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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领域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有效结合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5-28

银行外汇领域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有效结合研究

  一、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模式不断演变,国际上现行监管模式以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为主。

  (一)规则监管(Rule-based Regulation):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各种具体的规则对被监管者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保障各种金融业务运营的监管模式。

  主要特点是:(1)监管规范体系中的规则居于主导地位,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原则性条文仅具有昭示监管目标的意义,一般不作为行政依据;(2)规则监管着重于规范过程和行为;(3)对监管者和金融机构而言,具体行为违法与否都是明确的、可预测的。

  (二)原则监管(Principle-based Regulation):基本行为准则或原则性条文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不设定具体的适用条件,也不直接规定被监管者的行为模式,而是通过概括性描述来规定特定的监管结果。

  主要特点是:(1)原则性条文在建立和发展监管标准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甚至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依据;(2)是基于结果的监管,而非以过程为导向的监管。不再把监管重点放在界定被监管者所必须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上,而是专注于被监管者试图实现的结果,并根据行为结果来判断是否符合监管要求;(3)是让被监管机构自行决定在经营中实现风险管理结果的最有效方式。

  二、原则性监管的国际实践

  原则监管的理念始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授权FSA统一监管英国金融市场,并为其设立了监管目标和原则。为实现法定目标,FSA首创原则导向监管,并进行了大量理论探索和实践。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英国首推的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为英国金融体系抵御金融危机提供了有力支持,而规则监管暴露出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弱点,使得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危机后,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强化原则性监管的浪潮。目前英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都有着原则性监管的实践,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英国。英国被认为是金融监管领域原则性监管的代表,早在2001年监管当局就在监管手册中列举了11项监管对象应当遵循的“商业原则”。2005年FSA制订了“更优监管行动计划”,在特定领域内实施更多严格的原则性监管,将不必要的、成本收益不匹配的规则进行了删除和修改。2007年4月FSA发布《原则性监管:关注重要结果》,提出将继续评估并简化监管手册中的规则,如果有可能将终止手册中具体的、过程导向的规则,更多依赖高位阶的、结果导向的原则和规则。2011年英国政府发布的《金融监管新方法: 改革蓝图》中明确指出,以目的为导向的适用和强制实施其制定的规则,要求监管对象的行为不仅符合规则的文字,还要符合规则的“精神”,同时审慎监管局必须在所制定的规则中包含简短的目的说明,以使监管对象理解规则背后的原理及其希望达到的结果。为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英政府2012年发布《金融服务法案》,规定了监管机构应该遵循“良性管理原则”(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并对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作出了规定。英格兰银行行长马克?卡尼2014年在《包容发展: 创建系统性观念》主题演讲中指出,银行业标准评审委员会作为对现有银行监管制度的补充,将在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高阶原则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的行为原则,用于指引利益冲突和道德模糊下的行为。

  (二)日本。与英国更多强调原则性监管不同,日本更强调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的有机结合。2007年日本金融厅就提出了“更优监管”方案,其主要举措即实现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的最优结合,力求通过改善金融监管制度的质量,营造更具竞争力的监管环境。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日本监管当局坚持两种监管并行,持续推进更优监管,希望借此优化整个监管框架。2009年日本金融厅表示日本将“继续保持规则和原则之间的适度平衡,同时充分考虑各国金融服务业现状及监管环境的不同, 这种最优平衡也会不断变化”。与业内主要金融机构代表广泛讨论后, 日本金融厅形成了14 项“关键原则” 以及39条关键原则分解。日本金融厅认为基于规则的监管可以确保可预见性,并消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过于霸道的监管行动;基于原则的监管可以鼓励金融机构的自愿行为并给予其业务管理最大的自由。因此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对大量的不特定金融机构规范某些共性行为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方面应该使用规则性监管,而原则性监管更能激励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美国。美国是规则性监管的代表,一直奉行的是严格的规则性监管。1993年美国颁布了《美国银行法》,这部法律奠定了美国银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的基础,之后相继颁布《联邦储蓄制度条例》、《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威廉斯法》等法律,形成了全方位的规则监管体系。然而在严密的监管之下,美国还是爆发了波及全球金融稳定的次贷危机,监管当局认识到完全的规则性监管难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开始对此进行不断的反思和讨论。2007 年时任美联储主席的伯南克在亚特兰大联邦储备银行金融市场会议上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在监管和金融创新关系上,“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应该抵制为每个新类型的金融工具或机构设计特别规则的诱惑,而应该努力发展可以持续适用于整个金融部门的普遍的、原则性的政策,以满足明确的监管目标”。2009 年奥巴马总统签署了美国金融业监管白皮书,该白皮??肯定了基于原则的监管方式。而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中,IMF 在2015 年4月《美国保险核心原则的详细评估报告》中也指出,“正在从主要依赖规则监管向更多的原则性监管和风险导向监管转变,但是这种转变需要时间并将面临许多障碍。”   三、当前我国外汇领域原则监管的实践及存在的不足

