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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生成探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27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生成探究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3.0033

  “教育问题应跳出教育的视域来看”,法制教育发展的问题,也应从不同的视角对问题进行解读。鲍其曼在著作《共同体》中指出:“‘共同体’这个词传递的感觉总是很美妙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我们彼此信任互相依赖。”[1]1共同体是一个积极的世界、是一个现实而有机的生命,是对理想状态的一种期盼。在这个日益崇尚个人主义的时代,法制教育主体也存在种种分裂的状态,因此,重建“公共精神”显得非常重要。

  一、共同体与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内涵

  (一)共同体概念的多种内涵

  共同体观念源远流长,是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设计,包含着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共同体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社会学研究较为丰富,在学界,对共同体概念诠释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

  其一,“共同体”是指“现实的有机生命”。德国古典社会学家裴迪南?滕尼斯在社会学经典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对“共同体”概念首次予以系统的论述,认为它是血缘、地缘等自然形成,并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统一体[2]。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群体(家族、宗族),其成员在群体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他们拥有统一的价值观和传统,共同的朋友和敌人、共同的善恶观念,彼此间联系紧密,积极互动,成为一个有机生长而又浑然一体的整体。滕尼斯的共同体思想描述了一种共同生活的社会机体,强调了共同体的互动关系和情感特征,是一个“现实的有机生命”。

  其二,“共同?w”是指“参与者的共同归属感”。马克思?韦伯区分了“共同体与社会”这一相对概念,指出在平均状况或特定情况下,基于社会行为取向之基础,参与者能够感受到的感情或传统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是共同体。如果这种取向是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利益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是社会[3]。

  其三,“共同体”是指“基于主客观共同特征组成的团体”。鲍曼指出,共同体是“捉摸不透”的,它既是一种感觉,并基于主观共同特征而组成的无形共同体,也是客观上各层次的团体、组织,规模小的如社区自发组织,层次更高的有政治组织,如民族、国家等共同体。其呈现了共同体的分层性和多样特点[1]1。

  其四,“共同体”是指“公共精神的建设”。保罗?霍普认为,重建共同体的公共精神非常重要,公共精神是一种对待亲友、邻里、同事乃至陌生人的态度和观点,既包括思想也包括行为,是可以不计自己的得失,为了他人的利益能够随时准备参与更多的地方共同体活动[4]。

  不久,共同体理论被引入到教育学科的研究中,但不同学科背景对共同体概念的理解与阐释存在差异。杜威较早提出了“学校即社会”的观点,强调教育是人们之间的社会活动,提出了教育主体间的合作问题。博耶尔也较早将共同体理论引入教育,在《基础学校:学习的共同体》报告中指出:“学校是学习的共同体”,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师生参与的学习共同体。国内学者也从相关学科展开了研究。严亚梅等认为:“教育共同体是指同一种教育范式中的教育工作者群体,包括从事理论研究、模式构建、应用推广和教育教学实践的工作人员。”[5]思想政治研究的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共同体应是基于共同的信念信仰认同、历史文化传统、理论基础、实践目标和可以循环产生等维度而形成的内在一致性的有机体。”显然,教育理论强调了共同体的“合作共生、共同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共同的教育信仰”的理念,为科学理解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二)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的含义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应当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相关的理论探讨为“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提供了理论基础。虽然在实践中法制教育并没有独立成为一个学科,但其独特的教育目标、教育原则、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决定了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具有其特殊性。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作为一个特殊的抽象群体,既具有一般共同体的共性,也具有其特殊性:其一,群体具有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感。法制教育者能成为一个整体,需要一定的精神理念将各主体凝聚在一起。其二,群体具有共同的法制教育知识体系。法制教育共同体不但具有一般教育者的理论、技能和方法,还应当具有专业的、系统化的法制知识。其三,群体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信仰不仅是共同体成员的强大精神纽带,还是引导学生确立法律情感的驱动力。其四,群体具有素质化教育理念。我国出台了大量法制教育文件,均明确了法制教育的素质化方向,要求在不同的学制阶段,均应培养一定的法律素养,以揭示法制教育与素质教育间一脉相承的逻辑关系。

