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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EBSP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12

实现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EBSP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F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7)02-0013-08

  一、引言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其深刻的历史经济根源。早在1990年,邓小平同志就富有远见地指出,中国农业的发展需要经过两次飞跃,其中,第二次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集体经济”(邓小平,1993)。在农村土地不断集中和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下,争论我国的农业发展存在“反向关系”还是“规模报酬递增”已经没有太大意义。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实现农地经营规模的逐步扩大成为未来顶层设计的基本共识(倪国华 等,2015)。当前,我国已进入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从理论层面构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分析框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外针对农业规模经营问题已经进行了诸多有益的研究。在国外,对农业规模经营的研究主要是指农地规模经营,并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农地规模经营决策行为的研究,认为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土地政策导向、交易能力和交易程度的变化都会对农民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Gideon,1988;Merchant,1997)。二是有关农地规模经营效率的研究。农地规模经营会提高效率还是降低效率,在学术界虽然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但是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研究认为农地产出效率与经营规模呈反比(Assunco et al,2003),也有研究认为成正比(速水佑次郎,2000)。三是关于农地集中方式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租赁方式比土地购买方式更有效率,也符合具体的历史实践(Fecier et al,1998;Stephen,2003)。在国内,有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研究主要有四大进路:第一,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主要从生产要素和规模经济的视角来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涵义进行界定(曾福生,2015;蒋和平 等,2014;许庆 等,2011)。第二,探讨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农业经营规模,是扩大现有的农业经营规模(张红宇,2014),还是社会化的小农经营方式(贺雪峰,2010)。第三,研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模式,有的从经营主体经营决策行为视角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划分为土地集中型、社会服务型和合作经营型(伍崇利,2011),有的则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概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蒋和平 等,2014)。第四,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效率进行评价,有的从土地的角度来研究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总体效率情况(倪国华 等,2015),也有的单独研究水稻等某一农作物的规模效率(李文明 等,2015)。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针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研究已?很多,对农业适度规模的内涵、模式、决策行为和经营效率等基本问题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但是一直缺乏一个有效的针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一般性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就是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

  二、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EBSP分析框架

  政治经济学的逻辑分析范式认为,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各类社会经济政策的调整,而任何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各类社会经济政策的调整又会引起各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演变,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和发展结构也需要做出调整,并在有效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新的激励机制来规范主体行为。本文正是基于此,认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包含外部环境变化、主体行为演化、制度变迁与结构调整、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重构四个环节。

  具体来看:第一个环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外部环境的变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进行任何经济问题分析的前提与条件,所以要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先要分析社会存在到底发生了怎么样的变化,在此就可以具象为外部环境的变化。第二个环节,各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演化。马克思认为个人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马克思 等,1972),也就是存在于一定生产关系中的经济行为主体,主张在特定经济关系下分析人的行为的特殊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着,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人的本性也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地演变,进而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来优化自身的行为选择。第三个环节,制度的变迁和结构的调整。马克思主义认为适应生产力的制度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会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进而成为阻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何爱平,2013)。而制度的变迁必然会导致经济结构的调整,故而制度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对制度变迁与经济结构的研究构成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个要点。第四个环节,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的构建。在新政治经济学家看来,在经济交往中是存在交易成本的,不同的制度会带来不同的交易成本,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进而对经济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因而,应该选择最能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结构以提高经济效率,这就需要对相关制度选择进行评价。同时,构建最优制度还需要设计一个合意的激励机制,因为合理的激励机制能够提高制度安排的效率,也可以优化各类生产要素的配置。   基于统一的政治经济学研究逻辑,本文构建一个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的一般性分析框架――EBSP分析框架,该框架由环境(Environment)分析、行为(Behavior)分析、结构(Structure)分析和绩效(Performance)评价四个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环境是由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建构在二者之上的制度环境所构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环境决定和影响着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使农业经营主体不断调整经营目标、转变经营方式,形成了职业农民结构、经营主体结构、组织形式结构、社会化服务结构等。环境决定组织内经营主体的行为选择,行为选择的复杂性形成了不同的组织结构,由于组织方式的不同使组织绩效不尽相同。绩效评价是确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与标准,具体的评价标准应该以收入标准为主,效率标准为辅,并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这一分析框架充分体现了物质决定意识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马克思主义分析范式以及新政治经济学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制度安排与变迁等研究思想,具体体现为用自然与社会环境的演化来解释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环境分析