  自2012年开始,我国逐步采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银行展业三原则来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贸区、跨国公司资金池、银行结售汇等相关领域改革,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特征逐步显现。从我国引入原则监管的实践来看,体现了如下特点:

  一是原则性监管的引入契合了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总体按照先经常、后资本,先对银行、企业实施微观主体管理,后实现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有效管理,最终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思路。上述改革思路有助于向市场明确宣示外汇监管目标,降低监管标准的复杂程度,提升监管框架的稳定性和应变能力。

  二是原则性监管的引入遵循了循序渐进的过程。由最初货物贸易改革中配套实施一项指引、一个细则明确银行具体操作要求,到逐步减少相关具体规范性操作要求,摒除过去大量繁琐的、具体的单证审核规则,给予被监管主体更大的自主空间,而不是机械对照和遵守规则,从而对市场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如下不足:

  一是缺乏具体明确的配套制度和指引成为银行规避执行原则监管的借口。原则监管模式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则取代规则,而是旨在提升原则监管在监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在监管过程中更多依赖原则,减少对规则的运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引入原则监管的过程中,也陆续制定了明确、具体的配套制度,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对原则监管赋予许多具体内容和要求,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原则监管实践中,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必要的规则和指引,银行在具体操作时往往以此为借口规避执行。

  二是银行内控制度与原则监管不相适应。鉴于真实性审核在外汇管理领域的核心地位,无论外汇管理体制如何改革和变迁,银行在重构和调整内控该制度过程中均需牢牢把握真实性重点,原则监管强调的也是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因此,银行在内控制度建设过程中细化和落实真实性审核制度,实际也是执行原则监管的过程,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是高度吻合的。目前,银行内控制度的表述过于笼统和宽泛,对于外汇局有要求但对自身利益影响不大的领域,银行内控制度基本是原文转发外汇局要求,没有结合自身业务进行细化落实,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将真实性审核要求贯通于业务操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总体上,大多银行在思想和行动上未能与监管模式转变保持同步,其内控制度与外汇管理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三是监督落实缺乏相应执行标准与具体罚则。在我国实践的各项原则监管文件中,对银行违反原则监管均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但具体外汇检查工作中,对银行违反展业三原则行为面临“定性难、处罚难”问题。如《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由外汇局进行处罚。”该条款一定程度上为外汇局处罚银行经常项目业务中违反展业三原则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总的来看,现阶段对银行违反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取证定性方面难度较大。

  四、相关建议

  从国际经验看,基于原则下的规则监管模式使得监管原则更清楚、监管规则更严密。因此,为适应外汇管理改革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外汇领域有效监管模式构建考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外汇管理部门的外部原则指导机制,辅以规则配套;二是强化被监管者内部自律机制,夯实原则监管落实基础。自此,内、外两方面促进银行业务从“形式审核”向“实质审核”转变,建立被监管者贯彻落实监管原则的内在长效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实现对银行外汇领域的实质性监管。

  (一)外汇管理部门。强化原则指导,辅以配套相应规则,建立对被监管者外部评估、审计、检查的外部约束激励机制,确保被监管者主动、准确执行监管规范。从管理部门的角度监督银行,要求被监管者?⑼饣慵喙茉?则内化于自身管理制度与流程之中,将银行业务办理具体规则内化于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之中。

