够承受的现金流出额也依据企业特征而不相同。

  ③从关于优先股股息的税收这一方面讲。我国上市公司选择优先股融资所产生的资本成本相对其他融资方式较高,这严重的阻碍了我国上市公司选择使用优先股融资达到上市公司融资目的,所以在我国关于优先股制度的建立仍需要国家政府在宏观上的仔细调控和在政策上给予鼎力支持,能够给予关于优先股在政策环境上强有力的拓展市场,这方面的意见,可以参考外国发行优先股成功且历史长的国家,其对在优先股制度中税收方面实施的政策,国务院曾在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优先股试点的文件中,提出过企业可以被减免由于投资优先股所获得股息的税收。

  3 对监管者的建议

  3.1 改善和完整有关优先股的法律制度

  首先要确立优先股在法律上的地位,在法律条文中对发行优先股过程的各阶段给予明文规定,包括的申请阶段、审批阶段、募股阶段和交易阶段等,这将使得优先股的发行过程更流畅,减少发行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在时间和人力上的资源浪费。

  3.2 逐渐放宽对投资资格的限制

  目前而言我国允许投资优先股的投资者范围比较狭窄,具有投资资格的主要投资者有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规模较大,识别风险的能力较强,承受风险能力较高的特点的机构投资者,而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以及资产规模较小的个人投资者却不允许进行直接投资。对于此,我建议我国的监管机构要做到充分的考虑中小型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完善相关优先股的法律制度,逐渐的放宽对于投资对象的有关限制条件,允许更多类型的投资者参与到优先股的投资当中,从而能够使得优先股的市场更加活跃。

  3.3 监管部门应加强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于优先股当前的信息

  当上市公司调整涉及到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资本结构或者股权结构时,上市公司应该更加详细的披露优先股的信息,做到使得优先股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到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的对优先股股东的损害,能够做到使优先股股东合理的接受到信息。   3.4 建议监管部门能够做到积极地宣传优先股

  让更多的投资者了解到对优先股进行投资的优势和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积极意义,鼓励倡导广大的投资者加入到对优先股的投资实践中来,为将来我国更多的公司企业使用优先股进行融资做铺垫。当我国企业选择将优先股发行在境外时,监管部门应对发行企业提供帮助,帮助企业充分认识国外的优先股市场环境和所选择发行国家的相关法制环境,还可以建议相关的政府部门充分利用外交的手段为我国选择在境外发行优先股进行融资的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对企业的建议

  4.1 企业应该做到拥有良好的现金流状况

  首先,企业要预测其支付优先股股息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压力,恰当的确定使用优先股融资的规模。企业在作出将要发行优先股规模的预案时必须对企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进行认真合理的预测,然后确定企业所能承受优先股融资规模的范围,否则企业的日常经营将会产生较大的压力;

  其次,必须对发行优先股募集到的资金使用去向和企业产生的现金流量严加监控,如果将募集的资金投入的项目能够产生超额的净现金流入,就既能保证按时全额支付优先股股息,还不会使普通股的收益被摊薄。

  4.2 制定实行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优先股融资方案

  我国普通股股东拥有的权利内容大部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优先股股东的权益主要是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表述,不同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允许设置的股东权利可以不同。

  4.3 企业要选择好恰当的发行时机

  依??《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企业发行优先股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核准和分次发行,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该项条款选择恰当的时机分次进行发行。普遍来讲,确定融资时机时需要充分的考虑到企业当前和以后的经营周期、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而在发行的时期和数量上与之相互匹配。当企业预期能够得到的投资收益率超过确定的优先股股息率时,同时企业的盈利能力正处于增长趋势时期,此时企业发行优先股既能够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又能够保证使用优先股筹集到的资金产生可观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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