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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构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29

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构建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7)03-0116-06

  一、中国传统正义观:群体本位的德性正义观

  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正义观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面相和传统正义观的主导形态,不仅构成支撑前现代中国社会价值体系、行为模式和制度安排的内核,而且内化并积淀为现代中国人潜在的思维模式、价值观念,形塑并范导着当下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建构,构成当代中国价值观的重要源流和支脉。而传统儒家正义观集中表征为群体本位的德性正义观,它将正义予以道德化和伦理化的阐释和定位,以“义”范畴为核心赋予正义以理想主义的高阶价值取向,从而使之嵌入到前现代“领域合一”的社会结构中以发挥其协调群与己、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并最终整合到传统共同体中的功效。

  从语词本身的结构看,“正义”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中构成一个偏正关系的复合词汇。“正”主要是一个描述性的词汇,表达的是对事物“实然”存在状态的描述和解释;“义”则是一个表示正价值的词汇,表达的是对行为主体“应然”状态的价值评价。“义”本身所表达的强烈道德价值判断的意味使“正义”的“所指”重心偏向于表达一种价值理想诉求和道德价值判断,由此使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正义论表现出鲜明的德性正义观的色彩。如汉代许慎解释说:“义,己之威仪也。从羊,从我”,是对人的仪容的理想诉求和价值判断。刘熙解“义”道:“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而“义”在此也就与汉语中“善”的内涵相通甚至合一,传达的是对行为主体的价值评价和期许。“正义”本身构成的偏正关系和对“义”的道德化和价值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透显出传统正义观的德性化倾向,而“义”也就构成阐释传统正义观的核心范畴。

  首先,从“正义”本身的道德化和伦理化阐释和定位的内涵和特质看,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正义观主要表征为一种德性正义观。“正义”在传统价值谱系中一直以个体道德规范价值的形态存在,“义”所表征的应然向度和高阶价值作为衡判个体行为、社会公道的价值尺度蕴含着强烈的道德化取向。从以“义”作为主体的人性内涵、个体和社会行为的价值评价的尺度看,无不彰显出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德性化属性和特质。荀子有云:“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孟子将“义”作为人的“四端”之一,将“义”标举为人的本质规定和先天根据,在对行为主体的道德化界定中逻辑地蕴含着对“正义”本身的道德―伦理化阐释。不仅如此,儒家还将“仁”(即德)作为“义”的先天来源和内在根据,“仁”乃上贯于天,内在于心,发乎于外的情感适宜即是“义”,“义”由此成为评判社会行为和制度等的先验的价值尺度和规范标准,鲜明地凸显出“正义”的德性―伦理色彩。钱穆指出:“仁偏在宅心,义偏在应物。仁似近内,义似近外。此后孟子常以仁义连说,实深得孔子仁礼兼言仁知兼言之微旨”[1],从先秦开始以“义”作为衡判外在行为和制度的标准几乎成为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正统,而“义”的道德―伦理化也喻示着德性正义观的确立。

  其次,从以“义”范畴为核心所赋予“正义”的理想诉求和价值定位看,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正义观主要体现为一种“以义为正”、“以义导正”的理想主义的正义范式,这从作为中国思想史的主要议题的“义利之辨”就可窥见一斑。不是着眼于个体权利和制度设计的正义与否,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正义观首先和主要地是侧重于个体修养和人伦道德的高阶价值和理想,并以此评判是非曲直,这种“以义为正”的理想主义构成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底色和基调。不管是孔子主张的“君子喻于?x,小人喻于利”,孟子宣扬的“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还是二程体认的“义利云者,公与私之异也”,都意在将“义”固定在个体修养和道德规范的价值和理想层面,并依此道德理想主义路径将其延伸到衡判个体行为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价值评价和价值规范的领域。这种高阶的理性主义正义模式落脚于个体修养而非个体权利、社会道德而非社会制度,虽然对人伦―道德社会的建构发挥了重要的价值指引和伦理规范作用,并通过伦理道德资源的整合生产了维护传统社会发展的结构和秩序,但也由此与西方注重个体权利和法权制度领域、“以正为义”的正义范式形成鲜明对比,甚至成为当前中国价值观转型的阻力。