  1、建立健全原则性监管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对原有的监管法规进行大规模的梳理和调整,在删减繁多规范性条文的基础上,构建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原则性条文。新的法规体系应设定监管的总体目标,完善较为具体的原则监管标准,明确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权力,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灵活性,明确市场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引导监管对象自律,鼓励监管对象创新。同时,对于规则性监管的法规体系,建议规范金融机构的共性行为,赋予原则性监管更多具体内容,便于监管对象理解和执行。如对于展业三原则的细化,建议明确银行尽职调查的权利义务、组织要求、实施措施情形、信息收集渠道以及未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重塑与原则性监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引入原则性监管后,外汇局现有的监管框架应进行相应调整,逐步打破按照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业务线条进行划分的机构设置方式。就组织架构来说,可尝试按照主体监管思路对监管对象进行区分,将现有的监管力量分为三块,分别负责国际收支业务、金融机构业务和非金融机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部分可再细分为国有银行组、股份制银行组、城市商业银行组等;非金融机构部分根据监管对象规模划分为大型组、中型组和小微型组。在分组过程中应考虑“前台审批、中台监测、后台监督检查”的思路,通过职能整合实现对涉外经济主体前中后台的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就岗位职责来说,仍可延续并完善目前的“主体监管”、“分类管理”、“宏观引领微观”等监管思路。

  3、丰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等管理手段。(1)行使监督检查权。采用现有或已开发的业务数据监测平台,加大对银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频次、力度,把条线管理的业务按照银行主体、企业主体、关联主体整合起来,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对主体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尽早警示、及时纠正,指导其完善内控管理。(2)构建奖惩机制。强化银行年度考核,对外汇业务合规、没有不良信用、主动发现报告异常交易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比如对于考核评价级别高的金融机构,可降低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频率、给予更多的改革创新政策试点机会等,激发银行尽职审查、控制风险的内生动力。对于执行不力的违规银行,则根据违规程度轻重,采取诫勉谈话、情况通报、风险提示、业务指导、降级处理、罚款停业等方式进行惩处。(3)有效衔接原则性监管与事后检查处罚。明确违反原则监管处罚条款,以及银行违反原则行为的定性标准和处罚标准,从而满足事后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取证、定性、处罚等不同环节的需求。   (二)金融机构。转变观念,主动适应原则监管,从强化自律的角度,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制定符合原则监管的内控制度,包括管理流程、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夯实落实原则监管的基础,真正把外汇管理政策传导落实到各操作环节和业务操作岗位,坚持自律经营。

  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议从内部控制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化责任主体,强化审核责任,形成银行内部强力的约束体系。(1)建立与原则性条款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将原则监管要求融入内控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尽职审核的要求。如在结售汇业务中落实了解客户原则时,不仅只满足于客户资格审核和资信调查,更要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在落实了解业务原则时,摒弃目前照搬外汇管理规定原文、未细化具体操作规范的做法,通过深入了解掌握结售汇业务政策法规的核心,根据结售汇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建立基于外汇基础交易审查的内控机制。(2)建立重点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负责制。如在落实尽职审查原则时,重点业务应更加强调责任主体,对责权进行有序、明确的划分,采取逐级负责,层层报告的责任落实制。(3)建立落实原则监管的风险评估制度。对业务不定期落实原则、实施原则监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在内控合规建设、岗位设置、客户审查、交易记录保存与持续跟踪等方面落实外汇管理原则监管的具体情况,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和政策变化修订完善自身内控管理制度。

  2、实施分类管理机制。以落实“展业三原则”为例,建议针对不同客户和业务实施不同的管理和审核方式,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内部审核资源优化配置。(1)加强客户识别,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客户,详细规定需采集的客户信息类型、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以及所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运用大数据和信息集成技术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将客户分为高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类和限制类四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见图1)。(2)加强业务管控,根据风险可控度对业务分类管理。制定每项外汇业务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重点提示易发风险点,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和历史数据,对办各类业务的风险损失和违约违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此为据将各类业务按风险级别实施分类管理(见图2)。

  五、结语

  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主要是以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中是规则性条文还是原则性条文居于主导地位为标准来划分的。两种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内在缺陷,而现代金融市场高度复杂,产品日新月异,单一监管模式未必能满足实践需求。因此,为适应外汇管理改革的需要,我国引入“展业三原则”,更加强调原则监管的同时并不放弃规则管制,而是要通过建立内外部约束机制,构建外汇管理部门总体原则指导下的银行规则自律的有效监管模式,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共同作为,促进银行外汇领域业务健康发展,防止、避免、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最终监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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