  1.自然环境

  农业的特征决定了其发展会显著地受制于自然环境状况。以土地要素为代表的自然环境对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土地细碎化程度高,人均农业资源短缺,亟待提高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根据1987年《中国统计年鉴》和2015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户户均经营耕地面积由1986年的9.2亩下降到2015年的5.65亩。第二,我国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幅员辽阔,存在平原、丘陵、山地等各种地形地貌,平原、高原、山地和丘陵分别约占30.73%、26.04%、33.33%和9.9%(刘秀珍,2006),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的资源禀赋情况设置不同的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正是在如此自然环境下,探索一条适合国情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发展道路已成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2.经济社会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为农业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工业化可以显著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可以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与人力资源;城镇化可以促进农业剩余人口转移及其市民化,大规模的农民市民化有助于?r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根据1992年《中国统计年鉴》和2015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量的比例由1991年的60%下降到2015年的28.3%,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了56.1%。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之下,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移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2014年6月止,经营权流转的耕地面积达到了3.8亿亩,占全部承包地的28.8%,在江浙沪地区,规模经营甚至高达60%~80%(郑新立,2015)。此外,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也是“四化”同步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的农业现代化一直滞后于其他三化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三化的实现,进而会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3.制度环境

  目前,我国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制度、农业经营管理制度、金融制度、保险制度、财政税收制度等经济体制改革,为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就是土地流转,而土地流转主要受到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土地制度是影响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核心制度之一。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包括三权分置、确权颁证、土地流转和农地抵押贷款等具体政策措施中央都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土地产权的明晰化、承包权的稳定化以及土地流转的实现。第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广大农民把农业视为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采取兼业化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难以实现(田凤香 等,2013)。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而户籍制度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地强化城乡二元结构(王瑜 等,2016)。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近两年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助于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城市化,进而提高农村的劳均耕地面积。第三,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农民无法从制度层面享受基本的就业、医疗和养老等保障,土地成为农户最后的保障,农户基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不愿意转让土地。现阶段,随着农民工市民化的推进和农村社保制度的完善,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此外,在部分改革试点区政府开始为职业农民和农业经理人提供和城镇居民一致的社会保障。

  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行为分析

  自然条件的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适度规模经营状况,社会经济条件和制度不同决定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方式不同,而这二者归根结底都是利益主体的选择问题。在农业生产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各经济主体都希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形成有序合理的激励机制,促使各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符合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1.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演化分析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是各种市场主体行为选择的结果,这些市场行为主体是具有演化理性的经济主体,包括农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者,他们进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目标就是提高收入和取得利润。农民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行为选择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看,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外出务工,土地逐渐流转,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程度必然会逐渐提高;从主观方面看,农民是选择外出务工或是兼业生产,还是成为职业农民,都是农民在考虑经济利益和亲缘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农民的利益诉求可以分为生存利益和经济利益(刘岩,2015),生存利益需求是其基本需求,而土地是其生存需求的主要依赖;只有在农民可以获得较为满意的非农收入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时,才会逐步放弃土地,转而追求经济利益需求。目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给予了农民更多的机会和保障,从而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主要来源于大学生、种粮能手和其他行业资本持有者,其具有逐利和发展农业的双重动机(黄祖辉 等,2010),可以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不断壮大自身力量,并解决农村空心化问题,有助于我国农业发展的二次飞跃。农业生产经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本主要来自其他行业的资本持有者,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具有明显的逐利性,这种逐利性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和规范。总之,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点应是规模化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等,因为他们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以农业为主业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   2.政府的行为分析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扶持。政府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动因可以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农业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倒逼地方政府推进农业改革,实现地方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会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各类政策,并提出任务和目标,自上而下地推动农业改革。但是由于农业的弱质性,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往往会迟滞这些改革,把有限的资源投到其他产业上去。在耕地规模不断减少的背景下,政府在农业领域的利益诉求就是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农民增收。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必然要求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粮食产量,进而要求改变目前土地分散经营和农业兼业生产普遍存在的现状,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农村改革力度,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3.不同行为主体间的合作