  最后,从中国传统正义观的规范原则和功能指向、协调群己关系的平衡原则和尺度看,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正义观主要突显为一种群体―整体主义本位的正义观。在前现代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中,政治领域成为整合社会其他活动领域的主导领域,在这种泛政治化的社会状态中,统治阶级所宣扬的群体利益自然就被抬高到个体权利和利益之上,由此侧重于个体修养和伦理道德的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目标和功能就最终落脚在强调个体对群体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履行以整合个体道德资源以成全整体,从而使其带有鲜明的群体本位倾向。这在观念上就体现为一种“政治万能论”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因为在转型前的以政治为中心的诸领域合一的中国社会中,社会的诸价值原则也必然处于一种合一的状态,即处于以政治活动的价值原则――公平原则――为中心和主导的价值合一状态[2] ,而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就来源于其以维护和捍卫群体利益和“机械团结”为鹄的、以群体价值为公平原则的基准的正义承诺,从而使中国传统正义观始终未能超出囿于道德理想主义立场宣扬集体―群体主义的正义观的窠臼而真正落实到对个体权利和利益的制度性的设计和申张――在高阶的德性正义观的道义正当性和政治合法性面前,低阶的制度正义和程序正义似乎就成了可有可无的“伪价值”或“非价值”。   概言之,以个体道德(私德)为基础和根据、以道德理想主义为价值指向和以群体本位为功能目标构成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基本内核和根本特征,使之呈现为一个“三位一体”的有机结构。其中,个体道德是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根基和前提;“以义为正”的理想主义价值指向是其深层的价值逻辑、理想诉求和内在特质;群体本位的功能目标则是其表层的规范内涵、功能指向和外在特质,三者有机地统一于前现代中国社会价值观念的深层,构成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根本内涵和特征。

  二、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必要性与可能性原则

  群体本位的德性正义观作为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基本形态和典型特质,它不仅成为转型前的中国社会赖以进行秩序生产和社会整合的最为根本的价值引擎和观念向导,而且在转型期的现代中国仍以一种不成文的习俗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塑造着现代中国社会的价值面貌,影响乃至制约着广大民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但这是以前现代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模式和政治组织模式为前提的。面对当前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现实,探讨中国传统正义观在现代转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使其与现代中国社会的转型相衔接并嵌入和整合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中,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价值工程。

  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正义观在内涵和特质上主要体现为一种群体本位的德性正义观,表现为一个“三位一体”的内在有机的整体,它在现代的转换和转型也势必要围绕这一有机的价值结构而展开。

  其一,中国传统正义观是以个体道德为前提根据和形上本体的,这在前现代的社会结构中不仅有其合法性而且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历史合理性,它充分发挥了整合社会道德资源和进行社会秩序生产的功能。但是,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一方面,它受到了转型中的社会结构的强烈冲击和挤压,面临着存在的合法化危机;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惰性,其作为民族情感的形上本体依然深嵌在当前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层,从而造成转型期的中国现实与中国文化传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形成了所谓的“道德―价值危机”――这与其说是一种“道德―价值危机”,毋宁说是一种社会变迁意义上的“古今之争”。究其实质,我国转型期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它所建立和赖以建立的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制制度,自然就会造成与强大的道德―价值传统之间的抵牾。而由于民族情感的道德形上本体依然强大地固化在民族文化心理结构和价值观念的深层,在这种强势的德性―伦理传统为主导并以政治价值为中心的正义观传统中,一方面社会正义观“带有天经地义(诚、良知)的固定化和具体执行中‘潜规则’式的偶然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3],处于与公平竞争和法律规则绝缘的状态,从而致使促进转型期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竞争机制、制度体系和法治观念长期付诸阙如。另一方面,这种传统德性正义观对市场经济发展所催生的经济价值和工具理性也必然存在蔑视乃至压制的“伪公正”,如上两个方面在当前中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形成恶性循环,加重了社会转型的交易成本,从而形成了对这种道德正义观的讽刺:“半野蛮人坚持道德原则,而文明人却以自私自利的原则与之相对抗……在这场决斗中,陈腐世界的代表是基于道义,而最现代的社会的代表却是为了获得贱买贵卖的特权”[4]。

  其二,中国传统正义观是以“以义为正”的道德理想主义为价值指向和定位的,这凸显出中国传统的德性正义观一以贯之的彻底性和理想性特征――它所诉求的乃是一种实质正义。它追求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结果平等,而不仅是近现代西方已经实现的形式上的平等公正。显然,这种具有道德理想主义色彩的正义观不论是在批判和救治西方自由主义形式公正下所导致和掩盖着的实质的不公正不平等之弊,还是以之作为批判中国市场化改革和社会转型期所催生的诸多不公正的现象和体制的根据,无疑都具有其道义正当性和存在的合法性。但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道德理想主义和实质正义的激进逻辑中隐藏的可能是通过不公正的“均穷”和“拉平”所带来的“伪公正”的平均主义和社会道德的逆向发展――道德伪善和道德堕落,而这两者都是与德性正义观所诉求的道德理想主义背道而驰的。中国传统正义观力求将自身建构为一种内涵实质正义的德性正义观,所以在近现代西方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改革确立起来的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就始终处于它的视野之外而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历史和实践的经验教?告诉我们,不经过或直接超越形式正义的阶段而达到中国传统正义观所诉求的实质正义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还会为这种道德乌托邦付出应有的代价。正如秦晖指出,由于形式正义的缺乏,一方面致使“外在的人身强制抑制了内心的良心约束”,中国传统正义观中蕴含的强烈的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向并非仅仅诉诸个体道德修养就可达成,它还需要借助于外在的专制权威和宗族家法的强制机制,如此不但不会促进个体道德的发展,相反还会抑制它所弘扬的良知本性的发育;另一方面则致使“道德高调的虚伪化”[5],仅仅依凭曲高和寡的道德理性主义在一定程度是无法促使个体道德发育健康的,相反还有可能倒向普遍的道德伪善和堕落――而“假作真时真亦假”的时代,也正是高调的道德理想主义出场和横行的时代。