  我们认为,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是学校法制教师、普法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是具有共同的法制教育理论知识背景、法治化思维、法律语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共同体;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并努力维护职业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成员通过长期法制教育事业的参与和投入,形成了彼此认同的职业伦理共识,在精神上达成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

  总之,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是一定历史范畴的概念,是主体生活一体化的过程,作为一种形式或实体而存在,其本身具有内在结构,主体间形成有机的连接并产生积极的效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不同的形态呈现以应对现代教育发展之变革。其具体表现为各层次法制教育主体为达到教育目的,基于一定的法制教育价值共识而达成的整合机制或合力机制。   二、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生成的价值

  中共十八大?蟾嫣岢隽恕俺?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此后习近平总书记62次提到“共同体”理念,强调互惠协作、利益共享、命运相连、和衷共济意识[6]。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是教师命运的一体化,它强调法制专业素养和精神的内在统一,以及外在行为模式的专业性。它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组织,但它是以坚定的法律信仰凝聚个体,以崇高的职业使命督促个体,以完备的法制体系和教育观念充实个体的组织。当今诸多教育问题的产生,有许多是教育主体间的价值冲突造成的。而“共同体”意识是化解法制教育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具有以下意义和价值:

  其一,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具有理论提升优势。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不但能促进教育者专业化发展,而且能丰富教育者的教育思想、观念,提升教育水平,能形成丰富的法制知识资源库,利于知识与经验的共享。因为“任何行业的成长都依赖于它的参与者分享经验和进行诚实的对话(((同事的共同体中有着丰富的教师成长所需要的资源。”[7]共同体间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就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通过共同体的交流与合作,就能在智力上获得同伴和专家的支持,并激发思维活跃,不但利于教育思想观念的萌发和成熟,还能节约时间和精力。

  其二,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能提升学生法律素养,促进国家与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共同体虽然是虚拟的组织,但是它是追求至善、完美的组织,以坚定的法律信仰凝聚个体,以崇高的职业使命督促个体,以完备的法制体系和教育观念武装个体,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组织一旦形成,必然是优秀教育资源的整体放大,教育也就不再是单个人的事情,而被结成为一个群体的事业,其育人范围自然扩大,教育的有效性也必将提升,与此相应的,对法治社会构建的贡献也就越大。

  其三,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能形成法律信仰榜样,提供法治示范作用。共同体具有榜样激励价值。相同的法律信仰、法治知识、教育理念和法治思维,使得共同体成员在社会发展和教育实践中,自觉地展现出符合法治精神理念的高度一致的言论和行为。教育共同体还具有激励价值。正如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Albert Bandura)在观察学习理论中指出的,学习者在观察到榜样的反映的情形下,即使未接受直接强化和实际练习,也能形成一些相应的行为[8]。人类的很多行为可以通过观察而获得,即从榜样那里取得。榜样教育在法制教育中具有独特的价值。

  三、我国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生成的现状

  在进行法制教育的机构组织中,我国高等院校是主要代表。为了厘清我国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生成之现状,我们设计了《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调查问卷》,并选取了国内11所高校的法律教师及法律工作者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220份,有效回收问卷216份。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可知我国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发展状况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法律情感淡薄,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情感是人的法律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的情感体验,它是伴随着法制理论和法制实践而发展产生的。根据情感的程度,可分为信任法律和信仰法律,分属情感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据调查,在“对自己的法律情感作出评价”问题中,有83人选择了“具有坚定的法律情感,有法律信仰”,占总样本数的38.4%;有95人选择了“有些法律情感,有点法律信仰”,占总样本数的44.0%;有38人选择了“几乎无法律情感,没有法律信仰”,占总样本数的17.6%。由此可知,具有坚定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的人数占比不到40%,而大部分是有一点或没有的状态,反映出我国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法律情感的缺乏。要知道,相较于我国的中小学,高校法制教育的师资配备、保障机制绝对是条件最好的了,已是较高素质的高校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在法律情感与法律信仰的表现上尚且如此,其他共同体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们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这种状况,应该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法制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法律信任存在制约。儒家文化在中国古代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法被塑造为暴力和专政的代名词,对法等规则只有恐惧和怀疑,往往敬而远之,不能信任法律。其次,法律工具主义的价值取向成为法律信任的理论障碍。法律工具主义强调法是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法律因而成为维护统治的工具。但是,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会使得统治阶级的意志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权威因而被降低,甚至沦为独裁、暴政的工具,也弱化了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再次,法治实践中存在大量问题是现实原因。一些法律存在制定程序不科学、不合理,缺乏公众的民主参与,没有真正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问题;现实中还存在执法、司法不公,法律实施效率低等问题,与公民对法律的期望有差距,这些都影响了法律信任情感的确立。