  政府与市场行为主体间既存在合作,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分歧。政府会出台各类支农惠农政策,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推广农业科技,建立农业信息发布平台等,帮助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决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政府亦要通过示范章程的引导,使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健全自愿进出的制度,并保障每一个农民最终有“以脚投票”的权利,这样才能切实避免合作经济组织沦为由少数人掌控的获利工具。此外,还需要建立一定的机制,在充分保护农民自由度的同时确保农业合作社组织的稳定性。由于利益导向不同,各种市场主体与政府的话语权不同以及制度和激励的作用,会导致各种行为主体的最终目标出现偏差,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比如,由于从属关系的存在,政府在土地流转操作中可能会伤害农民利益。因此,需要相应的外部制度来约束各行为主体的逐利行为,规范和调整政府和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条件。

  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结构分析

  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选择导致其产生内部的分化,形成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不同的组织形式。从结构上来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营主体应立足于“职业农民”,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营体系要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新型合作组织为重点,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

  1.结构基础: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实现形式应当多样化,并由农民自己选择。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他们决定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最终能否实现。每个区域应该根据自己的种植作物特征和土地特征来选择合适的农业经营主体,而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解决“谁来经营的问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构的基础是职业农民,这主要是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培育职业农民,需要建立必要的职业体系和认证制度,只要农民达到一定的标准,国家就应该给予扶持。农民掌握的农业技术越多越熟练,达到的技术等级越高,扶持力度也要随之加大。这种扶持应该成为一个明确的制度,用制度来引导广大农村青壮年和吸引其他产业转移劳动力,使他们认识到从事农业有发展前景,从而促使其安心经营农业。

  2.结构核心:组织化与社会化服务

  (1)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化:松散型与紧密型。现阶段,我国农民的组织化和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仍然较低。随着农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当把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放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位置。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既有松散型的组织方式,也有紧密型的组织方式,但从实践和长远的发展来看,应该采用紧密型或者以紧密型为主的混合型的农业发展组织方式(向东梅,2006)。此外,农民自愿加入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生产社会化的组织基础,也是农民在生产中提供自我服务、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组织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只有依靠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才能在与各类经济主体打交道时获得平等地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民的进入和退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机制,在保障农民进出自愿的基础上确保合作组织的稳定性。当然,农业新型合作组织也不可能凡事都不求人,社会化的农业服务组织在某些环节提供的服务可能专业程度更高、经济效益更好。因此,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当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2)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保障:政府支撑体系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理论和实践均表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离不开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应该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构建一个完善的服务体系,这一体系应包括金融服务、专业化服务、科技服务、品牌服务和基础设施服务等。政府在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好“牵线搭桥”的作用,培育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专业性机构。除了由第三方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外,也可以由农户所在的集体?济组织提供,还可以由专业合作社等自我服务组织提供;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购买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也可以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由“龙头企业”来提供服务,当然亦可以采取多种服务提供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和交叉复合。

  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绩效评价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绩效与农业生产成本和收入密切相关,农业效率的提高往往使农业收入提高,但是农业收入的增长并不必然来自效率的提高。故而,必要的绩效评价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客观要求。