  其三,中国传统正义观是以群体本位为规范原则和功能指向的,这不仅在转型前的中国社会具有其强大的存在合法性和生存土壤,而且就是在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问题在于,转型前的中国传统正义观并未能正确和有效地处理群己关系、划清一个适当的边界,而是以所谓群体的权力和利益长期地压制了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仅仅突出个体对社会的责任和任务,致使个体的权利观念和与之相应的公民意识和民主精神始终处于畸形发育的状态。在任何时代,群体本位、群体利益都有被异化而为集体―整体主义所盗用的危险,而将群体本位的国民意识深深地嵌入到国民价值观的塑造和形成中的儒家德性正义观尤其为甚,“传统价值观突出群体(整体)价值……个体的权利意识,往往处于儒家视野的边缘。与此相应,儒家更多地突出个体的责任(义务),这又进一步引向了群体原则,而群体原则一旦过分强化,则很难避免整体主义的归宿。在群体原则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体系中,社会的认同极易限制个体的独立,自我的责任意识则倾向于淹没权利观念”[6],这也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缓、“公权力”过分膨胀而公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相对淡薄以及公民社会建设长期受阻的文化病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要实现中国传统正义观的顺利转型,还必须坚持如下三个可能性原则:其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合理处理德与法的关系。个体德性由于已经内化并积淀为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并且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依然发挥着个体理想人格的塑造、社会道德的整合和民族情感的认同的功能,所以必须发扬传统正义观的德性维度,继续坚持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但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强大的个体德性传统也淹没了民众的公德意识、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使其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长期遭到无意识的压制而无从发展。所以,重申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处理好德与法的关系就成为扬弃传统正义观的德性资源并使其融入到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可能路径和原则。其二,坚持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实然与应然的辩证统一。中国传统正义观的道德理想主义立足于传统的个体德性传统,以实现“实质正义”为根本旨归,在转型期前的中国社会发挥了重要的道德整合和保障秩序生产的功能。即使在当前转型期,这种“实质正义”依然是衡判当前社会改革是否公平正义的高阶尺度和社会核心价值观建构的终极目标;但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这种高阶的“实质正义”一旦缺乏低阶的“形式正义”的中介环节――它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就体现为各种制度、程序和规则的有效制定和落实――就往往成为流于空想的乌托邦。所以,处理好“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也就成为扬弃传统正义观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并使其真正得以??现的可能路径和原则。其三,坚持个体与集体、权利与权力的辩证统一。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群体本位倾向不论是在前现代社会还是当前转型中的现代社会都是集体主义的思想来源,是一种超越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价值观念,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整合的功能;但另一方面,这种集体主义又有异化为整体―极权主义的危险,从而蜕变为压制个体权利和利益、抑制个体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的消极力量,最终异变为现代中国社会政治民主化改革中的阻力。所以,处理好“个体”与“集体”、“公权力”与“私权利”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扭转群体本位的德性正义观走向过度整合进而演变为整体主义的可能路径和原则。

  综上所述,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对群体本位的德性正义观转换的必要性的反思批判实际上就构成追问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何以可能的问题,它通过对传统正义观“三位一体”的双向剖析展现了中国传统正义观在现代转型的可能性原则和限度,从而使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代建构关联和衔接起来。