  (二)专业化程度不高,知识更新不及时

  要提升法制教育的有效性,教育者良好的专业知识体系是基础,那些缺乏深厚专业知识的教育,只能是“空谈误教”。在“您的专业是什么”调查中,有60人选择法学专业,占27.8%;有98人选择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占45.4%;各有18人选择了哲学专业和历史专业,各占8.3%;有40人选择其他专业,占18.5%。从调查可知,拥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仅占1/4,超过四成的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显而易见,系统掌握专业知识的人比例很小。有16人在“您的法学理论知识更新情况如何”问题中,有108名选择经常提升、更新法学理论知识,占50%;有95人很少提升、更新专业知识,占44.0%;有13人几乎不提升、不更新法学专业知识。由此可知,仅有一半的教育者注重专业知识的提升、更新,而另一半的教育者却并未做到如此。当前我国正在全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法律的废改立一直在持续进行,党和国家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法治思想和法制教育政策,法制知识体系也处在不断完善和构建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教育知识体系具有专业性和开放性的属性,也就必然要求教育者应与时俱进地补充新知识,不断提升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与法制教育被弱化不无关系。在思想政治理?课“05方案”中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进行了深度融合,统一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法制教育从内容到形式全面纳入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管辖。此方案中,涉及法制教育部分有两章多,占总体内容的1/3左右,是少数;大多数是思想道德、心理、人生观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在此课程模式下,教师必须要兼顾思想道德修养教育问题,向“多面手”发展,从课程内容的比重来看,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自然是最适合的,因此非法学教育背景教师偏多,具有必然性。法制教育课程独立性的丧失,是法制教育弱化的体现,也反映出教育者提升法制专业素养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三)使命意识不强,法治使命意识相对薄弱

  使命意识是既是强大的敬业精神力量,也是推动法治社会构建的前进力量。法制教育功能与教育使命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功能认识不清,使命意识也就不可能强。在“法制教育功能是否清晰”的问题调查中,有130人选择认识清楚,占61.2%;有86人选择不太清晰,占38.8%。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法治社会,是否为教育者的使命”的问题调查中,有89人选择“是”,占41.2%;有127人选择“不是”,占58.8%。由此可见,多数教师尚能对教育功能有清晰的认识,但仅有四成主体认识到法治使命,反映出法学教师的使命意识不强、法治使命薄弱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物质财富越来越成为衡量个体成功与否、价值大小的标准,个体不自觉地注重物质条件的提升和改善,而忽略了教育的社会责任,导致了教师使命意识的迷失,缺少了对“当教师是为了什么”的追问,便出现了“教好教坏一个样”、“过得去就行”、“不给自己添麻烦”等懈怠心理,甚至有的教师把主职当成了“兼职”,将赚钱变成了“主职”。 若此种价值观不加以改变,则法治使命感终究难以确立。