  1.现有的各类评价标准

  农业经营规模是由多种条件来共同决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甚至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发展阶段,其农业经营的适度规模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要杜绝设定一个对不同地区均适合的“适度规模”这一不切实际的做法。此外,还要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应该根据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农作物种植作物以及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来大概估算“适度规模”的数值界域。目前,关于什么样的农业经营规模是适度的已经进行了各类的分析和评价,有国家的指导意见,也有针对各种植作物和区域的评价标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中办61号文件,明确提出适度规模经营的标准,即“适度”大约是当地户均规模的10~15倍,且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劳动力户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从事非农产业的户均收入。从学界研究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运用实证方法测算了水稻、小麦等粮食种植业的最优种植规模;从土地规模效率的角度来看,种粮大户的最优经营规模是234~236亩,家庭农场的最优种经营规模是131~136亩(倪国华 等,2015);从不同种植物的角度来看,水稻的最优经营规模是80~120亩(李文明 等,2015),小麦的最优经营规模是0.67公顷左右(张丽丽 等,2013)。但是这些标准更多的是站在土地规模效率的角度来进行评价的,而土地效率是否是最重要的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2.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绩效评价的标准:收入亦或效率

  什么样的农业经营规模才是适度的,才是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的发展?需要从效率和收入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价和思考。在效率方面,主要以农户单位面积所获得收益来作为评价标准;在收入方面,则以农民获取的收入为标准,一般认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应能够获得至少与城镇居民(或外出务工者)同等的收入。从现实的考量出发,收入尺度才是可行的选择(郭庆海,2014),有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建设。效率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核心标准,但是这种标准不够合意,不能过于强调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只能把它作为避免资源浪费的一个评价指标。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应该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千方百计地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农民增收也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核心评价标准;农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提高农业效率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产业发展评价标准;农村的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农村发展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社会发展评价标准。因此,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评价应该更加注重收入指标,辅以效率指标,在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同时避免出现生产经营的低效率。

  七、加快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1.深化制度改革,优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外部环境

  第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的流转行为。在坚持土地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土地的承包年限,在实践中逐步实现和优化农村土地产权的“三权分置”。此外,还应积极培育涉农中介机构,构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并提供价值评估等配套服务。第二,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使户籍不再成为利益分配的标准,实现公民社会身份的真正平等。第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涵盖医疗、失业、工伤、养老和生育保险等内容的全面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对于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实现农村转移人口的城市化。第四,大力推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产业结构升级战略,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规范主体行为,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长远发展

  调整不同经济行为主体的力量是规范其行为的前提。为了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要限制强势行为主体的权利,强化弱势群体的权利。第一,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和培训投入,尤其应强化对职业农民的培育,并为其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空间。一是强化农村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二是广泛开设培训机构,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或者非农就业的职业技能;三是重塑农民的职业观,转变其生产、生活方式,消除阻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思想障碍。第二,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的引导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并通过制度来规制政府的“越位”和“缺位”行为。

  3.优化内在结构,完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机制

  首先,培育和壮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一是要从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新型职业农民以制度保障。二是要建立高素质人才回流农业机制,对返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才给予支持。三是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税收、补贴等政策扶持,并建立相应的培育机构来进行帮助和引导。其次,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社会化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一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程度,积极发展各类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配套产业,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为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提供产业链各阶段服务的专业机构(王军 等,2016)。二是增加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一方面,农民自己要建立必要的自治或者经营发展组织,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进而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作为外部力量,在农民组织化的过程中要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以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

  4.完善激励机制,指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

  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需要设计一套合理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激励机制的设计可针对政府、农民和社会组织三个主体进行:政府需要强制性的制度激励,农民需要市场激励,社会?济组织需要社会意识等非正式制度激励。第一,在精神激励方面,要培育各种参与主体的全局观念、集体观念和长远观念,破除发展中存在的各种思想观念问题;第二,在薪酬激励方面,对各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参与主体可以给予更高的扶持和福利待遇,这应该是核心激励机制;第三,在荣誉激励方面,对做得好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颁发各种荣誉证书,以此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此外,还要进一步激励和发展政府的农业服务体系,拓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服务水平,进而发挥政府、农民与社会组织的合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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