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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4-03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4-100 -02

  一、混业经营的概念及特点

  混业经营亦称合业经营、综合经营,是指所有金融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关系,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三个机构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互相渗透交叉,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能够经营其他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经营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二是管理的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又包括了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发达国家投资银行业务起步较早,历史悠久。2001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开办投资银行业务,虽然投资银行业务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设置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过其批准后,可以开办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4月,工商银行总行率先在国内成立投资银行部;2003年4月,建设银行总行成立投资银行部。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与国家对金融业混合经营改革的支持与政策的扶持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都设置了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大力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比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单独设立了投资银行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则是将投资银行业务置于公司银行部或资金营运部。从总体来看,我国各商业银行大多都设立了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但规模还不是很大。

  (二)投资银行业务的范围

  我国各商业银行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不同的管理方式和不同的发展历程,它们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程度以及业务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比如,工商银行积极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风险投资、企业理财等基础业务,短期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新兴业务,同时在票据的创新上、金融期货市场上开展业务;中国银行将投资研究、财务顾问、上市融资等作为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项目。商业银行都把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今后的主要拓展业务,从现在的发展情况来看,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依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投资银行业务的收入

  有数据显示,2014年,工商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突破300亿元人民币,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突破10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债券总承销额超过4400亿元,中信银行在2014年实现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由此看来,商业银行2014年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比2013年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有所提高。然而,与外国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各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仍然不高。

  三、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起步较晚,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缺乏,缺乏人才和实践经验,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的得以建立等一系列问题。

  (一)业务内容单一,严重依赖传统业务

  我国投资银行的业务收入主要集中于经纪、承销、自营三大传统业务。据统计,2016年,129家证券公司全年营业收入3279.94亿元,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1052.95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519.99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64.16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50.54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96.46亿元、证券投资收益568.47亿元。可以看出,投资银行业务的传统业务收入高于新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仍然主要依赖于传统业务收入,而新兴业务都还处于发展初期。

  (二)?y行业体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滞后

  银行自身改革的成功,必须具有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但是目前我国的银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激励机制和控制机制不健全、真正的权责代表不明确等,需要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在1999年《证券法》实行之前,中国投资银行还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证券法》颁布之后投资银行的法律地位才得以确立。2002年《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才正式实施,2003年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开始实施。虽然我国为证券业和基金业的发展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投资银行其他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投资银行法律法规体系总体建设还相对滞后,适应不了混业经营的快速发展。

  (三)混业经营监管不完善,风险防控存在一定的疏漏

  随着银行业、证券行业业务的增加,银行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和机构也会随之增加 ,从而也加大了监管难度。目前我国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与配合,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还不够、监管的漏洞还比较多、风险监管的意识也还比较淡薄。比如,2013年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当光大证券发现误操作后,其工作人员不是第一时间披露信息,而是利用内幕消息反向操作,减少损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等监管部门都应该对其各自监管的领域负责,其监管力度不够才导致了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

  (四)混业经营高端人才缺乏

  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起步比较早,而我国长期处于分业经营,投资银行又是智力密集产业,输出的是智力产品,专业技术性要求极强。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出现经验不足的现象,出现混业经营高素质人才极度缺乏的难题。此外,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他们丰厚的工资待遇和优越的工作条件,又吸引走了我国银行中一些优秀的人才,从而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优秀人才缺乏的问题更加严重。目前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工作人员,其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阻碍了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客户认同度不高,也阻碍了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健康发展的对策

  对于我国混业经营存在体制和法律的不完善、监管的疏漏、人才和经验的缺乏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几条建议。

  (一)鼓励金融创新活动,提高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从国外银行业发展的历程来看,在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都势必会有一个漫长的金融创新的过程。创新性已经成为投资银行业一种核心的、有效的竞争。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开发出更好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各种不同需求。商业银行要抓住机遇,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让投资银行业务能够更好地融入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去,实现混业经营的协调发展,在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完善法律法规

  金融监管体系是金融安全最基本的保证,对于混业经营的许多不良因素,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机构监管的水平和监管的能力,对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从而以此来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必须要根据混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完善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各监管机构要调整自身的内部结构,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以便更快地适应新的金融发展形势,为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学习、借鉴国外混业经营的经验

  我国混业经营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都还比较匮乏,因此,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应该着眼全球金融市场,从国外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中汲取经验,使我国混业经营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首先,国外的立法规定可以为我国完善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一个参考。其次,怎样控制混业经营的风险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向国外金融监管机构学习的。最后,进行跨国金融合作是提高混业经营发展水平的有效策略,可以在合作中学习到更多国外混业经营的经验。

  (四)培养优秀的人才,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优秀的人才是银行业发展、竞争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对于投资银行业务的表现更加的突出。投资银行对员工的能力要求很高,要求员工有很强的社交能力和分析能力,还要求要有创造性、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合作能力等。投资银行业务具有专业技术高、人员素质高的特点。这就对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出了很大要求,团队不光要精通金融与法律等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银行业从业与证券业从业的实践经验,只有这样的优异团队才能保证投资银行业务的顺利进行和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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