  (四)教育方法单一,教育理念滞后

  法制教育方法既是教育者认识水平与认知能力的反映,又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双向交流的中介。综合调查可知,教育方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多样化,但是存在科学性、先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不足的问题,其中,认为自己的教学方法多样化的将近七成(69%),认为自己方法不科学的超五成(52.8%),认为教育方法不独特的近七成(68.5%),认为方法不新颖的超五成(52.8%)。总体来看,认为教育方法缺乏针对性的将近九成(88.4%)。在关于常用的教学方法上,采用灌输方法与启发法结合的超四成(45.4%),单纯采用启发式教学的超三成(33.8%)。教育方法有效性弱也是学者普遍认可的观点。学者王晓调查了国内八所高校,对于“学校组织一些法律宣传或者讲座的作用”调查中,有36.4%的学生认为“太形式无意义” [9]。学者陈逸萍调查了福建省内外960名大学生,也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途径与形式简单划一,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缺乏趣味性和吸引力,制约了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的发挥[10]。

  教育理念具有前置导向作用,是教育有效的重要保障。当前,法制教育界尚存在教育者理念滞后的问题。“整个法制教育活动仍以‘教师为中心’在进行设计和运行,知识传授模式仍然占主导地位,学生仅仅作为被动接受者存在” [11]。这种教学方法是为了“教”,而不是为了“学”, 实现的是知识教育理念,而非素质教育理念,这已经是学界普遍诟病的问题。

  显然,由于教育现状和教育理念的制约,我国法制教育职业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可感知的共同体,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尚处于隐性的、不成熟的阶段。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还不是一种积极有活力的状态,共同的职业精神尚未养成。

  四、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生成的对策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需要通过对教育主体各方关系的协调,以促使个体教育主体、群体教育主体和社会教育主体发生积极的连接,形成合力,并按照一定模式有效运作。

  (一)成立学会组织,构建交流融通的组织体

  组织机构将为共同体建设提供交流支撑的平台,没有组织保障的共同体只能是虚拟的共同体。学会是一种学术团体,它拥有知识密集的队伍,能够有效挖掘科学工作者的巨大智慧;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培养;科学研究对决策具有咨询作用;还具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获取情报和资料的功能[12]。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法制教育发展历程,法制教育在依法治国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也越来越被社会认可,但由于特殊的原因,研究者往往被划入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或德育研究学会中,“重视”法制教育,却“不重视”法制教育理论,出现了本末倒置。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实践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需要法制教育予以回应和支持。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已经不能适应法制教育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及时消除法制教育被“边缘化”、被“从属化”的状态。事实上,由于缺乏专业学会的理论引领,法制教育理论研究一直处于自发的、零散的、“各自为战”的状态,组织本身生命力的缺乏,是法制教育理论体系不能构建的重要原因,因此组建法制教育研究会是必然选择。

  法制教育研究会的组织体系应该具有多种形式。首先,在地域上,可以成立全国性法制教育研究会和地方法制教育研究会。地方可以按照省级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到市县区域。地方研究会,立足于所在地区,重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现实性的研究;国家级组织立足整体,开展全局性、重大性和一般性的研究。其次,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成立大学法制教育研究会、中学法制教育研究会和小学法制教育研究会,各学会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认知规律等,对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载体等开展特定化研究。最后,根据研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可以成立法制教育理论研究会、法制教育实践研究会。前者侧重基础理论的研究创新,构建法制教育理论体系;后者侧重于实践操作、有效性提升、实证调研等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会将对法制教师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覆盖,能产生深远的理论指引与影响,也提供了法制教育工作者交流、学习的平台,是法制教师重要的自组织化,是法制教师共同体形成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培训管理,培育内核一致的精神体