  三、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谱绘公正的“同心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时代课题,这一课题不仅具有时代性的意义,而且极具民族性和中国特色,是促使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并与之相衔接和推动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转变的重要契机和内在动力。我们知道,西方价值观、中国传统价值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交织和冲撞是当前社会转型期在价值观念领域的基本现实,是各种集团、阶层、个人乃至国家之间利益博弈的思想反映。而中国传统价值观作为内生性的观念力量即便在当前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仍旧占据重要地位,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处理好与前者之间的关系,促使其在创造性的转化之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和发展。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爱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7]有学者形象地将之比作一个“多层同心圆”的逻辑结构,认为这一同心圆的圆心就是“公平正义”[8],笔者认为“公平正义”可以作为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具有价值导向和系统整合的功能。而中国传统正义观作为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具体形式和观念浓缩,无疑是最能体现中国传统价值观的部分之一,将其在现代社会的转型纳入到当前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建构中不仅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动力,而且是推动中国传统价值观现代转型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有学者所说,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传统社会中以强调个体道德自律为中心的道德教化和叙事就由以强调社会正义的他律为中心的道德教化和叙事所取代了,“以正义为中心的现代道德是社会性的,而不是个人性的,它关注的一般问题往往限制在良好社会秩序如何建立和运转,因此,它或者是公民道德、或者是国民道德、或者是集体道德”[9],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于同一个“同心圆”,这恰恰是两者之间进行衔接和沟通的桥梁和契机。

  我们认为富强、民主、公正和和谐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其中富强、民主和和谐都受“公正”这同一个“圆心”的统摄,而“公正”又是沟通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纽带,因此学理的探讨和实践的建构都应置于“公正”或“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观的论域之中。笔者试就与“公正”及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联系最为密切的“富强”、“民主”这两个价值范畴展开论述。

  首先,“正义”与“富强”。在当前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论域中,富强既是公正的基础又是公正的目标,两者处于互动的价值坐标中。“富强”首先是与生产力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物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物质财富的富裕,其次还包括精神财富的充裕。在前现代中国社会以群体本位的德性正义观为内核的价值视域中,首先,“富强”始终受到强调平等主义式的“削平”和“拉低”的德性分配正义观――德性基础上的平等而非公正是其核心原则和价值理念――的钳制,从而致使保障“富强”的法制无从谈起,公民的法制观念、程序意识和规则意识也无从化育;其次,它在传统中国社会物质生产力相对不发达的情况下所欲求的激进的平等主义―理想主义分配模式下,往往导致“均贫”的背逆状况从而与转型期中国社会所追求的“富强”背道而驰;最后,对于集体利益的过分强调往往致使“富裕”的异化,即国富民贫的社会利益格局。在我们看来,“富强”的实现是以市场化改革为主要推动力的,而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契约经济,它服从的是法治基础上的法权逻辑而非德性伦理,因此当前中国社会价值观的建构既要注重传统正义观的德性基调,但同时更要建构与市场化改革所需要的法制观念,使程序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当前中国价值观的建构是以实现公民的普遍“富强”为目的的,但这种“实质正义”需要像诸如法制等“程序正义”予以保障;富裕的基础当然是国家的财富总量,但更意味着集体财富的合理分配,意味着财富总量基础上的共同富裕,传统正义观的群体本位需要转变到注重个体权利和利益的观念当中来,使财富的创造者真正共享财富发展的成果,从而确证其人民主体地位并养成人民主体意识。   其次,“正义”与“民主”。民主既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基本目标,也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诉求。转型前中国社会泛政治化的倾向和以政治为中心的诸领域合一的社会结构依靠的是道德规训和压制性权威来达成社会共识而致使民主政治、民主观念和主体权利观念长期阙如,公民社会建设长期滞缓。我国现行推行的民主制度依然是一种“有限民主”,是达到“实质正义”的中介环节――“形式正义”,而群体本位的德性正义观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与“形式正义”背道而驰的。传统群体本位的德性正义观一方面基于强烈的道德理想主义立场一味追求彻底的“实质正义”而极度排斥法制,忽视程序规则的有效制定,这样就使其与现代政治民主、社会公共领域中程序规则所诉求的“形式正义”割裂开来。历史和实践证明,脱离“形式正义”的“实质正义”只能是空中楼阁,规则程序意识的缺乏只会使传统正义观所诉求的“实质正义”流于高调乃至虚伪而走向对“实质正义”的公然践踏。另一方面,传统正义观的群体本位的倾向致使人们的民主意识和主体意识淡薄,专制主义和强权原则的余毒致使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始终无法真正确立,从而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转型期中的政治民主化进程,这些都构成对“实质正义”的否定和背离。显然,中国传统正义观在现代的转型必须摒弃原有的高调主义,促使政治民主、公民意识和规则程序意识这些“形式正义”通过不同利益诉求的多元主体之间的博弈达成某种价值共识进而制度化为具有可公度性和可操作性的程序和法律,如此才能使中国民主社会的建设真正符合当前大众的民主价值诉求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融合既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变革的关键环节。一方面,中国传统正义观已然成为现代中国民众的“集体无意识”,积淀为国民的文化心理品格;另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和人们普遍的价值关切,已然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心圆”的“圆心”,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必须与中国传统正义观的转型相衔接,这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核心价值观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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