  精神内核不能达成一致的群体只能是个体的数量聚合,也不能达成外在行为模式的一致性和专业性。职业精神既是指引个体职业轨迹的航标,也是把控群体发展脉络的灯塔。共同的法制理论、素质化的教育理念、坚定的法律信仰和对法治目标的追求,伴随着教师个体和群体的协调发展,在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将有机融入了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的精神体系之中。然而,当前法制教师虽然普遍接受了中高等教育,仍然存在专业方向、教育理念、教育实践能力与实践需要差别较大的问题,法律情感淡薄、法制专业人才偏少、法治使命意识薄弱、教育理念滞后问题依然突出,说明以往接受的教育往往只提供一些基本的专业知识和层次很低的技能,加强培训和管理已经刻不容缓。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海量的知识和信息被生产、被传播。与巨量的知识信息相比,个体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知识贫乏”,已有的知识变得支离破碎,学习的速度慢,要学的知识太多,个体学习的有限性、滞后性与知识的无限性、快速生产性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培?意义重大,需要明确责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是当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培训的计划方案拟定、指导和管理落实。各学校负责校内的培训与管理,应建立法制教育研修基地、设立专项经费、提供研修深造机会、建立校内法制教育研究所或协会等,从时间、场地和资金上予以支持。培训内容要由“补缺型”向“挖潜型”转变,以往“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和法制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应以提升法制教育职业素养为目的,立足法律素养和教育素养,挖掘潜能,变革思维,更新观念。

  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制教师的管理。“科学管理之父”弗雷德里克?泰罗认为:“管理就是确切的知道你要别人干什么,并使他使用最好的方法去干。”泰罗认为管理就是指挥他人能用最好的方法去工作。显然,法制教师管理就是能让教师用最有效的方法进行教学与育人。学校管理应当树立依靠教师办学,依靠教师管理的思想,有效执行教师管理职能,建设专业配套、协调配合、结构合理、数量适度、具有高素质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必须实施科学的教师管理措施,其具体包括:其一,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基础;其二,教师的资格与任用是重要内容;其三,教师的培养与提高是途径;其四,教师的合理待遇与奖励是保障;其五,教师的考核与评价是督促,教师的考评是教师管理的重要环节。

  (三)维护职业利益,形成共荣共享的利益体

  利益是主体的行为动力之源。作为一个行业共同体,当然需要获得职业利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人本主义心理学者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人的需要层次理论,为正确了解人的行为动机结构方面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依据[13]。“人的活动始于人的需要,是人的需要不断地推动着人的实践活动的逐步深入和扩展。人活动的目的和归宿最终也是为了满足人的不断丰富着的、永无止境的需要。需要是人本性的一部分,是人本质力量的体现。”显然,职业利益和价值是共同体得以成长的根本。

  职业利益是由从业者的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共同构成的,构建共同体需要关注两方面的利益:首先,从个体角度看,支配个体行为的无形之手是个体利益的实现,应当关注共同体个体的利益需要,采取提高工资待遇、消除法制教育不被重视的地位、设置公平公正的奖惩措施等方式,满足个体的合理利益需求。其次,从群体角度看,指引群体心照不宣地共同追求的东西是共同利益,因此,要通过共享、团结、行动与奉献,以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对待不同的价值观,通过妥协、互补等满足教育团体各方的利益,最终维护共同职业之利益。

  (四)推进资源共享,构建法制教育资源平台

  法制教育,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破解教育资源封闭的壁垒,通过整合学校教育资源,构建网络资源教育平台,形成教师、学校社会合力系统,整合优势资源,构建资源共享的法制教育共同体。

  首先,要强化“互联网+法制教育”。信息化时代是一个知识共享的时代,网络使法制教育突破主体、时空的局限,对知识进行集成和配置,形成优质教育资源集散场。需要强化传统法制教育与互联网的融合:一是要构建跨时空的“法制教育信息化网络平台”,为教师专业研讨和师生个性化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资源。教育者可以借助资源平台,通过微博、QQ群、微信群等开展专题研讨,开展“同一课题,多人研讨”等活动,真正实现资源的共享融通,提升法制教育有效性。二是要抢占网络法制教育的工作阵地,通过开展MOOCs、翻转课堂、微课堂等方式,开展有声有色、趣味盎然的法制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教育队伍,牢牢把握法制教育的主导权,形成网上网下法制教育的合力。

  总之,将共同体概念引入法制教育研究视域,其价值在于可以改变教师个人单兵作战的传统观念与不足,能确立不同教育主体间联合协作的新观念。这对于贯彻我国法制教育政策,实现法制教育的既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有效推进法制教育科学化、学科化的内在要求,是应对我国当前法制教育困境的必然选择。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生成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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